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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产权交易领域率先贯彻国资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7日 15:24  上海国资

  上海产权交易领域率先贯彻《国资法》

  ——解读市政府36号令实施细则

  沈立群/文

  修订《实施细则》的指导思想是,为新一轮的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服务,规范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动

  2009年6月,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产管办对《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发布后,受到产权交易领域各相关主体的高度关注,也产生了不同的认知和理解。因而,正确解读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无疑是当前贯彻执行工作的重要前提。

  修订实施细则是上海率先贯彻《国资法》,服务国资国企改革的有力举措

  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亦已印发,并于7月1日起施行。从法规、规章建设的角度来看,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不但有了法律依据,而且进场交易的操作也形成了规范,“应进必进、能进则进”作为监管的导向,交易平台的“游戏规则”趋向统一。国家层面上一系列新规定的出台,既是上海修订《实施细则》的支撑背景,也是本市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利好消息。

  去年8月,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推动国资国企开放性、市场化重组的方向和目标。目前,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逐步深化,在实施做强核心业务战略、缩短投资层级和剥离辅业资产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国有产权的变动。所以,修订《实施细则》的指导思想是,为新一轮的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服务,规范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动。

  当然,部分交易主体还存在对进场交易的制度规定认识不够,对规范交易的程序遵守不严的问题,甚至片面地认为进场交易就是繁琐程序和增加成本。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行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这也是修订《实施细则》面对的实际状态。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有针对性地强化了“应进必进、能进则进”的要求,同时,也将推动交易平台提升市场化功能和服务效率作为着力点。

  上海产权交易领域率先全面贯彻实施《国资法》,采取修订完善《实施细则》的举措,进一步明确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位,力求更有效地发挥交易平台配置资源的作用,为实现规范有序的市场运行提供了直接有力的政策支持,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把握关键、突出重点,规范高效地推动国有产权转让工作

  此次《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主要突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重点:

  明确进场交易的不同方式,同步提升市场的规范和服务功能

  产权交易市场作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平台,在近几年来的运行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规范转让行为、防范交易风险、保障各方权益的三大主要功能,并已经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为进一步适应不同市场主体的需求,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衔接的前提下,设立了进场交易的两种通道,即进场公开转让和进场协议转让两种方式,并对其适用范围加以严格和明确的划分,为市场交易主体自主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提供了政策依据。

  进场公开转让也称挂牌交易,是指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或批准程序后,在产权交易市场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竞价转让产权的交易方式。这一交易方式引入竞买机制,有效地发挥产权交易市场资源配置和优化功能,与防止国有资产在流动中流失的要求是内在相契的。在操作中应重点把握其“公开性”的特征,做到“应进必进,公开透明”,即凡是属于按规定应当进场转让的国有产权、本市城镇集体产权等,都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披露信息、竞价转让,充分发现产权的市场化价值。

  进场协议转让,是指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或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与受让方签约成交的交易方式。这一交易方式是进场交易制度的组成部分,在操作中应重点把握其“规范性”的特征,确保产权交易行为的公平性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做到“能进则进,进则规范”,即对于未明确规定必须进场公开转让的含有国有权益的产权,以及实物资产转让、债权转让、主辅分离中的产权转让等行为,积极引导进场交易,并赋予相关主体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权利;同时,促进交易平台提供市场化服务吸引其进场交易,并按照市场规则规范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

  明确国有股东的职责,在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的前提下维护国资权益

  国有股东是由国资监管机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作为投资主体,持有标的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新修订的《实施细则》第五条明确了国有股东或其产权代表在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作出有关决策时应当承担的职责。这是第一次以具体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国有股东在参与产权转让表决时的行为规范,强化了国有股东维护国有权益的主体责任,使其成为内部决策时一道必需的程序。

  国有股东涉及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和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分别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相应批准程序。具体来说,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转让投资形成的企业产权,国有股东或其产权代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无论国有股权比例有多少,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作出有关决策时都应当明确主张进场交易,并按规定与其他股东合意选择进场公开转让或进场协议转让。

