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动执行的制度,依托各个参与方的利益追求和博弈,来自动地实现组织的政策意图和管理目标。
文/戴天宇
先来看三个真实的管理制度案例。
一是“礼貌山猴行为准则”。四川省成都市龙池风景区的山猴经常骚扰漂亮的女游客,被称为流氓猴。于是,景区管委会煞费苦心,对山猴们进行“作风整顿”。“准则”共有四条:不许不礼貌,做到文明待客;不许哄抢游客,做到彬彬有礼;不许骚扰游客,尤其是女游客;不许斗殴、寻衅滋事,做到助人为乐,尊老爱幼。可问题是:对猴弹琴,泼猴就能变“文明”?
二是“想怀孕要提前三个月报告”。这是重庆某设计公司的一条规定。在领导看来,一个萝卜一个坑,女员工一旦怀孕,势必会影响工作,提前报告有助于公司及时调度人手。但在员工看来,准备怀孕之前还要硬着头皮走进领导办公室:“报告领导,我要怀孕”。如果三个月后怀孕未果呢,继续向领导汇报请示吗?
三是“员工上厕所必须先申请”。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某公司在包装车间规定员工在上班时间内(8∶00-21∶00)上厕所次数限定为3次,超过5次要被罚款,上厕所前先申请,须打卡。公司的理由是:有的员工躲到厕所里面打电话、发短信,所以要对上厕所加强管理。
现在我们要问的问题是:这些荒唐规定,能得到执行吗,甚至能被管理对象自觉自动地去执行吗?对于制度设计者来说,怎么样能让制度自动执行?答案是:在科学合理的前提下,要设计出可以自动执行的制度。
可以自动执行的制度指的是制度的参与方,无需外界的强迫或推动。可以自动执行的制度,是“我要遵守的制度”,而不是“别人要我遵守的制度”。
制度是社会关系的固化形式。而社会关系,特别是社会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所以制度也就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各方利益;而各方的利益追求,反过来又影响着制度的遵守和执行。可以自动执行的制度,正是预先将这一层因素考虑进来,依托各个参与方的利益追求和博弈,来自动地实现组织的政策意图和管理目标。
一项制度,譬如“超额销售提成办法”,如果付诸实施,无论涉及到哪一方——监督者(董事会)、执行者(管理层)、被执行者(销售人员)、被影响者(其他部门的员工),如果只会有人从中获益,不会有人从中受损,那么获益的人自会推动它的实施。
一项制度,譬如“管理层超额利润分成奖励办法”,如果付诸实施,监督者(股东)、执行者(董事会)、被执行者(管理层)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只会有人赞成,不会有人反对,即便被影响者(普通员工)可能会有不同意见,但显而易见,各方力量的博弈结果,也会给它带来自动执行的可能性。
一项制度,譬如“员工加班调休办法”,如果付诸实施,虽然违反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但监督者(高层管理者)赞成,执行者(人事经理)不反对,被执行者(员工)、被影响者(员工家属)在劳动力供大于求、一岗难求的情况下,出于“饭碗”考虑,大多保持沉默。这时候,只要没有外来力量的干涉,资本意志的强势地位也能使政策意图得以贯彻执行,只不过要时不时地打压利益受损方的干扰、抵制。
由此可见,“可以自动执行的制度”,其实包含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制度符合每个参与方的“利益诉求”,任何一方不遵守游戏规则,就会直接地损害自身的利益,这种理想状况虽然不多,但在现实中也是存在的。第二种情况,制度虽然不能完全满足每个参与方的“利益诉求”,但在其他参与方的牵制下,任何一方不遵守游戏规则,只会“偷鸡不着蚀把米”,得不偿失。只不过这两种情况,仅仅是为制度的自动执行提供了可能,要想使可能变成现实,还需借助精巧的制度设计。
(作者为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管理制度设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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