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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叔平:不持股份的董事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17日 09:38  时代周报

  他经历过新旧两个中国的变迁,从私营公司到公私合营、再到股份制,几乎所有的经济所有制形式他都身体力行过。他是中信的创始人和董事之一,改革开放后,又对民营企业关注甚多。创立的民生银行中国银行业股份制改造提供了实验借鉴。

  经叔平简历

  1918年7月生,浙江上虞人,民建成员,上海圣约翰大学毕业。1939 年至1942年任上海新中实业厂副经理。1942年至1957年任上海华明烟厂副经理、经理,上海华成烟厂经理,上海卷烟工业同业公会主委,民建上海市委秘书长,上海市工商联副秘书长,上海市政协副秘书长。1957年至1979年任全国工商联副秘书长,全国工商联常委。1979年后历任中信房地产部总经理,中信副总经理,国家外资企业管理委员会特邀顾问,对外经济贸易部特邀顾问,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中信常务董事,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董事长,全国政协副秘书长。

  1993年任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全国工商联执委会主席,1996年任民生银行董事长。1998年3月当选为第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1998年9月当选为台湾研究会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第六至八届全国政协常委,第八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首提政府建账制,60岁与荣毅仁组建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78岁创建中国首家非公有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主导推动“私产入宪”,经叔平这个名字在中国改革开放和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中,具有特别的代表意义—“破冰者”、“中国民营经济的形象代言人”、“当代中国商业精神教父”,都是对他最好的注解。作为一个见证了新旧两个中国的工商巨子,他以自己的睿智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报国引进技术设备

  经叔平出生在上海,最初的人生理想是成为一名记者。在烽火连天的岁月,他决定弃文从商,走实业救国之路。

  经叔平先后在上海多家公司任职,积累了丰富的商业经验。1952年,全国各地相继组建工商联,出任上海市工商联副秘书长的经叔平分管税收募债,他建议在上海推行建账工作,后被全国工商联推广。

  但是,同荣毅仁等“红色资本家”一样,经叔平在解放初期以及“文革”时期沉寂多年,直到改革开放的到来,他的超前思维终于得到了用武之地。

  1979年,经叔平与荣毅仁搭档,担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部总经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他熟悉国际贸易、国际法律和国际会计,而中信当时的重点工作是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由此,经叔平参与起草了中信的章程、机构设制、管理办法、业务计划等,为改革开放初期的国家融投资立下汗马功劳。

  不持股份的董事长

  1993年11月,经叔平当选为全国工商联主席,成为继陈叔通、胡子昂、荣毅仁之后的第4位主席。仅仅一个月后,在当选后的第一次大会上,经叔平就在发言中提到:“大家认为‘借贷无门’是当前民营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很重要的问题,我愿意与大家一起做几件事情,可以办一家银行,着重帮助民营企业融资。”

  当年12月30日,经叔平以个人的名义,给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兼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朱镕基写信,提出了自己的想法:由全国工商联牵头,办一家以民营企业投资为主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因为要把一个大的银行进行改革以支持民营企业动作大,从一个小的银行开始,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如果行,说明这条路可以走;如果不行,一家小银行影响也不大。

  经叔平的信在两天后得到批复,朱镕基的意见是请人民银行予以考虑。

  在这之后,全国工商联动用了上上下下各种关系,奔波于有关部门之间,主要工作就是“说服解释”,重点要说清楚“为什么要以民营企业投资为主”、“为什么不能让国家做大股东”。

  1995年5月,全国工商联终于得到了央行颁发的许可证。1995年6月,中国民生银行筹备组成立。次年1月,民生银行挂牌运作,78岁的经叔平担任董事长。民生银行成立之初,经叔平本人不持股,但出于对经叔平的高度信任,所有股东都拿出30%的投票权交由经叔平行使。民生银行成立伊始,经叔平主持的董事会确立了较好的公司治理架构。

  2000年12月,他借民生银行在上海证交所挂牌上市的时机,进一步完善其治理机制。民生银行在上市过程中,又有推出超前举措—聘请外部董事,而半年后证监会才发布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此后,中国银行业掀起股份制改造和上市热潮,都是沿着产权制度改革、实现股权多元化、重组上市、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这一思路推行的,证明了经叔平的前瞻性。

  民生银行副董事长刘永好在给经叔平的祭文中说:“作为他的助手、学生、晚辈,在他身边学到了很多东西,也得到了很多帮助。15年来,我的企业从一个普通的、来自西部的农村小企业,成长为有一定规模的大集团,事业能得到发展,思想有提升,都是经老的教诲。”

  “私产入宪”推动者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不容忽略的作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希望全国工商联肩负起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发展的工作,并确定其为中国的民间商会。

  1998年春天,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全国工商联将题为《关于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财产的合法权益》的提案作为第一号团体提案递交全国政协。这份最早关于“私产入宪”的提案被誉为“开共和国历史先河”。

  时隔四年,1992年的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全国工商联又提出了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一号提案,并提出修改宪法的具体建议。次年全国政协会议,私产入宪提案被再次提交,并终于得到积极回应。年中,中央成立修宪领导小组。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最终通过宪法修正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被写入宪法。从此,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从一般民事权利上升到宪法权利,开始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与保护。

  “ 私产入宪”的确立对以后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提供新依据,此后全国工商联参加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起草。与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共同制定有关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文件。在《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起草、修订过程中,提出了必须平等保护私有财产权和加快实现各类企业公平税负等重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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