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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 到了需要维权的时候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02日 15:34  《创业家》杂志

  经济欲求发展,创业者乃为根本,曾见一国之创业者诚惶诚恐动辄得咎而其国家昌盛者乎?

  文 | 刘涛

  这是一个巨大的倒退。

  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经济36条”)发布。“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稍嫌繁复,然其拳拳之心跃然纸上,一时多有倒背如流者。时至今日,民营企业闻风而动者,铩羽而归,煤炭、钢铁、航空、电力是也;国有公司铜墙铁壁者,依然故我,石油、电信、铁路、媒体是也。引蛇出洞,关门打狗,谓之诱杀,其不然乎?

  传统行业如是,新兴产业如互联网者亦如是。网站备案已是中国特色,全力整肃更为世所罕见。一年间,数十万乃至上百万网站遭封停关闭,仿佛山西省之煤窑,宛若盛典前之摊贩,鱼龙不辨,玉石俱焚。罪有应得者固所在多有,罚不当罪者更数见不鲜。以如此巨大之社会资源浪费而逞一时之快,国何由富?民何由强?

  市场经济生于吾国二十年矣,平等竞争固远未达,法治建设亦落人后。不运动、不折腾言犹在耳,被退出、被倒闭随处可闻。本无规则而突发奇想以致削足适履,人尚能忍,已有规则而视之不见以致食言而肥,人何以堪?经济欲求发展,创业者乃为根本,曾见一国之创业者诚惶诚恐动辄得咎而其国家昌盛者乎?国家何为?为其能保民生也,必当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今有一创业者,必有数衙门共治之,令出纷纭,莫知所从。

  “36条”之第21有云:“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然以今日之事实观之,受害者呼告无门绝非虚语。吾国岂无法哉?有法不依是也。

  而今其害已显矣。国之诚信渐失,民之志气低沉。立业之心已挫去国之意顿生者有之,尽抛实业重负专事投机买卖者有之。后来之创业者,惧于创新求异而以规避莫须有之风险为第一要务,或因循守旧,或剿袭剽夺,美之名曰识时务。长此以往,欲求国家之复兴,无乃缘木求鱼 乎?

  吾国之创业者皆为顺民良民,然最可悲者,莫过于欲做顺民良民而不得。创业者非无怨言也,而自忖一己之力如蚁,遂寝其欲讼之心。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创业者,为此国家,为你们自己,联合起来,主张你们的生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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