  这在规则制度上是一个重大突破,在赋予国有股东权利的同时更加强调了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国资法》和《公司法》双重规范下,通过规范国有股东的行为来达到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行为的目的。

  区别对待,充分体现了委托代理制的市场化原则

  长期以来,上海产权交易市场坚持实行会员委托代理制。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按照不同经纪行为的本质属性及权利义务,在总结前几年实行委托代理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进场交易的不同方式和不同的交易情形,根据不同交易主体的需求,对委托代理制做了进一步完善,使其更具操作性,更能体现市场化代理的原则。如产权进场公开转让,利用产权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出让方、各意向受让方应当分别委托不同的经纪会员;产权交易采取进场协议转让的,由于交易双方按照自主选择、合意转让的原则实施交易,从确保交易程序规范的目的考虑,出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委托同一个经纪会员,也可以分别委托不同的经纪会员;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进场直接协议转让,出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委托经纪会员,也可以直接在产权交易机构办理协议转让手续。

  采取不同交易情形区别对待,引导委托代理制重点运用于进场公开转让的项目,将大力推进委托代理制在转让项目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实现中介服务功能。

  加强宣传,提升能力,积极贯彻落实《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各类交易主体特别是国有转让主体应当认真学习,正确理解进场交易制度规定和市场规则,规范转让行为,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交易过程的公开透明,合力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成为高效、诚信、规范、透明的权益性资本市场。

  产权交易平台既要进一步完善审核制度,保证交易的规范性和公平性,公正平等地维护市场各方主体利益,又要不断提高服务功能和服务效率,提升市场发现买主、发现价格的服务能力,增强交易主体对交易平台市场化功能的认同,努力引导各类产权进场公开转让,在积极引入拍卖机构、创新服务模式的同时,促进经纪会员与拍卖会员的相互合作,实现双赢。

  经纪会员应当在规范执业的前提下,提高策划、推介、撮合成交的能力,拓展新的业务空间和创收机会,为委托主体提供专业化、规范化和高效率的服务。

  作者系上海产权管理办公室主任

  中国产权市场交易规则统一刚刚上路

  李学亮/文

  规则统一既是市场选择和巨大进步,又是新形势下各方作出的最利于自身发展的妥协

  6月25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以下简称《操作规则》)由国务院国资委公布,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毫无疑问,这是中国产权市场不断规范发展的重要体现,但从其拟定和出台的过程以及具体条文中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中国产权市场的规范统一其实才刚刚上路。

  规则乱象

  根据相关统计,全国各类产权交易机构共260多家,由于国有资产的分级管理体制和代为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政府部门的历史沿革,由本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自然有着很大不同。

  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主要流程划分,一个完整的交易大体可以分为“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和出具交易凭证”等六个方面,各地交易规则的不同也正是分布在这些环节之中。

  比如在受理转让申请方面,受让条件的设定是能否在更大范围内发现投资人和发现价格的关键点之一。由于各地对受让意向的内容没有统一规定,转让方完全可以设置特定的受让条件完成“手拉手”进场,排斥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竞标。

  比如在发布转让信息方面,为避免转让信息被更多投资者发现,有些信息被故意安排在非工作日披露,而这并没有违反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政策的“擦边球”由此产生。

  再比如,当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时候,是否需要到场内行权在各地也存在着不同的规定,这给转让的高效顺利操作带来了阻碍。

  规则的不统一或者不细致带来的是中国产权市场混乱的竞争和外界对中国产权市场的一贯认识,进而影响到的是中国产权市场与主流资本市场的接轨和全社会对于产权市场功能的认可,以及认可之后的进场交易。

  国有资产流失是最直接的后果,即便是在三号令运行5年,产权市场规则不断完善的今天,所谓的“手拉手”交易仍可占到全部交易宗数的80%,虽然不排除有些“手拉手”交易确属“清白”,转让后确实能够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企业运行效率提升,但为数众多且备受诟病的国资流失正是来源于此。

