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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凌:新资本协议再反思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3日 17:55  《中国金融》

  ■      黄志凌

  自1988年巴塞尔协议发布实施以来,巴塞尔协议就成为金融领域的热点话题,支持和质疑的声音一直不断。2004年新资本协议的诞生,并没有使这些争议和讨论减少,尤其是随着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关于新资本协议的反思和质疑再一次形成高潮。很多人提出,新资本协议究竟是否有效?如果有效,为什么一些国际领先金融机构难以抵御危机?如果无效,原因何在?中国银行业是否应该实施新资本协议?如何认识和看待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新资本协议的实施问题,也关系到中国银行业是否能够吸取这次危机的经验教训,在这次危机中崛起,真正化危为机。

  金融危机的爆发并不能说明

  新资本协议无效

  有观点认为:金融危机的爆发,表明国外先进银行的风险管理存在漏洞。那么总结了这些银行实践经验的新资本协议是不是也无效了呢?首先应该明确一个概念,所谓领先银行的实践是对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等各个环节最佳实践的总结和归纳,并不是某一家银行的做法,更不是大银行的做法。一家银行出问题,并不能说明最佳实践的总结必然存在问题。仔细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过程,可以看到此次金融危机并不能说明新资本协议无效。

  从时间进程看,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业务基础都早于新资本协议的实施

  回顾金融危机的发生,我们可以发现,这次金融危机爆发的业务根源在于2001年就开始快速增长的次级贷款及其衍生产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004年6月正式发布,并要求从2006年度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高级法可以从2007年底开始实施。从实际的实施进程来看,欧洲、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于2008年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而美国则计划于2009年实施新资本协议。可以看出, 2007年金融危机已经全面爆发,而在同时期,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的资本监管制度使用的是老资本协议。因此,将金融危机与完全晚于其后开始实施的新资本协议联系起来并不合理,实施新资本协议与这次危机的发生没有时间上的逻辑关系。

  从机构来看,很多遭受重创的机构都不是新资本协议的约束对象

  首先,从适用范围看,新资本协议仅限于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的适用范围是指传统意义的商业银行,而对于金融组织体系中的其他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证券、保险业等,新资本协议并不适用。但是此次危机,首先出现问题的机构恰恰是投资银行和住房按揭贷款公司,比如贝尔斯登、雷曼、美林、新世纪等,这些机构都不受新资本协议的制约。

  其次,截至危机爆发,美国还没有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在危机爆发的起源地——美国,一直对实施新资本协议持有消极态度,美国计划于2009年实施新资本协议,并且只有20家左右的大型银行采用内部评级高级法。而且美国监管当局对于如何具体实施一直争执颇大,银行也有比较大的抵触情绪。恰恰是在这个实施新资本协议不积极、金融市场又极度活跃、衍生产品日新月异的国家,爆发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可以说,直到危机爆发,美国的银行业还没有一家真正的新资本协议银行。

  最后,很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的表现较好。较为突出的是澳大利亚,虽然其不是巴塞尔委员会成员,但是澳大利亚审慎监管署(APRA)对新资本协议一直持积极的态度。根据APRA的规定,澳大利亚所有接受存款的机构已经于2008年初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包括53家银行、14家建房互助协会、157家信用社和7家专门机构。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澳大利亚的银行业在这次危机中受到的冲击较小。

  从实践上看,新资本协议实施的效果还需要进一步观察,单一银行的成功或者失败都不足以说明问题

  新资本协议从2007年开始在欧洲、澳大利亚、亚洲等地区的一些银行实施,得到监管当局批准实施高级法的银行还不多,这些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效果还需要观察。从目前的实施成果来看,实施新协议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金融系统的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积极实施新协议的银行确实在风险管理等方面得到了较大的改进,抵御风险的能力得到较大的提高。但是单一银行的成功或者失败,不足以判断新协议实施的效果,新资本协议对金融稳定的作用还需要时间检验。理论上讲,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是一种系统稳定性,单个银行的稳健或者一个国家银行体系的稳健,并不能保证整个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当前发生的金融危机是一种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只有全球都采用新资本协议,并实践一段时间才能发现其效果,现在就对新资本协议的效能作出评价还为时尚早。

