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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债迷雾:一场游戏一场梦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5日 16:02  《商务周刊》杂志

  □ 文 缥缈

  7月22日,香港证监会、金管局新闻发布会称,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香港的其他15家银行已经同意以每美元至少60美分的价格,从投资者手中回购美国已倒闭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的“迷你债券”。

  雷曼迷债赔付获得解决方案(可能仍非最终解决方案),大幕落下,对于业界来说,应当是件好事,但也不无感慨:“一场游戏一场梦,镜花水月两迷离。”

  早前一些,1月22日,我正在香港,香港证监会完成了首宗就“雷曼迷债”销售手法的调查,结果与新鸿基金融旗下的新鸿基投资服务达成协议,新鸿基“自愿按最初投资本金,向该行合资格客户悉数回购未到期的迷债,涉资8500万元”——这就是近期媒体所报道的相对银行60%赔付更高的“证券行的100%赔付”。

  香港证监会与新鸿基投资服务达成协议的内容是:

  1.根据回购计划,新鸿基将向该行合资格客户全数回购未到期的迷债,但只限第一市场的零售客户,不包括透过第二市场购买迷债的客户,也不包括被界定为专业投资者的客户——“新鸿基的回购,是以当初投资的本金为上限,客户可以保留迄今收到的全部票据利息,于客户接纳建议后,30天内付款”。

  2.已向新鸿基展开法律行动的客户,或此前达成和解并已收取一笔超逾投资本金的款项的客户,不在此前回购协议之内。

  3.回购涉及310名新鸿基的迷债客户,新鸿基以约8500万元,赔偿这批迷债客户全部投资本金,并会在客户接纳回购建议后30天内向客户支付款项。

  4.香港证监会谴责新鸿基误导销售。并“委聘独立的审计师事务所,检讨新鸿基的内部监控及合规制度”、“18个月内再次被证监会发现同类事件,证监会可暂时吊销其牌照,为期三年”。

  5. 新鸿基将继续全面协助,以配合证监会的调查。

  可以说,自雷曼事件之后,这在当时,是一个非常罕见的案例。由于该协议发表时选在休市之后,而且是节前,对市场的影响,也到了最低限度。新鸿基同时声明:不承认任何责任或过失,但确认证监会关注事项的严重性,就其结果,愿与证监会达成协议。

  事实上,此项调解赔偿,是全球第一个有关雷曼事件的赔偿储户的和解案。

  新鸿基属于获证监会发牌、受其监管的中介人,与此次其他分销雷曼迷债的16家商业银行的情况,完全不同。银行当时的设想与解决方法,是希望由银行预垫支一定额度的赔付基金,另有一定额度的消费者诉讼基金。其步骤是,一方面部分赔付生活实在是无以为继的债主;之后,再委托专业机构,与雷曼债的主分销商和信托人(主要是汇丰银行),进行最后的责任界定。

  1月23日,香港中银(涉及雷曼迷债及相关资产事件的领衔会办银行,责任同样较大)曾经通过公开系统,声明如下:

  1.已知悉新鸿基以原价回购旗下客户的迷你债券,并就此事件通知小组其他银行;

  2.由于证监会公布事出突然,银行亦不理解事件,相信最快要待银行理解并作研究后,才能有所回应。

  对照三个声明,我们可以发现雷曼案件的复杂性到底何在。香港的银行受金管局监管,不同于证券行受证监会监管。其间,金管局已转介了243宗个案给证监会进行调查(分销银行或投资银行已经就1515宗个案达成初步和解,所涉及的金额为6.68亿元)。不过,当时令银行业倍感压力、最终选择本次和解的背景,是香港立法会大会已经通过赋权“立法会雷曼事宜小组委员会”运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深入调查雷曼迷你债券事件。

  从本案我们可以看到,香港立法会决定深入调查雷曼迷债事件,以及金管局首长的人事更迭,均是本案有望最终和解的关键所在。

  事件所带来的诸多教训确实值得记取。首先,不管投资者有没有责任、有何种责任,政府机构的立场均应是保护投资者:对政府监管机构而言,如果现有的财富也得不到必要的保护,经济发展还有什么意义?

  其次,机构要做好机构该做的事情,负机构该负的责任,市场才能有信心。如果金融机构参与市场投机,“设套”给投资者,借结构型产品和复杂投资产品令投资者受到重大损失,均应彻底调查。

  其三,市场好的时候,猪都能在天上飞,什么乱七八糟的投资品都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收益。问题是出了问题,你会怎么处理?多少人的身家性命在里面,可不敢开玩笑。

  事实上,由于市场不断转暖,2009年7月的1元钱的资本权益,与2009年1月的一元钱的资本权益,相差至少一倍,在这方面,银行业的算盘打得也很精,一分钱也没有往外多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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