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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立群:国资是怎样被蚕食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5日 15:11  上海国资

  沈立群

  国有企业的房产系国有资产,其产权的买卖变更,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和国有监管的规定规范操作

  身为国有企业负责人,“玩忽悠、设迷局”,8年间蚕食国有资产130余万元,这是发生在上海市某区原市属放小国有企业中的一起典型案例。尽管当事人叶某所贪污的金额与一些“巨鳄”相比只能算是“小巫”,但其作案的手法带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值得引为警示。

  处心积虑“三步曲”

  叶某为原市属放小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在其所在企业划归某区、国资监管工作处于衔接期间,叶某瞄准了该国有企业拥有的一处厂房。

  第一步,叶某通过所在国有企业出资,设立一家国有控股的子公司,而叶某是这两家关联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从而构筑了摆脱区主管部门直接监管的运作平台。

  第二步,叶某向区主管部门称,国有企业负债累累,为规避法院查封资产,提出将国有企业的一处厂房转让给控股子公司,进而在保全国有企业有效资产的幌子下,叶某将该处房产作价200万元,采用虚假交易的操作手法转移至控股子公司,但没有支付房屋交易款。

  第三步,时隔两年后,叶某再以控股子公司资金紧张、无力支付房屋交易款为由,擅自决定以自然人集资的方式投资该房产,向控股子公司3名自然人集资12万元,其本人则以“自然人大股东”名义隐名出资103万元,而对3名自然人谎称出资187万元;然后,虚构投资人和投资金额,并伪造投资协议,还指使控股子公司财务出具200万元集资款的虚假收据,造成了以叶某为主的自然人成为该处房屋实际权益人的“事实”。

  蚕食国资迷局

  国有企业的房产系国有资产,其产权的买卖变更,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和国有监管的规定规范操作。叶某利用实际控制交易双方的机会,暗箱操作,虚构以其为主的自然人出资支付购买厂房资金的所谓“事实”,从而使其成为该房屋产权的实际所有人,进而达到侵吞房屋出租所产生收益的目的。

  如果叶某的“出资”确为合法资金,那么,案件的性质将会有较大的差别。但是,叶某早已设下“羊毛出在羊身上”的迷局,其所谓的出资,竟然来自于贪污蚕食的国有资产。

  首先,在所谓自然人出资前,叶某趁企业停产、人员分流,厂房租金收支无人监管之机,与国有企业财务人员共谋,采取收取租金不开发票、不入账等手法,截留租金35万元于帐外两人私分,之后用于“投资”;在所谓自然人出资后,叶某又采取虚列支出提现的方法截留租金22.6万元全部占为己有。其二,厂房产权转移至控股子公司之初,叶某就指使国有企业财务和控股子公司财务,在两家企业之间进行债务、资金帐面调整,虚构了控股子公司已支付国有企业85万元房屋交易首付款。其三,在所谓自然人出资后,叶某以187万元作为本人隐名出资份额对期间的房租收益及补偿款进行分配,非法侵吞公款72.1万元。

  此外,叶某还采取虚构自然人出资的方式将国有企业持有控股子公司9.7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4名自然人,并在工商局进行了股权变更;叶某勾结控股子公司财务,借国有企业与控股子公司应收款进行结算为名,竟然以控股子公司应付国有企业的资金以及隐匿于国有企业帐外的资金计9.7万元冲抵股权转让价款。

  案发后,叶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案件虽不算大,但叶某设迷局的能力却令人“叹为观止”。此案同样给人警示:国资监管不能放松,国企以制度防腐更不能懈怠于一时!

  作者系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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