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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浙两大商力的博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5日 16:27  《中国商界》杂志

  文/本刊特邀撰稿人  赵加积

  去年围绕晋煤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出现了一场风波。先是争议“煤老板退出历史舞台”,后是浙商提出所谓“国进民退”“重组违法”等等。山西则回应:“不是国进民退而是优进劣退”“煤改不违法”。今年初国家发改委与山西在京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山西煤改取得成功,而浙商又宣布“红黑榜”,把山西列入“投资预警区域”……

  在晋煤资源整合中,山西与浙江的两大“商力”博弈,真可谓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国家发改委与山西刚在北京开完新闻通气会,宣布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取得成功,浙商则立即又发出“红黑榜”,把山西与迪拜列为“2010年浙商投资预警区域”。

  在晋浙两大“商力”博弈中,晋商宣传少,舆论少,实打实,尔你东南西北风,咬住整合不放松。而浙商是君子动口不动手,又造舆论又请律师又上诉中央……。这场博弈应了那句话“弄虚的斗不过弄实的”。晋商最终笑到了最后。

  浙商欲哭无泪与晋商笑到最后,其实并非偶然,而有其深刻的实践与理论哲理和中国特色经济的色彩。

  晋煤整合中的风波

  2009年4月以来,山西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后,山西全面展开了煤炭资源整合与煤企兼并重组。文件要求将2598处煤矿整合为1053处,煤企由2200多家整合为130多个。整合的主体是7大煤炭集团等。整合后将形成4个特大亿吨级、3个年产5000万吨级、11个年产1000万吨级、72个年产300万吨级能力的大型煤矿集团。

  但在近一年的整合中却引发了一场风波:舆论把山西推向针尖与麦芒之战中;浙江在晋煤老板发出了强烈的反对声音;山西有关部门及全国的一些专家学者也发表了不同的观点。有人说这些争议主要归集在以下四方面:一是维护“煤老板”利益还是维护山西大局的利益?二是“国进民退”还是“优进劣退”?三是政策之争还是法律之争?四是纯粹市场理论之争还是中国特色理论之争?

  晋商的无奈出拳

  历史回到改革开放初期,山西这个煤焦之乡,几乎是“村村点火,乡乡冒烟”,小煤窑、小土焦几乎是遍地开花。当时全国煤焦严重短缺,山西出现了 “有水快流”,全省煤矿多达1万多个。在吕梁柳林县一个村,一户农民从自家院里挖出煤。山西小煤矿上马等为中国经济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也创造了许多个富豪煤老板,但是它给山西的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山西每开采1吨煤浪费2.48吨水,全省因挖煤造成土地裂缝塌陷等面积占全省面积约1/10,据山西社会科学院测算, 30多年山西因挖煤造成环境和经济损失约3000多亿元。山西的大同、临汾等城市前几年因污染被评为世界环境最差的城市,汾河等10条河流成为全国污染最严重的河流。山西小煤矿的资源回采率仅有15%左右,煤炭资源损失十分严重。按前几年山西小煤矿年产量约3.5亿吨计算,每年浪费的资源约20多亿吨。为此,山西对小煤矿进行前两个阶段大的整合及兼并重组。直到2007年底,山西的煤矿仍有2800多座,年产30万吨的小煤矿仍占70%以上,资源浪费仍是严重问题,特别是小煤矿矿难等事故频繁发生,2007年,山西乡镇煤矿事故占总数70%,百万吨死亡率是重点大矿的17.8倍。有人给山西小煤矿总结了“四种危害”,即资源浪费、破坏生态、草菅人命、腐蚀干部。

  面对小煤矿带来的“四种危害”及煤老板形成的利益格局等等。山西省一位经济专家指出,“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及煤企兼并重组是发展的必然。不这样做难以实现山西的转型发展、安全发展与和谐发展。”但山西这样做并不是外界所传的“煤老板退出历史舞台”“抹杀民营经济发展”,也不是像有人说的是“政府壮士断臂”“重拳出击”,更不像有关人士所说的“国进民退”等等。实际情况是政府的无奈出拳,被“四种危害”等所迫无奈,正如一位接近政府的人士所说:“山西五年换了三任省长,前两任没有完成大的整合,中途因矿难去职。这个棘手难题留给了王君省长。这也是压力所迫的无奈出拳。”不这样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山西煤炭工业只能永远低水平简单重复生产,煤矿事故频频发生,群众与煤老板利益冲突不断。

