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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能电力总经理的超长过渡期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8日 23:45  《董事会》

  皖能电力虽然人员不独立,却并没有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但问题的本质并不在此,而是上市公司是否尊重和遵守法律的问题

  文/付明德

  吴优福请辞皖能电力的总经理,本来是一件值得肯定的事情。因为他同时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和控股股东安徽省能源集团的副总经理,是违反上市公司治理的有关规定的。主动请辞,毕竟是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对自身错误的一个改正,但该公司有关人员的言论,却令人不能接受。据报载,当记者就吴总既担任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同时又担任控股股东的副总经理是否是“明知故犯”询问上市公司的有关人士时,该人士不以为然:“吴总是2006年开始任职上市公司总经理一职的,但是2007年才有证监会出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通知要求,所以有个过渡期嘛。”

  其实,《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并不是“2007年才出的”,而是在2002年1月7日,就由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颁布实施。该准则的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监管当局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就是要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防止控股股东将上市公司当作他的下属单位,不正当地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防止控股股东将上市公司当成提款机,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这一准则是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准则,对于上市公司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上市公司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

  遍查皖能电力2002年以后的历年年度报告,均提到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证监会的规范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但是根据报告中所披露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上市公司的人员缺乏独立性这一问题却依然如故。其实,吴优福在2006年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之前,该上市公司的总经理也是由控股股东的总经理担任的。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公司根据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全面修改了公司章程,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就上市公司人员的独立性问题也做出了与准则相同的规定,想必公司也把这条写进了公司章程。但是就在此年,吴优福作为控股股东的副总经理走马上任,就任上市公司的总经理。

  也许,皖能电力虽然人员不独立,却并没有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但问题的本质并不在此,而是上市公司是否尊重和遵守法律的问题。其严重性还在于皖能电力的违规,并不像某些违法者偷偷摸摸的处于地下状态,而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开违规。因为其在年报中,一面向公众表示其严格遵守准则,一面又在其高管的任职情况中反映出其人员的不独立,毫无顾忌,这种行为既是在亵渎法律,也是在侮辱公众。因此,这件事实在是关涉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否令行禁止,也关乎资本市场法律的严肃性。同时该事件也暴露了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状况。“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想把有关规定落到实处,需要监管部门严格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指望当事人自觉守法是不现实的。根据皖能电力公开披露的信息,其人员不独立的问题一目了然,但监管部门却熟视无睹,让这一违规问题“一过渡”就是七年,未免也有点太长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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