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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出轨谁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6日 13:35  《浙商》

  本刊记者 何晓春

  飞云建设公司碰到的“乌龙”事件,在建筑业内并不少见。假设项目经理今天写个欠条,明天写个欠条……建筑公司就必须无休止地为此“埋单”吗?

   虽然临近春节,但浙江飞云房地产投资集团董事长曹云飞正在为一件“莫须有”的罪名奔波,此事让他十分窝火。2010年2月5日,他告诉《浙商》记者:“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我曹云飞欠了人家的钱,我肯定还。但如果是人家强加在我身上的债务,我会寻求一切法律途径来解决。”

  背上“黑锅”

   2009年12月21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民事判决书,让曹云飞傻了眼。该院驳回飞云房地产投资集团旗下浙江飞云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终审判决维持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原判。

   此前1年,厉云启的一纸诉状将浙江飞云建设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厉云启称,自2006年2月开始,他与被告飞云建设公司下属的“黄龙香格里拉Ⅲ标项目部”约定,由其分期分批向该项目部所在工地供应建筑用钢材。

   2007年2月15日,由“黄龙香格里拉Ⅲ标段”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倪建庆出具一份欠条,称欠厉云启钢材款44.966万元,约定按月2%计付利息。同年8月14日,由该工程的现场管理负责人田雄飞出具一份欠条,称欠厉云启钢材款26.73万元,并约定当年8月底前付清,按月2%计付利息,如逾期则按月5%计付违约金。

   此后,厉云启多次向“黄龙香格里拉Ⅲ标项目部”催讨上述款项未果。于是,厉云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飞云建设公司偿付钢材款71.696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至还清款日止。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过事实真如厉云启所说的那样吗?曹云飞向《浙商》记者透露:“其实倪建庆所欠厉云启的并非钢材款,而是个人借款。”

   为此,曹云飞向《浙商》记者出具了一份由倪建庆签字并按指印的借条,称其2007年2月14日向厉云启借61.28万元,约定按月2%计付利息,如逾期则按月10%计付违约金。此借条由田雄飞作证,并作此说明:黄龙香格里拉Ⅲ标东区钢材款债务已与厉云启全部结清。

   蹊跷的是,前后两件事情,明显自相矛盾。事实到底如何?

   2008年12月20日,倪建庆又专门写了一份“情况说明”,称上述借条属于私人借款,郑重说明2007年2月15日所出具的44.966万元欠条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当时是按照厉云启的意思才出具了欠条。

   事到如今,事实基本明朗:原来是倪建庆向厉云启借了钱,倪建庆还不起,于是两人“一不做,二不休”找了飞云建设当“冤大头”,签了份假欠条,让飞云建设来承担倪建庆的欠款。

   然而,缙云县人民法院认为,飞云建设公司应当对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对外实施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判决飞云建设支付原告厉云启钢材款71.696万元,支付利息27.6966万元,违约金19.2456万元,共计118.6382万元。

  项目经理能代表建筑公司吗?

   飞云建设公司碰到的“乌龙”事件,在建筑业内并不少见。假设项目经理今天写个欠条,明天写个欠条……建筑公司就必须无休止地为此“埋单”吗?

   建筑业是浙江省的拳头产业,全省建筑业企业超过5600多家,总产值已连续7年位居全国前列,上缴税金占全省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多年来保持在10%以上。无辜为项目经理背上“黑锅”的飞云建设,引发我们的思考:项目经理能代表建筑公司吗?什么样的事情算是公司行为?什么样的条子能算作公司合同?

   浙江飞云建设中标承建浙江省缙云县“黄龙香格里拉Ⅲ标工程”后,与李文羽签订了《单位工程全额承包合同》,约定由李文羽以工程直接费百分之百的承包总价一次包死,工程中的主材、半成品由其自行采购。合同签订后,李文羽组织施工队伍,又将其中的部分工程承包给倪建庆,倪建庆在施工过程中雇用了田雄飞。

   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飞云建设只与李文羽及其委托的收款人发生了工程款的领付行为。李文羽不是飞云建设的员工,既不领取工资报酬,也不交纳养老保险,与飞云建设没有劳动关系,不存在人事、行政关系。倪建庆与飞云建设之间更无合同关系可言,他是与李文羽发生部分工程承包关系,而田雄飞是倪建庆的雇员。

