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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瓶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15日 00:57  《当代金融家》

  The win-win way of solving small and middle size enterprises'

  funding hard

  文/俞 玮

  2005年12月,晋中市作为山西省唯一的试点地区,率先在全国开设了晋源泰和日升隆两家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并在全市大力推广,形成了具有晋中特色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模式,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截至2009年6月末,全市11个县(市、区)已组建小额贷款组织29家,注册资本金16.62亿元,贷款余额总计13.8亿元。从贷款投向看,“三农”贷款余额11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80%;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利润为2727万元;正常贷款余额为13.7亿元,占比99.4%。但是,在现实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个“瓶颈”问题

  一是主体定位缺失。2008年,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特殊法人。但现行法律体系中《公司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这类处于交叉地带的特殊企业没有规定。法律法规环境的缺失将直接影响今后对其实施的管理。

  二是融资能力受限。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来源局限性较大,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相对旺盛的市场需求,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规模仅限定注册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同时,“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难以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仅依靠股东提供的资金经营,很大程度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

  三是经营税负较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从事金融行业,但身份属于非银行金融企业,所以在各方面都不能享受银行金融机构的待遇,仍按普通的工商企业来缴纳,合计利息收入的30%要用来缴税。而且,在制度设计之初,小额贷款公司在试点期间比照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政策,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地方税务部门没有这个权限,使小额贷款扶持政策难以落实到位。

  四是监督管理缺位。主要表现在:

  其一,缺乏金融“准生证”,脱离正规金融监管。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在法律上其称不上金融机构,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尽管经营贷款业务,但却不受银监会的监管。而人民银行也不具有法定的监管职能。在这种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已游离于正规的金融监管体制之外。

  其二,多头监管,导致监管虚拟化。目前的政策并没有明确谁是小额贷款公司真正的监管主体。目前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均由政府来组织推动,由当地人行、银监、工商、公安、税务、财政等机构组成“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来实施,晋中还率先成立了监督管理办公室,专司对全市商业性小额贷款组织监管工作。但“领导小组”或“监管办”只是临时机构,并没有行政主体资格,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

  五是市场定位偏离。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方向主要是为了解决为“三农”服务的问题,为农户、个体工商户、微小型企业解决一些小额信贷。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对于缓解农村地区资金紧张,支持“三农”和小企业发展,活跃县域和农村金融市场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不断发展,按照其市场定位,其业务拓展受到限制,于是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偏离了“小额”的轨道,向中小企业倾斜,贷款额度也有所加大。

  采取措施解决“瓶颈”

  要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瓶颈”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应对策略:

  一、理顺公司监管体系,探索新型监管模式

  (一)明确“合法”的金融身份。建议有关部门尽快修订相关政策法规,给小额贷款公司以“合法”的金融身份,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明确监管承担主体。建议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监管:一是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谁审批、谁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责任”的原则,归地方政府管理,实行非审慎的监管方式,继续服务于“三农”,只贷不存;二是对试点成功的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整体接管,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向准金融机构过渡,规范和扩大其经营范围,纳入银监会的监管范畴,进行统一监管。

  二、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资金难题

  (一)采取多种方法,开辟后续资金来源渠道。如吸收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委托扶贫或特定目的资金、向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申请转贷以及其他法人的委托贷款;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对象由“三农”以及涉农小企业扩展到城镇个体私营企业等;经营范围拓展到吸收成员存款、兼营保险、支付业务等。在市场条件成熟或小额信贷组织自身实力足够强时,可以将其发展成为地区性或社区型商业性金融组织。

  (二)享受金融同业待遇,适度放宽银行融资比例。建议把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明确界定为同业拆借,执行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让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获得低成本资金,提高支持“三农”和小企业能力。同时,建议进一步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限制,由融资双方按市场化原则和风险管理的原则,自行商定融资比例,风险自担。

  三、加大政策扶持,营造宽松环境

  当前,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给予相应的补贴,特别是对其发放的5万元以下的小额农户贷款,要实行税收减免优惠。同时,建议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阶段,参照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实行减税政策,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3年内减半征收,或通过当地政府给予相应税额返还(补贴),以鼓励商业化小额贷款机构在农村的建立和发展。

  四、创新金融产品,提高盈利水平

  一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做大资产规模;二是可选择一批有良好经营记录、内部控制水平高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放开发展委托贷款业务,为资金提供方提供专业金融服务,通过发展中间业务增加收入来源;三是逐步允许良好经营记录、内部控制水平高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资金头寸情况开展拆借业务,通过资金调度,有效利用闲置资金;四是可利用自身的金融中介信息流和资金流优势,投资有竞争优势、成长潜力大又缺乏发展资金的中小企业,通过年度分红、股权转让等获取超额投资回报;五是与有客户资源优势、资金技术优势的同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提升获利能力。

  五、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合规经营

  为使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应分别从内部和外部对其业务经营进行监督。从内部来看,主要是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密切监督各项业务运行,及时纠正其偏离服务宗旨、超业务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大额贷款等行为偏差,督促其健全内控制度。从外部来看,主要是从资本金的合法性,资金运作、贷款利率、贷款投向、贷款对象的合规性和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等方面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监督奖励机制,并设立举报电话,通过各种媒体向当地社会公众进行公告,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晋中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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