  一位地方煤炭官员说,其实道理很简单,煤老板确实没有完全退出,还有极少数民营煤矿入股,但不准超过30%。但所谓的“资源整合要形成国有、民营及混合企业形成2:3:5比例,也不完全符合现实”。有家媒体副总编指出:“这一比例是指企业数,但按山西公布的四个亿吨特大集团、三个千万吨集团等的产能计算,山西国有企业的产能已达到9亿吨,很明显民营企业几乎等于零。”所以,有人指出,“山西这次资源整合与煤企兼并重组,是以山西国有企业产能占80%上的整合和兼并重组,这就是事实,也是山西结合自己实际的资源整合之路。”

  渠成中的政府助推

  晋中武乡县原一家民营煤矿主告诉笔者:这次山西煤矿资源整合力度太大,速度太快,背后是政府行为。这是惹发风波的一个重要原因。浙江在晋的一些民营煤矿的老板认为,这次整合是一场突如其来的“煤矿风暴”,是政府有形之手导演的。温州在原平市的一个煤矿老板说,政府限期10月底完成,11月签完协议,发放新煤矿证件,这不是政府行为是什么?

  但山西社科院副院长潘云认为,山西不是“国进民退”而是“优进劣退”。还有一位官员说整合和兼并重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有位学者也说:“澳大利亚的前5家煤炭公司产量占了总量的71%;南非前4家占63%;美国前4家占了70%。”言外之意,山西这一次整合是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办事。

  那么,山西这次资源整合,究竟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营还是政府行为?是“国进民退”还是“优进劣退”?依笔者观察,是市场之“水”刚到,政府之“渠”已修大,政府起了巨大的助推作用。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煤炭整合与煤企重组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整顿小煤矿的私采乱挖,取缔了4000多家无证及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等,其政策是单井年产9万吨以下关闭。煤矿数从1万多个留下6000多个。第二阶段是中小规模整顿及企业兼并重组,其政策是15万吨以下,笔者在忻州市原平一带采访看到,一些煤矿就被同煤集团兼并,产量从10多万吨提升到60多万吨,发展速度加快了。正是这种政策指引下,像介休市的汾西矿务局、西山矿务局及霍州矿务局等兼并整合为现在的山西焦煤集团,前年汾西公司产量从原来1000多万吨老矿变成现在年产3000多万吨的“新矿”,西山煤电集团前年实现利润30多个亿,创历史最高水平,“十二五”该集团产量要达亿吨。山西焦煤集团的销售收入首次跨入全国前几名。像阳煤、潞安等5大煤炭集团,大多是在山西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资源整合与企业兼并中组建的。正因为此,山西煤炭产量及效益近几年猛增。2007年,太钢一家企业利润64亿,而5大煤炭集团仅28亿。但2008年,5大煤炭集团利润达到200多亿,仅西山煤电集团一家利润就超过了太钢。这里有煤炭涨价与钢铁过剩因素,但最大因素是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实行大集团、大公司战略发挥了作用。

  第三阶段是现在展开的资源整合与企业重组。这次整合,单井产量从原来的年产30万吨提高到90万吨,煤企年产规模从年产百万吨左右提高300万吨。根据国家建成11个年产亿吨煤炭集团的计划,山西要建成了4个亿吨级等大集团。

  从以上山西三个阶段的整合兼并重组看,山西前两个阶段已取得了丰硕成果,现在进入第三阶段整合。从前两个阶段到第三阶段进展看,市场经济之“水”已经“流到”,政府之手又早已“渠到”,可以说基本是水到渠成的整合,比较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

  矿权法律中的空白

  据浙江在晋的一位煤矿主说,浙江在晋约有煤企450多家,有煤矿500多座,投资总额约500多亿,整合损失150亿元。这次山西煤炭整合,浙江人不仅损失巨大而且政策不合法。浙商的律师团也讲,“山西煤矿兼并违法”。

  面对浙江的说法,山西有关部门坐不住并针锋相对指出,“山西的整合是按照国务院批准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等政策进行的”,“资源是国家的,煤改不违法”“国家的煤炭资源,不准违法买卖”。

  山西这次煤炭资源整合与煤企业兼并引发争议,究竟是政策与法律之争还是利益纠葛?

