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 安
一部《保险法》实行了15年,对于法律来说这不算长,但对中国来说,15年太长了。
中国立法最大的问题是部门立法,立法多成为主管行政部门,为方便自己的管理,甚至为扩大自己的权力、维护所辖行业的利益而与社会其他行业博弈的过程。
此次修改《保险法》历时数年,全国人大的介入力度加大。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多次提出修改意见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采集了来自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保险企业、专家和被保险人、部分人民法院及中国人大网站征求的社会意见。这样,几审下来,多有改动。
比如,在一审稿中,成立近10年的中国保监会被正式写入《保险法》,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首次作为独立章节出现在修订草案中,并明确了保险监管机构的12项职责。但二审稿却进行了简化。
全国人大法工委人士表示,一审稿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得过细并且有重复,最后经同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研究,建议将“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两章合并为“保险业监督管理”一章,同时删去12项具体职责,其具体工作职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并增加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这是什么意思?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声涛表示,“原草案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权力,但同时应当对监管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规定法律责任。”
同时被简化的还有关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定。一审稿中,“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专门一章被写进《保险法》,对保险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责等做出了规定,二审稿中,这一章被全部删去,只在附则里规定“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实际上,保险协会以及学会,已经不是纯粹的社会团体法人,而成为安排干部的机构。当然这不是保险业独有,其他行业也甚普遍。人大对此很清楚。
一般认为,新《保险法》将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这是保监会在加强管束自己的部属。
普遍被引用的例子是,一审稿第18条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有关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在二审稿中,对此款增加了以下内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是对保险营销员为获取保费,而故意无视甚至纵容投保人的隐瞒行为的反制。这样的例子还很多。
但是,这些本意是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举措,却被保险营销员当成了促销手段,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产品将涨价的传言风行,公众鼎沸,急得保监会官员出面“辟谣”:新保险法出台的本意是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保险公司是否提升保险产品的价格,属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范畴,与新保险法是否正式实施并无直接关联。
出现这种意外,确实有无良保险营销员的误导,而保监会官员的说法没错,但根子上,是近年来保险业过于注重商业利益,而忽视社会保障给社会留下了心理障碍。保险业的“魂”被钱勾去了。
四川省公布汶川地震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今年初,保监会公布保险业共处理汶川地震有效赔案23.9万件,已赔付保险金11.6亿元,预付保险金4.97亿元,合计支付16.6亿元。今年5月,保监会公布汶川地震的捐赠数字,到4月30日总数达到767.12亿元。
这意味着什么?17亿元与汶川大地震8451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相比,保险赔款不到0.2%。作为一个行业的职业行为,保险赔款甚至只相当于社会捐款的2.2%。惭愧呀。
保险赔款赔不出去,是因为没有地震险。而巨灾险已经嚷嚷了十数年,社会各界博弈多年,就是没有下文。此次汶川地震让保险业躲了个清闲,但从长远来说,这对保险行业是个损毁——当社会需要时,一个行业却发挥不了作用,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
在这里,立法者是否也有反思之处?是否应该动用国家最高行政和立法权力,以抵御商业化的阴影?眼下立法者应积极参与的另一个方面是:农村保险。
(作者为著名财经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