   对此,曹云飞委屈地告诉《浙商》记者:“既然倪建庆、田雄飞与飞云建设之间没有任何的内部关系存在,他们怎么可以代表飞云建设呢?退一万步说,即使李文羽代表飞云建设,但本案的两张欠条又不是李文羽出具的,而且也没有得到过李文羽和飞云建设的追认。两个人出具欠条的行为根本不构成‘表见代理’,既无飞云建设的授权,又未加盖过飞云建设的任何公章。”

   浙江中南集团卡通影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沈玉良,之前是中南建设集团董事长吴建荣的秘书,负责公司法律工作。他告诉《浙商》记者说:“构成‘表见代理’得具备很多条件,比如项目经理是建设公司正式员工,或者项目经理获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等。因为项目经理同时还有个人身份的,他得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是代表建设公司的。所有的签字都要有依据,如果是假合同就是合同诈骗。”

   2010年2月8日,当时审理此案的缙云县人民法院审判长李卫文对《浙商》记者说:“如果飞云建设不服判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上诉。他们扬言说要上告中纪委,真是乱弹琴。”

   同日,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浙江省直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叶飞对《浙商》记者说:“对整个案情我们目前还没有完全掌握,但我们初步认为本案判决失当,准备申请抗诉。”

  如何防范项目经理“出轨”?

   曹云飞担忧的是,建设公司的命运完全掌握在项目经理手上了。其实,曹云飞头痛的问题,也是业界共同面对的难题。

   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在2009年对全省建筑业如何实现转型升级做了调研,对浙江省建筑业存在的问题就有这样的分析:

  项目经理与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模糊。项目经理挂靠、随意流动问题严重。一些项目经理在某些情况下不仅不承担法律责任,反而钻空子、卷款潜逃,给工程建设和社会稳定留下了严重隐患。

   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副会长、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志樟曾专门为此写报告反映过。“这样的事情不仅飞云建设遇到过,整个浙江省的建筑企业都碰到过这样的问题。”他对《浙商》记者说:“这是很不合理的,究其原因是我们的司法体制不健全。各地司法理解不一样,对欠条的界定模棱两可,大部分法院认为项目经理的欠条就是公司行为。”

   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嘉琳也向《浙商》记者诉苦:“建设公司都碰到过这样的问题,所以说建设公司运营是很难的。事实上,项目经理往往是分散型的,今天这里有项目便在这里,明天那里有项目就在那里。有些素质差的项目经理今天把借条写出去,明天走掉了,他们在外面写出去的欠条我们也得去认。”

   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潘云峰也曾碰到过类似事情,给他们造成了300多万元的直接损失。他对《浙商》记者说:“项目经理素质参差不齐,对于建设公司来讲这种事情很平常。目前法律确实存在漏洞,各地法院系统评判标准也不一样。只要项目经理写了名字打了欠条,要鉴定是很难的。”

   项目经理可以是建设公司的员工,也可以由项目承包者雇佣,这相当于直营店与加盟店。

   自从吃了亏以后,荣盛发展就开始培养自己的项目经理,组建信得过的团队去管理工程,而减少加盟型的项目经理。对于加盟型的项目经理,荣盛发展采取更为严格的筛选方法,原则上不接受不熟悉的项目经理。除此之外,荣盛委托了两家律师事务所作为长期顾问,对合同严加管理,并在公章、授权书等细节方面作了诸多规定。

   对于项目经理的监管,各家建设公司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五洋建设如今也有一套严格的防范监管措施,陈志樟对《浙商》记者说:“大部分项目经理一开始也不会这样做,往往是亏本了才出此下策。引进的项目经理,人品一定要好,而且要有相当的资金实力。”

   针对项目经理的经济往来,广厦建设集团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并且聘请法律顾问对所有合同查漏补缺。王嘉琳向《浙商》记者透露:“如果项目经理‘出轨’,我们会扣留工资,或者报案。”在中南建设,对于印章有一系列管理措施。沈玉良对《浙商》记者说:“要保管好项目部的印章,项目经理还必须把所有的财产都抵押给建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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