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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交易进程延滞衍生的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7日 15:13  上海国资

  沈立群

  此案例一波三折,从评估基准日计算,时间跨度为16个月,从进场挂牌起算,“马拉松”式的交易进程已花费10个月时间

  因交易进程延滞而旷日持久的案例,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屡见不鲜。近期,市场监管机构受理申诉的一宗案例就颇具典型性:一公司制企业法人作为出让方,将持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的64%股权,以资产评估结果11.3万元为挂牌价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也产生了2个意向受让人。但历时10个月后,该项目的交易尚未终结,令人啼笑皆非。

  产权项目在交易平台公开转让,整个交易进程包括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价款、出具交易凭证等6个程序。在正常情况下,公开转让项目完成交易大约需要两个月的时间,这是规范交易行为必要的制度安排,也是发现卖主、发现价格相应的时间成本。然而,如果交易进程延滞,就会影响正常的交易秩序,并衍生新的交易成本,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也会受到质疑。

  交易进程延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表现为交易当事人之间或交易当事人与交易机构发生争议,致使交易进程无法按正常程序推进。分析已经发生的交易进程延滞的案例,可以发现意向受让人的资格确认和转让条件的设定及接受是争议多发的两个环节。

  以上述转让案例为例,该项目于2008年9月2日公开挂牌,截止20个工作日转让信息发布期满,出让方在对2个意向受让人资格确认时,提出否定一个非标的公司原有股东的自然人(以下称“竞买人A”)的受让资格,竞买人A说明辩解,出让方坚持己见,双方函来函往,交易机构多次协调并启动内审机制,直至2009年3月6日,资格确认一事才“尘埃落定”,转入竞价程序。

  作为竞价组织者的交易机构发出出让文件后,争议再起。经历受让资格争议风波的竞买人A提出,出让方在出让文件及所附合同中的一些设定与出让方提交的标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原有的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属转让条件的重大变更。出让方对此疑义作出解释,声称原先形成的转让决议至今已有一年之久,期间经历了金融危机的冲击,标的公司股东会已重新作出了支撑出让文件中现有出让条件的决议。

  随后,又是函来函往,双方据理力争,互不让步。结果,因4月22日竞价日期临近,竞买人A只得在提请搁置争议的前提下,缴纳了竞价保证金,并递交了竞价文件。由于竞价文件未接受承担标的公司经营性亏损的出让条件,交易机构经审议后认定竞买人A自行更改交易合同内容,失去受让资格,在实施竞价前告知当事人并于4月27日发出了《项目竞价结果通知书》,该转让项目由另一竞买人(标的公司自然人股东)以挂牌价受让。竞买人A对此极为不满,向市场监管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对此转让项目的交易过程展开调查,纠正其认为的违规行为,维护竞买人A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一波三折,似一个情节复杂的故事。从评估基准日计算,时间跨度为16个月,从进场挂牌起算,“马拉松”式的交易进程已花费10个月时间,一个标的为11.3万元的交易项目,与交易相关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成本相比较,已经不相匹配。

  实际上,交易进程中产生争议并不可怕,但交易机构一定要当断则断,否则反受其累。

  所以,“坚持公正立场,恪守公平原则,执行交易规则,提高市场效率”,应当成为交易平台及时处置争议,有效推进交易进程的24字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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