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上交国资收益是企业应尽之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3日 15:40  上海国资

  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拥有经营自主权,但并不享有股东的出资权,更不享有出资人的收益权

  刘雨眠/文

  很长时间以来,政府没有要求国有企业向财政或国资部门上交利润。这种格局在2007年9月得以打破。

  当时,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企业的国资收益收缴开始起步。同年12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明确: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3类执行。

  随后,部分省市也着手开展相关工作。政策发布以来,对国资收益收缴、使用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止。笔者希望对其中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现在有很多企业反映,上交了收益影响企业现金流,会影响运作。这应该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国资收益包括应交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和企业清算收入等。前两项直接源于企业年度经营产生的利润,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净利润是一个会计概念,是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损失的余额,与现金流量不对等。但从将净利润调整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过程也不难看出,两者之间的差异取决于各类应收应付项目、各项摊销与准备的计提以及损失预计等因素。

  对以投资为主的企业而言,还取决于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是否落实。这些因素如不考虑行业特征,与经营质量的好坏有较大关系。同时企业运作也并不可能仅仅依赖于经营产生的现金流量,往往还利用负债方式筹集资金开展各项经营、投资活动。因此,上交收益与企业运作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影响关系。

  上交收益不是企业额外义务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经济总量中有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不再是社会资源的唯一配置者,而是与外资、民资等其他经济主体一样的资本市场参与者。资本的基本要求是保值、增值。投入资本、资本增值、取得资本回报、资本再投入是资本实现自我循环的基础。这个道理众所周知。

  同样的道理,国资收益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是国家出资的现实的回报。在出资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国家出资的回报通过派出的产权代表落实。

  要清楚的是,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拥有经营自主权,但并不享有股东的出资权,更不享有出资人的收益权。

  不能客观地看待国家的出资人身份,不能清晰地理解资本循环的基本规则,不能正确地认识产权代表的职责,就容易将国家资本视同“免费午餐”,把上交国资收益看成“负担”。

  上交收益的比例可以达到80%以上

  目前财政部确定的中央企业最高上交收益比例是10%,适用于资源性、垄断性企业。

  当然,各省市确定的比例各不相同,有分类比例、也有统一比例,一般比例为20%,最高比例达到60%。这要参考2006年12月4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其第50条明确: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

  据此判断,上交收益的比例可以达到80%以上。低于80%的上交收益比例都体现了国家出资人对企业具体情况的考虑。具体选择怎样的比例或比例结构需要综合考虑国家出资人面临的资金需要、企业面临的发展形势、企业的支付能力等等多种因素,由此确定相对最优的方案。

  当然,由于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完善等制度性原因,国有企业相对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承担了更多的特殊责任,如承担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医疗、住房和养老等费用,国有资本在产业退出时不得不付出一笔巨资以解决职工的转移问题等等。承担这些责任,势必涉及相关的人、财、物的安排。

  对于这些责任,首先,由于形成来源的特殊性,国有资产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其次,对于承担责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当有一个准确的核定,以便正确判断企业的经营效率;第三,由于相关的费用、支出处理大部分在核算净利润过程中已经作了扣除,上交收益也就不存在另行考虑问题。

  收益用到何处

  上交收益与上交税收在性质上有本质的差异。在国有资本与外资、民资等其他经济主体同台竞技的形势下,在目前国资国企改革任务相当繁重的今天,上交收益作为源于某一个经济成分的收入,在使用上应当首先服务于国有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这也是国有资本能建立必要循环机制的前提。

  根据规定,上交收益的使用纳入政府预算,报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上交收益的使用不可能覆盖所有的上交收益的企业。择优、扶强、保重点是上交收益使用的基本原则。

  来自国务院国资委的数据显示,2008年共收取央企利润547.8亿元,其中270亿元用于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点中央企业新设出资和补充国有资本;196.3亿元用于支持特大自然灾害中损失较重的中央企业灾后恢复重建;81.5亿元用于推进中央企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登录名: 密码: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