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撰文/齐鹏
全球最大的制药企业——辉瑞公司(以下简称辉瑞)遭到了有史以来最大的罚单:9月2日,辉瑞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和解,认罪服罚,并接受了美国司法部对他们的指控,辉瑞接受了金额高达23亿美元的罚单。
美国司法部的裁决书上写道:辉瑞以“超出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批准范围以内的药品用途进行宣传、推介其包括伐地考昔(Baxtra)等在内的多种药物,导致病人利益严重受损”。在对辉瑞的指控中,还包括其付费邀请医生去度假胜地等。
对辉瑞来说,这是最大的一笔罚单,但却不是第一次遭受处罚:辉瑞从2004年起就被美国司法部处罚过四次。作为全球最知名的制药企业,屡屡遭罚的辉瑞,在以游戏规则严格著称的美国都不能独善其身,可见医药(疗)行业潜规则之盛行。
“辉瑞事件”折射出美国司法部门对商业贿赂的处罚之严。据了解,美国的行业管理严格禁止医生接受礼物,于是医药公司就经常采用在旅游名胜开“研讨会”、提供所有费用邀请医生参加,包括度假、按摩、高尔夫等等高档消费。
“‘辉瑞事件’给中国的制药行业以及监管部门一种警示,但是不能完全作为一种借鉴。”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宣武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文良在接受《数字商业时代》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对医药监管的廉政建设是很到位的,尤其对行业内受贿案件的执行力度甚至强于美国。虽然对行贿企业的惩罚力度和对商业贿赂举报的奖励力度还弱于美国,但这与国有机制的差异有关。”
9月9日,在商务部新世纪全球公司论坛上,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陶景洲谈到中美法律上的差异性时说,中国的法律对受贿方惩罚比较严,而对行贿方则比较轻甚至不去惩治。
“我们肯定美国司法部门的做法,但这不能说明我们国家药品监管机制做得不到位。”杨文良说,“美国大多是私立医院,在药品监控方面的难度很大,所以出现上亿元罚单的情况更多有‘杀一儆百’的作用。中国的情况就不一样了,中国的公立医院占96%以上,我们对药品流通的监管相对更便利一些。”
2009年8月18日,国家卫生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工作。杨文良所讲的监管便利性就体现于此,“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并统一配送。国家发改委制定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在保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的基础上压缩不合理营销费用。”
由此可见,任何一个国家都有符合各自国情的监管和医疗改革方式。在不同的市场环境和游戏规则背景下,如果把“辉瑞事件”的天价罚单作为参照物,并以此处罚违规制药企业,显然是不合适的。虽然不能完全把“辉瑞事件”作为标杆,但并不意味着中国医药(疗)的行贿、受贿行为不存在。相反,由于规则的不同,很多类似辉瑞的行为并未受到处罚或警告。
早在2005年,世界500强企业罗氏集团旗下罗氏诊断(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区总裁因受贿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不同的是,这位总裁是受贿而非行贿。这意味着,在医疗领域,无论是受贿还是行贿,是全球普遍共存的现象,绝非仅仅是美国、中国独有的个案。
“我建议每个公司都建立一个良好的内控体系,也就是内部修炼。”毕马威香港分所法证会计服务总监黄文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内控体系包括对员工进行类似于FCPA反腐败法律培训,与公司合作的第三方是否懂得合规经营,公司账务登记是否足够清楚等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