  新资本协议本身还存在

  需要改进的地方

  新资本协议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还存在一些缺陷。

  新资本协议对收益覆盖风险的重要性强调不足

  新资本协议认为,资本是银行抵御风险的资源,是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基于这样的认识,新资本协议突出强调资本充足率。但是从银行实务来看,银行的持续稳健经营,不仅取决于资本充足率,更多地取决于银行收益对于风险的覆盖能力,应该要求银行在日常经营中充分考虑承担风险的成本。比如抵御银行预期损失的准备金就来自于银行的收益;银行不同业务的收益水平和风险状况也存在差异,风险相对较高的业务必须通过较高的收益来覆盖。另外,资本在很大程度上是反映银行破产程度的一个指标,是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强调资本充足率作用的同时,还应进一步明确对银行风险收益能力的要求。

  新资本协议对于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要求不够充分具体

  反观在这次危机中倒下的金融机构,其经营管理固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导致大部分机构关门清算的直接原因是流动性不足,流动性起到了“风险加速器”的作用,成为压倒危机金融机构的“最后一根稻草”。资本监管和资本充足率的重点是解决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问题,不能依靠资本来解决银行的流动性问题。尽管如此,因为流动性风险管理对银行经营管理非常重要,巴塞尔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指出,流动性风险也是银行经营管理中必须高度关注的风险之一,在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中要求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但对如何管理流动性风险、如何计量流动性风险、如何应对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重要问题,新资本协议的规定相对简单。出于对这一缺陷的弥补,巴塞尔委员会在2008年9月25日发布了《稳健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的原则》,提出了在银行流动性风险领域需要遵循的17条原则,涉及了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和管理、信息披露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四大方面,但是这个文件仍然流于概念化,操作性不强。

  新资本协议对新兴金融工具资本约束的有效性不强

  随着金融工程的迅速发展,银行除了存贷款等传统业务外,在证券化产品、表外融资工具、股权投资、衍生产品交易、投资银行业务等新兴业务领域的投资组合迅速增长。而新资本协议虽然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的资本要求和方案,但对这些新工具缺乏明确、具体的处理办法,对其中类似CDO(担保债务凭证)这样的金融工具的风险认识不足,对一些新出现的风险也没有给予足够的资本覆盖。危机爆发之后,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现行的新资本协议没有捕捉到一些较为关键的风险。因此,委员会在2009年1月发布了《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修订案》(征求意见稿),对非证券化信用产品提出了“新增风险资本要求”的概念;对证券化产品,要求按照银行账户计提资本。委员会还在考虑要求银行计量压力VaR、停止对于股权特定风险4%资本充足率的优惠等。

  新资本协议的适用对象仅仅局限于商业银行,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性的监管要求重视不够

  新资本协议主要适用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但是由银行之外其他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等)引起的系统性风险往往波及银行业的安全。而且1999年美国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之后,银行与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混业经营愈演愈烈,很多大型银行集团往往同时拥有保险、证券等部门或公司,新资本协议对银行集团内部这些风险相对较高的部门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因此,新资本协议的适用对象已经不能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

  新资本协议没有提出监管体制的功能要求

  由于世界各国在法律制度及金融体制方面的多样性,难以在“最佳的监管制度”领域达成共识;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始终坚持自身“合作论坛”的性质定位,尊重各国的银行监管主权,不干涉各国的监管制度,其技术文件并不具有法定的权力。缺乏监管体制的功能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资本监管制度的效率。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巴塞尔协议是一个动态发展的管理框架,其自身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巴塞尔委员会也在根据形势的变化发展,不断地补充和完善框架的内容。因此,应客观认识巴塞尔协议,既无需奉若圭臬,也不必全盘否定。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思考

