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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七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1日 15:56  《当代金融家》

  Seven strategies on risk management

  of government platform for nancing

  文 /黄 明 赵春媛

  加快平台事业法人制向公司法人制转型步伐,构建以区市为出资人、县级政府入股,职责清晰,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核心竞争力较强的投融资平台。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额剧增、负债增加,背后连带着地方政府未来的财政风险,已经引起决策部门的担忧。当前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管理风险刻不容缓。

  “解包还原”严控地方政府 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

  事实上,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隐患早就引起了决策层的关注。今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要求尽快制订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措施,防范潜在财政风险。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金充足率管理和贷款跟踪检查,加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管理”作为重点抓好的工作之一。央行在《2010年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提示,加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列为下一阶段主要政策思路之一。近一年来,银监会颁布结合“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全国各地加大了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贷风险的管控力度。

  按照银监会部署“解包还原”的要求,全国各家银行正在针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开展全面自查。第一步,逐笔梳理贷款,摸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现状和潜在风险;第二步,将“项目包”逐个打开、重新评估,严格审慎地对贷款以及对应项目的合规性、现金流和可偿性进行再评审;第三步,严格控制新增贷款,按照贷款新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严防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被挪用。在商业银行严格开展自查的情况下,目前部分“问题贷款”已获得了妥善处置。灵活应对、不搞“一刀切”。对于现金流较为稳定和第一还款来源可靠,抵(质)押品完备且手续齐全、符合项目用途的项目贷款,按照商业化原则继续予以信贷支持;对于缺乏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不足或存在项目不合规、合同手续不齐全、风险缓解不充分等贷款,及时补充第二还款来源,提高资产担保能力,确保项目主体合规。同时,在确保还款有保障的前提下予以信贷支持,并严格落实“实贷实付”及“受托支付”;对于无项目资本金、无现金流、无有效担保的“三无”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及其他不符合要求或被挪用的贷款,则采取逐步压缩或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降低风险。

  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市场化

  改革力度

  针对当前投融资平台量多分散,特别是区县投融资平台资产规模小、官民合办性质显著、市场软约束存在的问题,要按照政府财力、信用等级、盈利能力等进行优化整合,压缩县级平台,加快平台事业法人制向公司法人制转型步伐,构建以区市为出资人、县级政府入股,职责清晰,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核心竞争力较强的投融资平台。借助增加平台财政预算、发行债券、发行基金等手段,进一步壮大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资本金实力。研究出台政府投融资平台适当运用贷款进行权益性投资的配套政策,实行对政府投资项目融资逐步实行名单制管理的制度。同时,建立以经营收入、土地增值、资产溢价部分和企业退税等为主要框架的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风险准备金。并通过市场化手段,综合运用市政债券、企业债、企业中期票据,以及拓展项目建设与经营权出让、资产支持证券、信托产品和私募基金等方式,努力扩容平台融资渠道,提高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展的可持续性。

  强化对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的管理力度

  最近国务院明确部署:要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并加强银行放贷管理。在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面前,商业银行要保持足够的清醒,加快建立完善长期有效的考核机制。进一步规范对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的授信操作,加强对投融资平台贷款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的评估与控制,加强贷款项目现金流测算,根据贷款风险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并提足损失准备,严格落实合法、有效的担保措施,及时跟踪监控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信贷资金被违规挪用,最大限度稀释项目资金贷款风险度。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探索金融支持经济发展新模式、新途径,切实发挥金融现代经济核心功能作用。

  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

  监测和预警提示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建立协调机制,认真开展地方政府债务的全面调查和涉及金融部门的风险排查,尽可能摸清地方政府债务项目负担的现实情况。积极关注银行放贷冲动下的风险隐患集聚,加强市场风险预警,防止金融机构过度竞争和盲目参与,避免信贷过度集中而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从维护金融系统安全的角度出发,运用联席会议、金融媒体言论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为金融机构代言宣传力度,形成对政府投融资平台理性发展的良性制衡。

  控制地方政府合理借贷规模

  一是完善地方人大在对政府借债的监督、制约、否决和批准程序。对一定规模以上和累积一定额度以上的借债,包括地方重大的借债行为,不能由地方主要领导决策,必须由市委常委会、政府市长办公会、人大常委会等通过。对地方特别重大的借债行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和社会听证。二是建议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地方政府借债及偿还法律法规的规定》,使政府的借债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三是节约经费,形成以收定支,以未来税收前景定借债规模的地方预算制度,清除地方政府借债的体制冲动和事权的压力。在这个基础上加强税收征管,强化举债规模宏观调控,化解债务风险,逐步减轻对财政的依附程序。

  适当调整债务较高的地方政府的还款计划

  对财力确实吃紧,难以按期按量偿还专项借款的地(市)、县区政府建议,一是省级政府根据其财政收支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还款计划,或由省级政府使用风险处置基金代还一部分专项借款,或以还旧借新形式适当解决暂时财政困难;二是中央适当放宽延长政府专项借款归还期限;三是尽可能解决间接自然人存款的支付,特别是农村征地款、农民工拖欠款直接涉及农民个人利益,解决不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应视同居民储蓄存款尽可能予以偿付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四是继续做好对停业整顿地方企业债权的清理追收工作力度。

  加强银政沟通,互相协作

  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是地方经济,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金融支持。地方政府要关心和支持金融工作,把金融工作作为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确保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促进地方经济平稳快速健康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措施,建立防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长效机制。扎实做好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控工作有利于控制信贷风险,有利于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真正将贷款用到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和领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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