  让产权市场背负谴责,进而影响产权市场突破国资交易范畴,实现长远发展是交易规则不统一带来的另一个恶果。随着国资存量的减少,产权市场对于自身“权益性基础性资本要素市场”的地位越来越明确,但在此过程中,交易规则的混乱给外界的印象同样是“脏、乱、差”,甚至是不屑与鄙视,产权市场设计的资本要素流动和融资平台宏愿很有可能被就此割断。

  三号令之不足

  产权市场交易规则统一势在必行,这场统一之战首先从三号令打响。

  2003年12月31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三号令”)出台,并于次年2月1日实施,三号令首次以国务院相关部门法规的形式对产权交易市场交易规则作了初步规定。

  随后,被称为“一拖十二”的相关配套规则相继出台,但由于三号令仅是部门法规和指导性办法,既没有法律效力和强制约束力,对交易的相关细节也没有做出更为明确规定,指导性尚且够用,操作性却远能满足需要。

  另一方面,三号令实施几年以来,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新金融工具的使用都对三号令及其配套规则产生了冲击,总结多年来的产权交易实践,从规则不统一引发的不规范操作和竞争中总结亟待明确的环节,是产权交易市场必须重新面对的大问题。

  从产权市场的现状来看,80%的国有产权交易集中在少数的几家交易平台和产权经纪机构,而平台之间以及经纪会员之间的竞争也在近几年趋于白热化。

  由于转让方有权选择交易机构和经纪会员,在交易规则不统一的情况下,为争夺市场份额,往往出现交易平台和经纪会员不惜降低交易佣金、在转让方信息披露和受让条件上过分迁就转让方的情况,而受损的是平台的信誉和国有资产的流失,交易平台和经纪会员的利益也由于卖方市场的强势地位被压空了利润。

  恶性竞争带来的是各方的苦不堪言,摆脱这种竞争的弊端,一致对外(转让方)成为各平台之间合作的基础,有交易机构负责人就指出,当合作带来的价值大于竞争带来的利益,那么合作就是必然的。

  随着国有产权交易存量的下降,制约交易规则进一步细化和实现统一的阻力减小,去年10月28日《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并于今年5月1日实施,这些都为推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提供了市场上的宽松条件和政策上的基础。

  统一之路

  2008年2月28日,京、津、沪、渝4家中央企业交易试点机构在北京达成了信息联合发布制度,自3月1日起,4家机构将统一在指定媒体披露项目信息,并在各自网站开辟联合信息发布栏目。

  在中国产权交易界,京、津、沪、渝组成的央企产权交易“国家队”一直是全国产权市场发展的风向标,而信息发布的联合被认为是交易规则统一的先声,中国产权市场交易规则统一的大幕就此拉开。

  3月10日,4家机构签署“上海协议”,正式启动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拟定工作,4家交易平台和四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磋商并拟定交易规则的统一。

  实际上,由4家机构联合拟定并且由4家机构率先试行是国务院国资委的最初想法,首先4家机构交易规模和市场经验位居全国前列,其交易规则也在全国各机构中相对最为完备,由这4家联合拟定并率先试行而后逐步推向全国具有循序渐进的意义。  

  整个2008年,四地联合工作组先后在上海、北京、天津和重庆进行调研和讨论,最终于2009年3月16日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6大环节”做出了规定。

  3月24日和25日,国务院国资委在杭州举行“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暨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会议”,正是这次会议上,来自全国主要产权交易机构的负责人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大量意见。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国资委选定的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参加会议的交易机构负责人认为,虽然“征求意见稿”是由4家央企交易机构联合拟定,但这是产权市场多年来实践的丰富经验的总结,应该对全国产权市场起到指导作用,覆盖范围应该扩大。

  而对于“征求意见稿”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行委托代理制,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转让方可以自主选择产权交易机构公布的会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而产权市场的现实情况时,除了北京和上海,全国其他产权交易机构包括天津和重庆在内都暂无能力实行纯粹的会员制,不仅没有大量成熟的经纪会员可以依靠,会员制的实行让大量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必须由会员代理,分流了产权交易机构目前赖以生存的收入来源,不仅不能扩大规模,自身生存都将难以为继。