  山西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实际进行煤炭资源整合。据笔者了解和查阅,2005年国务院以【2005】18号文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国务院以【2006】52号函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意见的批复》。2009年8月国家12个部委以【2009】141号文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等等文件。中央这些文件总的精神是,“尽快完善煤矿准入标准,持续规范资源整合……”山西结合自己实际,先后颁布制定了一系列政府文件,今年4月以晋政发【2008】23号文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年3月25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出台了《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权价处置办法》等等。

  山西省依据国家以上方针政策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对全省11个市的2600多家煤矿展开了资源整合及煤企兼并重组。对被兼并的煤矿,一是通过评估作价补偿及退款。二是愿意加入的按股份形成股份制企业。三是形成多种企业的混合所有制。

  实施整合及兼并重组以来,据山西方面统计兼并重组正式协议的签订率已经达到98%,兼并整合主体到位接管煤矿比例达到94%,新组建的煤炭企业80%已经进行了名称预核准。

  但浙江在晋商人却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条。第一条是山西整顿关闭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如国务院关于山西试点文件,要求整合后规模“不低于年产30万吨,新建矿井原则上不低于年产60万吨”,而山西抬高到“90万吨”和“300万吨”。这就多兼并了一大批浙商的煤矿。浙商认为:这样整合没有顾及到现有煤矿布局的区域差异性和投资来源的广泛性,实质上将国家引到鼓励政策改为地方行政命令。但山西一些官员则认为,山西作为试点省完全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实施。国家煤炭协会副会长刘彩英、姜智敏在一次会议上也说,山西煤炭资源兼并重组工作,遵循了产业演进规律,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要求,提高了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总体战略方向是正确的。浙商有人认为,《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规定,对被兼并企业在《办法》实施前交纳的价款企业,按原价的两倍补偿,对实施后交纳的按1.5倍补偿或折价入股。但国家14部委下发的《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指导意见》第16条指出:“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价款评估有关工作规定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评估和确定煤炭资源价款”,(据笔者了解主要是具体煤矿具体定价)。但山西搞了一刀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浙商告诉笔者,他们之中有许多煤老板不是第一批交纳的资源价款,而是通过转让得到的煤矿,购买价很高,近几年煤价一路飙升,煤矿转让价也应水涨船等。他说:“我们通过市场价买的煤矿,政府却一道命令收购,这非常不合理。煤价涨了三番,资源价款补偿也应翻三番。”但山西有位官员给予坚决回击,“资源是国家的,不准私下买卖”,省国土资源厅的一位官员告诉笔者:从私人手里买矿违法,山西不能保护违法获得的利益。对于煤炭领域长期存在的违法经营、非法交易,“地下”协议和不正当利益,无论是法律和政策都不予保护,当然得不到相应补偿。据笔者了解,一部分浙江商人在索要采矿权补偿时,不仅追要二手购买煤矿的非法资金而且还索要在当地修庙、待摊费用、停工停产损失等等。某市煤管局的一位官员说,“这种漫天要价,我们当然不答应。”

  政策依据与违反法律中的新问题。面对山西资源整合中的采矿权问题,一些煤老板及法律界人士同山西政府部门人士等也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些煤老板,特别是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浙江商人花钱购买了煤矿,并签订了协议,就取得了采矿权,理应受法律保护,山西不能靠行政命令收回,这样做违背了《合同法》《物权法》等等。但山西一些官员认为,根据《宪法》,国家是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唯一主体。根据矿产资源法,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产权。

