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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夺股遗案 上市前夜或起风云

  邱影新、范梦强至今认为自己仍是民生银行的合法股东——尽管在所有公开披露的股东信息中,除去发起人身份外,他们公司的名字已经消失无迹

  文 | 本刊记者  王春梅  杜亮

  他们是民生银行的发起股东,一个曾任监事,一个曾任董事。在民生银行当年A股上市前发生的28起股权变更中,他们“被迫”成为两个主角。但是,作为“转让方”,他们至今坚称“转让行为”非法,换句话说,两人仍然认为自己是民生银行的合法股东——尽管在民生银行所有公开披露的股东信息中,除去无法更改的发起人身份外,他们的名字已经消失无迹。

  他们一个叫范梦强,代表河南梦达公司;一个叫邱影新,代表深圳前进公司。为了“讨还”自己的股东权益,十年来,他们从未停止过活动。他们的维权行动曾导致民生银行H股上市一度夭折。而在民生银行H股上市“梅开二度”的前夜,他们又有了借势发挥的机会。

  “遗案”不死,乃因真相被弯曲。让我们再度审视这两宗最具争议的民生银行股权之争。

  原始股东“蒸发”

  很多原始股东因为投资民生银行赚得超乎想像,但是梦达公司董事长范梦强除外。相反,入股民生银行成为他和他的梦达公司噩梦的开始。

  2009年9月29日,《中国企业家》记者在河南郑州一座老旧的办公楼里见到了范梦强。推开绿漆斑驳的房门,屋里的陈设尽收眼底。除了几张可以作为上世纪80年代有关国营单位电影道具的桌椅外,几乎没什么摆设。

  “我已经到退休年龄了,现在的专职任务就是打官司。我要给我的1500多名下岗员工讨一个说法。”范沉吟道。

  长达5个多小时的采访中,范梦强始终眼角微垂,语调低沉。有些关键场景,范数度提起,每每说到此,范都难抑悲情,眼眶湿润。

  1995年,梦达公司以自有资金3150万元入股即将成立的民生银行,成为59家发起人之一。范的投资不多不少,还得到了一个监事的头衔。彼时的梦达公司正处在鼎盛时期,范在河南亦颇有名气,是河南工商联商会的副会长。民生银行成立后的第二年,他还作为东道主,承办了中部地区的民生银行股东座谈会。

  早在民生银行成立之初,就有上市的设想。范梦强不傻,也知道其手中握有的3150万原始股的价值(2000年民生银行A股上市招股说明书确定的发行价高达11.8元/股,也就是说,范梦强1元1股的投资至少是10倍以上的回报)。如果没有无法抗拒的因素,范梦强不会自愿转让手中的股权。

  不过,有关上市的进程只掌握在民生银行几个核心人士手中。鉴于民生银行还处在初创时期,前途未卜,因此多数股东并未时刻在意。范梦强知道民生银行要上市的确切消息,是在2000年初。当时,民生银行的一个内部人士悄悄对他说:“告诉你两个消息,一个好的,一个坏的。”

  “好消息,民生银行年内就要上市了。坏消息,民生银行把你们的股权卖了。”他接着说。震惊之余,范梦强找到了民生银行的一位副行长,也是与其私交甚笃的河南老乡。

  同乡劝他认了,说:“论政治、论经济,你都打不过民生银行。我就是把你的股票卖了,你又能怎样?”

  范回击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同乡不屑:“你试试看。”

  范梦强甩袖而去,从此开始漫漫维权路。

  “十年的实践证明,他是对的。”范对《中国企业家》记者发出一声叹息。按范的说法,“打行政官司,两次打到国务院;打民事官司,一审、二审、申诉,把现有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程序都经历了。”张黎军,梦达公司总经理,作为范多年的搭档,参与了维权的整个过程。

  “苍蝇专盯有缝的蛋。”范梦强反思,“如果我们不是在民生银行有贷款,如果我们不是资金链紧张,他们也无从下手。”当时,梦达公司旗下有机械厂、铝合金铸造厂、结构陶瓷厂、阳光酒店等七八家企业,另有郑州商会大厦和民生医院在建,已分别投资1.5亿元和9000多万元。“战线拉得过长。”范承认当时有些冒进。

  1998年9月1日,梦达公司以郑州商会大厦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民生银行贷款4300万元,使用期为一年。此前,梦达公司在民生银行已有4100万元贷款,按照范梦强的说法,其中到期贷款金额是3400万元。这次新贷款项的用途,名为补充流动资金,实为“借新还旧”。“借新还旧”虽然为相关金融管理规定所不允许,但是在当时,是行业认同的“潜规则”。果然,民生银行在1998年9月1日将4300万元划入梦达公司账户的同时,就用两张民生银行特种转账支票划走4100万元。

  就在范梦强为了民生银行多划走的700万元未到期借款而气恼的时候,2个月后,民生银行提出:梦达公司改变借款用途,把流动资金挪动到建大楼上去了,将其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梦达公司提前归还4300万借款。

  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后查明,4100万元借款已被民生银行划走,梦达公司没有可能挪用贷款。

  民生银行的诉讼理由难以成立。眼见败诉已成定局,民生银行一位负责人找到范梦强请求和解,并保证今后此类侵权事件绝不会再发生,还答应用信贷资金支持梦达公司发展。范同意了,双方还签定了和解协议。北京二中院遂以(1998)二中经初字1213号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要求梦达公司在1999年4月30日前归还借款,其中并未涉及用梦达公司股权还债。

  1999年,在范梦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民生银行与上海巴士公司签订“变卖股权协议书”,将梦达公司持有的民生银行3150万原始股“私相售卖”给后者。

  一头雾水的范梦强此后多方艰难求证,得到了一份文号为“北京二中院(1999)二中执字第1340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授意民生银行将梦达公司的3150万股权“予以变卖”,同时规定变卖价格不低于1.2元。但范梦强表示,当时并未收到该“通知书”。

  范梦强向记者出示后来得到的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显示其使用的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文纸,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1995年撤销,分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怎会到了1999年还在使用字头为“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文书?梦达公司于是派人到北京市二中院查询档案,未发现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和执行案卷。

  范梦强于是怀疑,这份《协助执行通知书》“造假”。

  即便这份导致梦达公司丧失股权的“通知书”为真,法院的做法也存在明显“瑕疵”:梦达公司无法偿还民生银行的贷款,需要用股权变卖收入还款,也应知会梦达公司,也应该由法院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定价或者主持公开拍卖,也轮不到民生银行做主变卖给特定对象。

  可笑的是,2000年9月民生银行在招股说明书“股权转让”一项中写道: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将所持本行股份3150万股,鞍山城南轧钢集团公司将所持本行股份450万股,一并变卖转让给上海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而2000年11月28日“中国民生银行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涉及上海巴士“受让”梦达公司的股权,又这样写道:“法院强制拍卖受让郑州梦达实业公司3150万股。”一宗“股权变动”,三种不同说法。

  “何况,我这4300万贷款是用土地做抵押的。抵押物应该优先用于清偿借款。”范说,“民生银行这么做,明摆着不是要我还款,就是要拿走我的股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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