  总体而言,以上两条规定引起的反应最为强烈,而国务院国资委也根据这些意见要求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6月25日正式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作出明确规定,适用范围扩大到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并且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实行会员代理制。

  《操作规则》的正式出台引起产权交易业界的推崇。上海联交所副总裁吴红兵就认为,《操作规则》在产权交易的6大环节作出了细致明确的规定,将促使产权交易向相对标准化迈出重要一步,而规则的统一将有利于产权市场的跨区域交易。

  北京产权交易所董事长熊焰认为,《操作规则》的出台是产权市场对其主业的规律性认识上升到了新的层面,促进了行业稳定和规范,避免了各地市场发展参差不齐带给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总裁郑康营则指出,由于三号令以及配套规则没有具体约束,转受一方不履行支付或交割行为而使另一方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操作规则》关于交易价款实行进场结算的制度将有效化解交易风险。

  《操作规则》的第八条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 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常务副主任常青认为,这一规定明确了产权交易机构的定位,解决了交易过程中曾经出现的一些困惑和尴尬。

  细则值得期待

  事实上,《操作规则》虽是对三号令的升华和对近年来产权交易经验教训的总结,但不能改变其“基本性指导性”办法的实质,并没有对产权交易中出现的一些特定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而这些正是接下来即将出台的9个交易细则和4个实施办法的内容。

  作为上海联交所和北交所的产权经纪会员,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任金春就指出,交易规则不统一的确会给很多交易带来障碍。

  比如转让方企业原股东的优先受让问题,由于《公司法》没有规定原股东受让必须进场,这就在不同交易机构产生了不同的规定,有的交易机构规定必须在场内行权但不用加价,有的交易机构则规定可以在场外行权,非原股东受让只有一次报价机会。而据了解,《操作规则》的配套细则将做出统一规定即在场外行权。

  任金春以智德盛公司去年操作过的一个股权出资的案例指出,因为是公司间的换股,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有的交易机构认为可不进场挂牌,直接出具交易鉴证即可,而有的交易所规定必须在场内挂牌。事实上,股权出资项目公开挂牌并不符合常理,规则上的模糊让交易效率骤然降低。

  据了解,由于属于操作层面问题,《操作规则》的相关配套细则和实施办法将由负责起草拟定的4家产权交易机构联合发布,而非国务院国资委出面,全国其它各地交易所可自愿实行。

  然而,这一《操作规则》显然不是完美的。在产权交易的终结方面,最终出台的规则并没有改变“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即“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终止产权交易”。

  就此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常务副主任常青就指出,地方国企改革中的一种现实情况是,很多大型国企的改革都是由国资部门直接操作,然后指派下属的国资公司代为转让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资部门与意向受让方发生意见冲突,而作出终止决定,则很容易激化矛盾,容易出现无序终止的现象。

  常青认为,产权交易过程中,受让方会付出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国资监管部门随意宣布终结交易,将给意向受让方带来严重损失,《操作规则》应该对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给予意向受让方补偿,谁来补偿作出明确规定。

  刚刚上路

  千呼万唤,几经周折修订,《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终于出台,其配套细则也已完成拟定并将在近期公布,这的确是中国产权交易业界的一件利好大事。

  但是必须指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统一还只是刚刚上路,只是三十年改革开放和国资改革之后的首次统一,甚至带有交易机构在新形势下由竞争转向合作的妥协成分,甚至其中还有一些不符合实际交易中的规律。

  中国产权市场的规范之路迈进一个新时代,但仍然充满荆棘,任重道远。

  作者系新浪网产权交易频道执行主编

  国资进场交易的5大监管重点

  陈/文

  关于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最早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中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新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进一步从立法角度明确为:“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产权交易市场作为非上市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平台地位更加明确,而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也成为国资监管的重点,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提出“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规范进入、操作透明”的16字指导方针后,各级地方政府和国资监管部门更是提高了对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及国资监管的重视。

  就各地情况来看,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业务种类主要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涉讼资产转让、增资扩股等几种类型。