  这就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山西资源整合回购矿业权合法还是违法?著名法学家江平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认定山西省政府部门的这种做法违宪。但山西有关官员回应“资源是国家的,煤改不违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玉成对山西回应表示质疑:“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没错,但需要注意的是矿业权是属于权业权人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平云旺律师则说:“所谓矿业权,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是矿业权人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交纳资源价款及各种税费后,取得的对矿业权范围内矿产资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民事财产权利。”平云旺律师还认为,“浙江及福建商人大多在2006年前取得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及法人执照后就享有了矿业权、经营权及其合法民事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矿业权许可证一经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颁布并予以公示,矿业权人即取得对矿业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支配性、排他性、优先性等民事权利,有决定是否进行兼并重组等民事交易行为,并有权决定交易主体,并与之平等自愿协商交易方式、交易价款以及其他交易内容。”张玉成强调:“兼并重组实质是矿业权的转让,而不是政府对矿业权的出让,也不是政府对矿业权的强制征收。因此,山西政府文件违法性根源在于政府兼并重组中角色定位不准确,以至于行政行为超越法律界限。”

  对于以上法律人士的看法及观点,有些专家学者表示了不同的看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经济界人士说:矿业权包括探矿权与采矿权。我国探矿权并未向民间放开,属国家所控。采矿权可以有偿购买,但有偿取得矿业使用权并不包括该资源的所有权。开采者只获得仅仅是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权,而不包括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开采出来的这种矿物质价格中,包含了归国家所有的产权,因此,政府可以行使所有权。故,把有偿获得的采矿权中使用权视为获得自然资源的国有资产全部产权的理解,在理论上是错误的。

  还有一家媒体刊登了一位专家的观点,他认为矿业权如同土地权有点相似。土地属国家所有,购买者只获得几十年不等的使用权。国家另有它用,完全可以从购买者手中征回。浙商有偿取得的矿业权仅仅是采矿权的使用权,而不是采矿权中的所有权,故山西省政府完全可以代表国家从浙商手中回购或征收。更何况山西这次采用了三种方式同浙商协商,并同大矿集团签署协议。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经济学家指出,山西这次对煤炭兼并重组中引发出的政策和法律之争,提出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即国家对矿业权缺乏体制保障。第一,国家对矿业权虽然规定“由国务院行使”,但各级政府接受中央政府的授权,在当地行使管辖时如何分级行使所有权,并没有明确界定。第二,国家对于矿产资源所有权,在如今所有税收取项目中,都没有得到体现。第三,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价款是当前最容易引起混乱的一个概念。因此,国家应对矿业权在体制上制定一系列保障制度等等。

  山西这次煤炭资源整合与企业兼并重组,为何会引发一场风波呢?参加山西关于资源整合研讨会的一位学者指出,“除对政策及法律层面上产生争议外,关键是利益纠葛。”据笔者了解,浙商在晋经营煤矿约450多座煤矿,投资约500多亿。浙商开办煤矿年产约四千至五千多万吨,运回浙江销售约占1/3。浙江是一个煤炭资源严重短缺的省份。为此,浙江商人怕山西“一刀切”,怕在这次整合中蒙受巨大损失。但山西的一位官员指出,这次资源整合按政策执行,决不内外有别。据笔者了解,浙江在山西朔州市的煤老板李克边投资5亿多元,组建了华厦煤业公司,将山阴县6座小煤矿整合成一座年产210万吨的大型现代化矿井。他说:“政府实施兼并重组,优胜劣汰使煤炭企业可以做大做强,我们踏实了,投资也有了信心。”

  资源理论中的争议

  有偿矿业权是国有还是民有?晋煤资源整合引发了全国的一场风波,经济及法律界也展开了一场风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风波的焦点集中在如下三方面:一、浙商购买的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二、使用权的民事权利与所有权回购如何协调?三、兼并重组是运用的使用权还是所有权?

  一、浙商在晋花钱购买到的煤矿,无疑是一定年限的使用权(或叫做经营权),肯定不是所有权。有法律界人士说:“矿业权属于矿业权人的。”但矿业权中包括所有权与使用权,属于矿业人的仅仅是矿业权中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在使用期限内,浙江的矿业权人对所购买的矿产资源,可以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民事权利,应该予以保护。但必须明白,这些煤矿的所有权是归政府所有。山西省政府这次实行的兼并重组整合,基本是对所有权的一种运营行为,但也对使用权回购等。比如把大国有企业整合为特大型煤炭集团,是所有权的运营。对国有企业整合民营煤矿是用国有煤矿的所有权有偿购回民营企业的使用权的运营。对混合制所有制企业整合则完全是使用权的重组,纯粹出自企业的自主运营。

