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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选聘经理应成为试点必选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7日 15:20  上海国资

  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管控不是目的,激活才是根本

  安  林

  当前,随着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全国一些地方政府国资委,如上海市、山东省,也纷纷启动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建设试点工作。应该说这是一件好事,是可喜之处。但也存在另人深度担忧的地方,就是大家都没有把《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本已赋予的“董事会选聘经理”的法定权利拿进来“试”。就是说,到目前为止,“董事会选聘经理”还没有成为各级国资委董事会试点的必选项。

  “董事会选聘经理”为什么要成为必选项?

  笔者认为,一个国有企业成功的董事会建设,至少要体现和实现两个基本意图,一是管控意图,再一是激活意图。前者在于防范经营决策风险,防止内部人控制,以确保企业国有资本保值;而后者在于激发董事会,激励经理层,以实现企业国有资本增值。前者基于股东的利益,后者则侧重董事会、经理层的利益。

  笔者同时认为,这个董事会建设里面也存在着管理学意义上的双因素理论:管控仿佛是保健因素,管控到位了,能防范董事会、经理层不犯大事、不出大错,但对董事会、经理层起不了激励作用;而要真正调动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能动性、积极性,发挥其公司治理应有的作用,还必须重视激活这种激励因素。

  鉴此观点,对比目前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所表现出的明显成效,不难发现,那些成绩,如试点企业决策权和执行权的分离、风险管理与控制的加强等,还主要是“管控”层面的。它们虽较好地体现了国资委的股东意志,但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客观而言,则只起到了“保健”的作用。国务院国资委领导在总结央企董事会试点工作成绩时,常说的“试点企业没有一家出现过重大投融资决策方面的失误”的情形,就能说明问题。

  但正如企业国有资本保值不是目标,增值才是追求一样,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管控不是目的,激活才是根本。因此,导入“董事会选聘经理”这一激励因素,将不仅是各级国资委进行董事会试点的关键选择,也是下一步深化董事会建设的内在必然。

  现实中我们所常见的国有企业董事会不能自主决定总经理的任免、总经理不能自主提请聘任副总经理的人选,甚至连董事会也不决定总会计师等高管的人选、不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分配,以致董事会运行不力、董事会权威不够、董事会与总经理关系不调等情形,盖因公司法人治理“激励”因素的缺失所致吧。

  “董事会选聘经理”应成为试点必选项,第二个原因还在于消除试点改革的杂音。实践表明,一些不曾拥有董事会选聘经理权的试点企业,其试点情况往往容易使人混淆一些事情的因果关系,以至于因果不分。比如,本来就有一部分人认为国有独资公司搞董事会试点意义不大,再加上因董事会没有选聘经理权又引起一大堆难题,结果就会招致“试点无意义”的声音更大,底气更足。

  当然,“董事会选聘经理”应成为试点必选项,最重要、最关键的原因还在于,它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国资委对管人的真实理解和真实做法。董事会选聘经理权能否被赋予、何时被赋予、怎样被赋予,都将成为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国资委究竟怎样推进董事会建设——注重形式还是内容,注重自身利益还是兼顾董事会、经理层关切——的关键中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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