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的目标,所剩时间无几,地方政府焦急心情可以理解,但拉闸限电并非良策。地方政府强制“拉闸限电”,实际上是将自己长时间不作为的成本与风险,单方面、无条件地转移到企业和职工身上
文/钟永生
近期有关各地拉闸限电,冲刺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举动频频见诸报端,引起广泛争议。
2010年5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随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布了18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重拳淘汰落后产能的警报拉响。按照“时间表”,很多企业要在2010年9月底前关停。但是,因为一些地方决策者盲目追求GDP快速增长,这一政策始终落实得很艰难。现在累积到“算总账”之时,一些地方官员为了在考核时过关,居然采取全民限电的“怪招”。地方政府单纯为完成节能目标的强行限电措施,其最终结果很可能与目标相悖,更是对科学发展理念和市场经济法则的严正挑战。
强制“拉闸限电”违反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而强行“拉闸限电”违反科学发展的第一要义——发展。
节能减排绝不等于拉闸限电,而是要通过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和资源发展技术含量高、能耗小、污染少的项目,让资源利用率更高,这样做既能促进经济增长,又使结构优化迈出实质性步伐。
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强行“拉闸限电”,迫使企业在短时间内直接停车,而企业经营具有连续性,如果因“拉闸限电”而停产,会对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合同订单的完成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从而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并对其上下游产业链的生产带来相应的负面影响。
拉闸限电,直接后果是影响企业生产,间接后果是影响民生。企业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社会和谐的稳定器,是工人就业的保障。拉闸限电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在削弱企业生命力的同时,还降低了工人的劳动收入,不利于工人的就业和社会稳定。
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的目标,所剩时间无几,地方政府焦急心情可以理解,但拉闸限电并非良策。强行拉闸限电是以不发展代替发展,以不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同当前调结构、促发展的政策方向格格不入。
关闭高耗能产业需要一个过程,要注意方法,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重要的是,要有法可依,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实行简单的“拉闸限电”。
当下许多地方的强行拉闸限电,是一种为应付指标的作弊行为,对于那些踏踏实实为节能减排进行技术投入和改造的企业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节能减排的初衷。甚至有的地方连居民生活用电都“限”了,实在是令人费解。如据9月2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8月以来,浙江温州部分地区不顾发改委禁令,强制拉闸限电以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很多企业每开工1天,就要停电2~4天。政府的规定还写明,一切损失由企业自负。由于温州工厂大多采用计件工资制,很多工人只能拿到平时1/3的工资。”如此“拉闸限电”不知有关部门在作出决策时有没有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和感受。如此做法,显然偏离了科学发展的核心——以人为本。
强制“拉闸限电”会大幅提高实际能耗
强制“拉闸限电”看似节约能耗,实则相反。
首先,强制“拉闸限电”打乱了企业正常的生产规律,彻底破坏了企业利用峰谷调节等措施自行节约用电的手段。大多数遭遇强制“拉闸限电”的企业都是工业企业,而工业企业生产有其自身的规律性。由于用电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企业为节约成本往往采取如利用峰谷调节、提高用电设备效率等各种节约用电的措施。由于强制“拉闸限电”,导致了所谓“用三停四”、“用五停二”等不当的供电规则,将企业自身的节约用电手段和方法彻底破坏,造成了不必要的超额能源浪费。企业的生产是有延续性的,接了的订单必须按时交货。强制拉闸限电会导致企业生产任务的短期积压,过后,企业势必要加班加点,从而出现电力消耗报复性增长,出现人为的电力供应紧张。
第二,在拉闸限电的强制压力下,很多企业为了保证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受大的影响,被迫放弃了正常供电的“大电网”,转而采用“自备柴油发电”的方式以解燃眉之急。这样不但造成了能源的浪费,还是对国家能源战略的严重破坏。一方面,“大电网”的电力主要是大机组发电(还包括一部分水电、核电、风电等新能源发电),发电效率远远高于“自备柴油发电”。另一方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当下的很多“拉闸限电”并不是在电网已经满负荷运行的情况下“拉闸限电”,而是地方政府为完成指标的强制做法。电力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发、送、用”电必须在同“一瞬间”完成,这样盲目的“拉闸限电”必然造成电力系统运行中能源的大量浪费。
总体而言,我国的资源结构是“煤多油少”,而在我们的能源消费结构中,对石油的依赖又更大,我国是世界上第二大的石油进口国。利用煤炭代替石油,减少石油的使用是我国的一项重要能源政策。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诸如“煤化工”项目、补贴电动车(实际上电动汽车使用的能源主要是煤)等。国家“大电网”的电力主要依靠煤发电,而企业“自备柴油发电”无疑将大量消耗燃油资源,这不是对国家能源政策的严重挑战吗!