  二、使用权中的民事权利遇到所有权征用如何协调?这是争议最大的一个焦点。浙商认为,他们获得矿业使用权后,政府不得用命令收回。但笔者认为,山西省政府这次煤炭资源整合,是按山西经济发展趋势,把煤企做大做强的需要而兼并整合小煤矿,是根据煤矿资源产权属国家所有而进行的。这如同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某农村所用,但国家要修一条高速公路占用怎么办?国家征用合法,但使用权属于这一农村,因而国家需花钱购买征用即可。浙商购买的煤矿使用权如同以上土地一样,山西回购合法,价格应当合情合理合法。

  三、兼并重组整合动用的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这是争议中最难说清的一个问题。如果山西这次资源整合动用的是使用权,浙商不同意整合,山西肯定违法。如果动用的是所有权,山西合法。但煤矿产权是一种特殊的矿业权,很难界定清楚。因为矿业权价值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混合体现在煤炭上。说浙商购买到的是使用权,但煤挖完了所有权实际已经消失了。说浙商买到的是所有权,等于国家把财富低价送给了煤老板,老百姓不允许,这也是浙商为何不愿意转让的根本原因。从此可以看出,煤矿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完全混合体现在煤炭的储量及价格中,很难分离。它不像土地,你占有使用权几十年后,既能让使用权创造价值又可让所有权也仍有价值。这是经济学者及法律专家争辩不清的一种“真空”。如果说山西这次资源整合有重大贡献的话,它从实践中提出了这一新问题,有待国家研究解决。

  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对立统一。浙江和山西煤老板购买矿业使用权时,存在两个难以预料的问题。一是使用权在合同期内难以保证;二是购买二手矿存在隐患。

  一、所有权为何难以保证使用权的合同期限?浙晋煤老板有偿购买的矿业权,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使用权与所有权是对立的统一,在一定条件下对立,又在一定条件下统一。正常情况下的统一,可以保证煤老板拥有的经营、受益及处分权利,也就是说可以按原签订的协议合同执行。但如果发生重大情况变动,如一般合同中所写“如遇发生特殊不可预料的情况,另行商定等”,此时使用权与所有权就发生矛盾对立状态下运营,其结果必然是掌握所有权的一方起主导作用,而掌握使用权的一方处于从属位置。道理很简单,煤老板没有所有权,而山西省政府掌握着所有权。山西这次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就是政府要采取重大的经济变革行动,自然使用权就需要服从所有权。这叫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对立情况下的统一。

  二、浙晋煤老板购买二手煤矿使用权给自己留下隐患。据统计,浙商煤老板在山西有偿购买的煤矿使用权,30%左右是从山西当地农村或商人中二手购买的。他们明明知道,这种地下交易是违法的,也明明知道有很大风险,然而因为煤矿利润大,迫使他们为获取100%以上的利润而铤而走险。因此他们必然要对山西整合重组意见很大,强烈反对,他们想以二手购买价让山西补偿或返回也就不足为奇了,这就叫隐患风险自负。

  无形资产与两权分离。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难以分离,煤矿所有权与使用权更加难以分离。如果煤老板运用使用权把煤挖空了,国家所有权就成了一个空壳,而国家低价把所有权卖了,等于在特殊领域中就丧失了自主权。因此煤矿所有权与使用权是一种混合“黏占”物,因为煤矿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价值混合体现在煤炭的储量及价格上,因而很难分离。

  既然土地及煤矿的两权是一种难分离的“黏占”物,但改革开放初期又必须分离开才能搞活经济。为此,国家开始把无形资产理论引入土地产权,使土地有形资产所有权归国家,而使用权无形资产出让。根据这一理论与实践,我国尝试把煤矿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让,让民营企业有偿购买。从这种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浙晋煤老板有偿购买到的是一定年限的无形资产煤矿使用权。这种无形资产使用权如何经营?它有别于有形资产所有权的经营。思维、理念和运作不当就会使自己深受损害。其一,必须弄明白无形资产使用权与有形资产所有权的关系。其二,要学会运用无形资产新理念经营。