  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转让方案制定到最后的鉴证交割涉及很多方面,总体来说国资监管对各类进场交易的重点环节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产权主体

  产权主体是进场交易的主要参与者,产权主体的证明文件是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ll6号)第五十条的规定:“产权登记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和产权转让等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对没有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不予办理相关的工作。”

  然而在现实中,部分企业未办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对出资变化或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变更,所以经常会出现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工商备案等与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不一致的情况,造成产权主体不明晰。在进行产权转让等行为时候也常用验资报告等其他方式勉强代替。2004年,《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将产权登记机关确定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机制。

  作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基础环节,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在明晰产权主体、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

  在整个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资产评估是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的关键环节。资产评估的结果决定了进场交易的挂牌价格,是国有资产转让的核心问题。从1984年扩大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以来,资产评估过程中的虚假评估、低价转让等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主要因素。

  具体来说,国资监管机构对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的监督检查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资产评估委托关系。按照《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中的规定,针对不同的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应分情况处理,按照经济行为事项涉及评估对象的不同,由产权持有方即企业或出资人进行委托;二是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首先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次避免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是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此外,对于评估结果的审查要结合企业相近年度会计报告进行,特别是重大事项的评估,除了查看会计报告之外,有必要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监事会代表省国资委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财务活动等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的财务、业务情况有充分了解,并且意见具有一定独立性,对资产评估结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受让条件

  受让条件在整个国有资产转让流程中是国资监管的重中之重。很多中途出现纠纷的案例大多因为受让条件。3号令和国资法都只是对受让方做出了说明,而对受让条件除了转让价格之外并无其他要求。受让条件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受让直接条件,如受让价格、付款方式、债务承继、资信条件等,大多可直接量化或客观判断;另一类是受让方资格间接条件,如行业地位、业务范围、资产规模等,这一类标准多带有主观判断性,实际操作中很难明确做到公平公正,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在产权交易监管时,由于转让标的性质特点不尽相同,因而对所设置受让条件的合理性难以正确把握。

  总体而言,受让条件设置越多越严,被排斥在外的潜在受让方就越多。对受让条件的监管重点首先转让价格,即不低于资产评估值的90%,否则必须暂停交易,获得相关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才能进行。其次是受让方条件,主要是防止受让条件为转让方暗选的“特定受让方”量身定做。对于这类不合理受让条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判断转让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仅仅国有产权退出还是为了寻找合适的战略合作伙伴;二是考虑原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的作用,是否需要受让方具备同类或更高资质;三是标的企业的行业性质,是否具有特殊性,如是否在国家产业布局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否处于垄断地位等,近而判断是否有必要对受让方的行业或地域等提出要求。

  信息披露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是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所在,也是产权交易市场实现产权交易市场发现价格、发现买家功能的重要途径。

  国务院国资委在京津沪渝4地产权交易机构建立了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机制,将产权交易信息在4家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及选定的报纸固定版面定期发布,基本做到实时监控。

  信息发布的主要要求是真实性、完整性和客观性,同时要注意信息发布的范围和透明度。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分为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报刊发布公告的要求。前者重点要求准确、客观,且在挂牌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内容或变更受让条件,防止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后者要求是省级以上报刊发布产权交易公告,防止信息披露范围狭窄。

  国资委与其他机构间的协调

  国资委对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进行监管过程中主要需要和两类机构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一类是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从公布的各类办法来看,所出资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和增资扩股项目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金融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涉讼资产处置由法院负责。其中,国资委作为国务院设定的国资管理机构,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机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各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工作,并对其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这项选择决定权实际上表明国资委对产权交易机构负有直接管理职责,所以在涉及其他部门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的国有资产转让业务时,国资委应在沟通协调工作中起到主要作用。

  另一类是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个别环节所涉及到的部门,如涉及外资收购事项的在签订转让合同后还需要外资管理部门的审批,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等转让事项需要土地管理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这类特殊项目因涉及后置审批,产权交易周期较长,手续相对繁杂,国资委要处理好相关衔接工作。

  作者系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专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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