  2007年,银监会正式印发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态度和时间安排,国内的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都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实施新协议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总结国内外银行前期探索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发现一些内在的规律和共同的特点:

  制定一个系统科学的实施规划并切实贯彻落实,是成功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基础

  根据目前国内外的实施经验,由于新资本协议涉及面宽、历时长,因此制定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划,是成功实施的基础。成功的银行都聘请了国际知名咨询公司,开展了专门的实施规划项目,对本行实施新资本协议进行差距分析,制定目标环境方案和实施方案,具体规划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目标、具体项目、实施路线图、人力财力需求等。在此后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总体规划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将具体项目实施落实到各个实施团队的具体人员,并严格按照规划约束指导实施工作,进行项目群管理。在实施的过程中,董事会和高管层要定期听取新资本协议实施规划的工作进度汇报,对于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解决实施规划推进过程中的问题。通过整体规划加强对实施进程的有力约束和有效衔接,保证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的有序推进。

  高效有力的项目管理对成功实施新资本协议非常关键

  一般而言,一家有一定基础的银行达到新资本协议高级方法的要求需要5~8年的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市场环境、银行经营管理、技术条件等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何动态调整实施新协议的安排、合理规划各个项目进度、实现整体工作的有效集成,对实施新资本协议非常重要,而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项目管理是成功实施的关键。从国内外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经验来看,新资本协议的组织管理一般安排模式是:

  第一,董事会层面加强决策管理。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一般会定期提出新资本协议的实施要求,设定或审批集团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整体目标和实施框架,确定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水平,审核银行的信息披露。

  第二,在管理层层面建立协调机制。一般是成立一个专门的小组或者成立新资本协议协调委员会,主要由首席执行官、首席风险官、条线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确定银行主要考虑的风险轮廓,审核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程序(ICAAP)和压力测试程序,审核重要的风险模型和参数,协调解决新协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告董事会。

  第三,成立新资本协议的日常协调机构。这个机构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由一个部门承担,但都需要专门的工作人员,一般配备的人员在20~40人。主要工作是负责提出规划整体实施方案,负责新资本协议实施项目的管理、评价和协调,负责跨业务单元项目组织推进,负责组织专家对新资本协议项目进行验证或验收,负责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交流等。有些银行还要求这个机构负责模型和系统的开发工作,这时需要更多的各类资源。

  第四,要按照项目群成立实施项目组。新资本协议的项目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因此各家银行都成立了多个项目组,项目组由不同的部门牵头。但在风险计量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方面,一般是在集团风险层面设置了专门的团队,负责风险管理方法论的研究,为整个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另外,集团的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定期对所有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这种有分有合的组织架构建设,既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施新资本协议,又保证了整个实施工作的协调统一。

  要迅速将实施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实施新资本协议需要新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管理工具和管理流程,国内外银行的实践表明,贯穿在整个集团层面的实施和运用,是保证新资本协议顺利实施和持续改进的有效途径。在实施的过程中,成功的银行都及时将这些新的工具和方法应用到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实践中,这一点尤其需要国内银行学习和借鉴。不能将新资本协议项目定义成一个合规项目,而是要围绕提高银行客户服务和风险管理水平这两项核心竞争力的目标,突出强调实用主义,在具体实践上要把握两点:一是在满足依赖关系的前提下,优先实施能够迅速提升经营管理能力的项目,优先实施有利于提高客户服务能力的项目,优先实施能够较快提高风险管理实践水平的项目;二是坚持研发一种工具运用一项工具,将实施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通过实施新资本协议与业务实践的有机结合,提高客户满意度,提高风险收益的平衡能力,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支持银行战略目标的实现,形成实施新资本协议与业务发展良性互动的局面,这对于顺利实施新资本协议至关重要。■

  作者系中国建设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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