  一、理清所有权有形资产与使用权无形资产的辩证关系。煤矿所有权归国家,这是《宪法》《矿产资源法》确定的法律保证,也是使用权无形资产经营的基础保证。也就是说,煤矿主的使用权无形资产是依托国有所有权有形资产的基础而存在的,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就如同品牌、专利及版权是依托实体而存在一样的道理。也像海尔品牌属于海尔公司,但如果公司把海尔品牌出让给你使用三年,在使用期内你必须保证海尔品牌的信誉,并使之增值。否则你经营不善破坏信誉等等或海尔公司出现重大变动,海尔公司完全有权把品牌使用权提前收回。这种道理也适用购买使用权的煤老板。有法律人士所说“矿业权是属于矿业权人的”,是把矿业权中使用权混淆为所有权。按这位人士观点,海尔公司出让品牌期内,海尔品牌已属于购买使用权的人了。显然这一观点站不住脚。

  二、学会运用无形资产经营理念与技巧。这里必须明白,浙晋煤老板有偿购买到的是煤矿无形资产使用权,也就是你既要会经营有形资产又要会经营无形资产。所谓无形资产经营理念及技巧,一要经营品牌、信誉、形象等,决不能在使用期内在煤矿开采中危害环境及百姓,甚至形成“黑形象”;二要经营和承担社会责任;三要遵纪守法,决不允许违规违法;四要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及关心员工等等。相反,大部分浙晋煤老板只会用“一切向钱看”“急功近利”“投机取巧”等等来经营有形资产,这就完全违背了无形资产的理论及理念,必然会在经营使用期内被兼并整合和重组。而山西孝义市德威煤业公司的董事长薛德平,深知自己只有使用权无形资产,早在前几年就注重投入、关心员工,善于树形象。在山西资源整合前一年他就高瞻远瞩看到整合的必然趋势及特大好处,主动以参股49%与西山煤电集团51%重组,引进了人才和技术等,优化配置了煤炭资源及人才和管理资源,使公司越做越大。这就是经营无形资产的长远战略眼光。

  大量事实生动说明,一些煤老板在获得使用期内,没有利用有限时间经营好无形资产,正如财经作家吴晓波所说:“这是一种因果报应。”

  煤矿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价值混合体现在煤炭的储量及价格上的很难分离,导致煤企必然兼并重组整合。这就要求山西,要么实行煤企兼并重组整合使两权合一,形成国有大公司大集团。要么把一部小煤矿资源的所有权也卖了,使民营煤企也实行两权合一。要么搞国有、集体与民营的混合股份所有制。无论是什么形式的煤企,中国现在已从经营有形资产为主向经营无形资产为主转变,国有煤企和煤老板都要学会经营品牌、树形象、承担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把我国的煤炭工业做大做强,煤老板也从中受益。

  赵加积为中国未来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品牌协会专家团成员。曾任《中国工业报》副总编,现任山西记者站站长。2009年荣获国家管理科学大会“中国品牌管理科学成就十大杰出人物”;1995年荣获“全国机械行业先进工作者(劳模)”。

  赵加积从1987年开始研究品牌及无形资产,是我国研究品牌最早并取得一定学术成果的专家之一。他是我国品牌质量派、科技派、策划派和文化派中文化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先后在《人民日报》、《中国品牌》、《销售与市场》发表了100多篇有价值的论文等。

  赵加积在全国首次策划了“山西品牌与无形资产优级企业评比活动”(1989年于太原);在全国首次提出“中国品牌‘亚健康’”、 “品牌是一口深井,越挖越深越神奇”的观点;同时向龙永图“培育品牌要等待时机成熟”的观点提出挑战,一封来信被原《人民日报》总编范敬宜四次打长话,要求发表。他的“话说注意力经济”论文,被全国评为百篇优秀营销论文之一。

  赵加积的“品牌主要是卖文化”、“品牌符号价值”等观点及论文,被一些大学网站和学报收录作为案例教课,被国内外媒体转载及引发争论。赵加积的策划,如“山西挖完煤干什么?”“山西策划家那里去了?”“山西XX杯为何失败?”等等曾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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