强制“拉闸限电”是对市场法则的对抗
市场经济以产权为基础,保护产权和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要遵守的最基本法则。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个人和企业法人都有权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利用自己拥有的资产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我们知道,产权包括: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本来企业正常生产,现在地方政府突然强制“拉闸限电”,影响了企业正常使用现有的资产从事生产活动,限制了产权的行使,这是一种肆意破坏产权和产权制度的行为。
企业在获得合法经营许可的同时,就有对电力的正当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显然,地方政府的“拉闸限电”不具备“依法限电”的要求,可以说地方政府的野蛮“拉闸限电”也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是对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合法契约的不当和无理干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认为:“拉闸”式节能减排的做法违反了最基本的经济规律。笔者在浙江台州进行调研时了解到,一家企业总投资数亿元人民币,刚刚建成完工,新招员工也进行了上岗培训,万事俱备准备生产之际,却突然遭遇强制“停电”,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被动。可以想象,这时企业在资金、员工、社会多方面承担着怎样的巨大压力。
强制“拉闸限电”考验地方政府执政能力
在“十一五”规划目标设定之初,各级政府可能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以及节能任务的艰巨性,因此,没有针对节能目标制订有效的解决方案。进入2010年,特别是6月份以来,压力逐渐显现。而要进一步节能,短时间能做的事情并不多。不妨列举一下节能减排的手段: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家庭服务业、能源替代、能源结构调整、节能项目,等等;无疑,都不是短短几个月就能做到的。如何在短期内见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不少地方政府似乎“只能”采取这种不顾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破坏社会发展后果的“超常规”措施。如此“平时不烧香、临时抱佛脚”的做法,绝非科学执政、可持续发展之举。
强制“拉闸限电”无异于饮鸩止渴,“拉闸限电”式节能减排也实在是一种掩耳盗铃的愚蠢之举。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诸如强制拉闸限电等做法为何能成为可能?一方面,是源于少数地方政府“官员”的权力傲慢、强权政治、特权思想;另一方面,“只唯上、不唯下”的思维意识和考评机制恐怕也难逃其咎。我们的不少地方官员丝毫没有“为民服务”的意识,他们为了一己私利,采取“一刀切”的强行“拉闸限电”,简单粗暴,顾此失彼,与节能减排的美好初衷越离越远。地方政府强制“拉闸限电”,实际上是将自己长时间不作为的成本与风险,单方面、无条件地转移到企业和职工身上,令人心寒。
上级可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对下级政府及官员实行“一票否决”,而企业和百姓却无法对作出“拉闸限电”决策的“不负责任”官员进行质疑、否定,甚至连表达个人想法和意愿的机会都没有。基于此,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政绩、保住“官帽”,毫无计划可言的“拉闸限电”,也就成了“堂而皇之”的做法。
要想让节能减排目标真正落到实处,且在具体贯彻落实中不变味、不走样,一方面要把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五年“终极考核”有机结合起来,避免只看结果、不重过程的“数字游戏”和“指标迷恋”,以及其间可能存在的投机取巧行为。另一方面,还必须加大老百姓的话语权,在考评中增加民意、民生的权重与分量,让拉闸限电官员尝尝急功近利、临时突击的苦果。
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节能减排来实现降低单位GDP能耗指标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基于现实基础的长效机制。宏观地说,节能的方式无非两个:市场和行政手段。依靠市场,就不会急功近利,遵循的是市场自然淘汰的过程,但需要相应的政策配套(如能源价格改革);如果采取行政手段,比较简单,但负面影响大,因此需要有步骤、有计划地完成节能目标,减少负面影响。
当然,如何使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目标一致,如何监督目标的实现情况,可能也需要相应的政策设计。这正是考验地方政府执政能力之处。地方政府需要深入反思,如何在市场手段和政府管制两者之间把握尺度,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更多地考虑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
钟永生 中国城乡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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