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小额贷款公司的喜与忧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6日 16:04  《中国金融》

  本刊记者 植凤寅

  主持人的话: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全国范围推广开来。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3月末,全国已开业583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573家。在一年的运行中,小额贷款公司解决了一些地区“三农”及中小企业的发展资金问题。但是,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利润空间小,经营风险大,期间也出现了盲目扩张、业务不规范等诸多问题,此为一“忧”。2009年6月,银监会下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为村镇银行,这是一项期待已久的正向激励政策,可谓一“喜”。但是,新政策的出台究竟能给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带来什么样的新气象还有待市场检验。本刊记者分别采访了浙江苍南联信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朱良建、海宁宏达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沈向晟、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孔祥智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小额信贷研究室主任孙同全,他们分别从业者和学者的角度,阐述了对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期待与建议。

  业者之声

  关于资金来源及可持续发展

  记者:请问两位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运行一年来,公司的发展情况怎么样?据了解,资金已经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瓶颈,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朱良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由当地12家优秀企业法人股东组成,是浙江省首批和温州市第一家开业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2009年3月下旬从银行融资5000万元,营运资金合计1.5亿元。自2008年10月13日开业至2009年6月末,累计发放贷款3.06亿元,贷款余额1.5亿元,其中发放“三农”贷款5158万元,微小型企业贷款6915万元,消费及服务业贷款2916万元,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13.99‰。目前公司运行状况良好,没有发生不良贷款,贷款业务稳健、安全、有序。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运行近一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也在发挥着引导民营资本流向农村、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三农”经济发展的作用。但是,由于政策法规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不足,是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因此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对支持微小企业和“三农”经济发展作用十分有限。就温州市已开业的8家小额贷款公司来说,资本金加上银行融资合计营运资金仅为19.5亿元,而温州的民间融资规模达几百亿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金仅仅是庞大的民间融资的一个零头。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运行,仅是打开了民间融资阳光化的一个窗口。因此,必须从政策上疏通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渠道。最近浙江省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有关拓宽贷款资金渠道的主要内容包括两点,一是允许增资扩股,但不得超过原资本金的1倍;二是适度放宽经营范围,即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业务。但是增资扩股资金受限,资产转让由于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约束,与银行业合作困难重重,因此我们建议重点要解决以下政策问题:

  一是取消资本金上限规定。根据浙江省政府金融办的实施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发达市县上限为2亿元,欠发达县为1亿元。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是股东的自有资金,即使出现较大的呆坏账,公司也是自负盈亏,不会造成社会稳定问题。据此,我们建议取消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的上限设置。

  二是放大融资比例。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与合作银行的融资比例是2∶1,正常情况下资产负债率即为33.3%,假如银行授信比例提高到1∶1,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也只是50%,同时全部资金在融资银行封闭运行,流动性强,作为融资银行来说风险是极小的,因此有必要扩大银行融资比例,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后续发展。

  三是允许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批发贷款等,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贷资金规模。

  四是在严格监管下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以借贷中介人的身份引入特定民间资本,针对特定贷款对象发放一对一委托贷款,比如渔民保险基金、城镇医保基金等,采取受托加风险保证等,形成民间资本的有效对接。

  五是适度放宽经营范围。建议除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外,允许经营部分中间业务、银行批发的零售贷款业务、代理与借款相关的保险业务等。

  沈向晟:海宁宏达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浙江省首家成立的小额贷款试点公司,坚持面向“三农”、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和服务定位,自2008年9月28日开业以来,在风险防范、经营效益等方面均取得一定成效,截至2009年6月底,公司累计为中小企业、种养殖户发放贷款约8亿元,月末贷款余额2.2亿元。

  根据相关政策,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是“只贷不存”的非金融机构,只能依靠资本金发放贷款,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向金融机构融资难度较大,成本也高,不能吸储,就意味着一旦注册资本金全部贷完,公司就再无钱可贷,资金已成为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瓶颈。2009年5月底浙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补助、呆账准备金的计提给出了相应的优惠政策,还明确指出对稳健经营一个年度、考核评价达标,内控制度健全、法人治理严谨、不良贷款比例低于1%、小额贷款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报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批准,可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我们期待着新政策的出台能真正帮助小额贷款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经营成本。

  关于转制和未来发展

  记者: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定位于中小企业与“三农”经济,其间的风险可想而知,严格的监管实属必要。之前许多发起企业正是冲着“村镇银行”的目标来的,如今,期待中的政策终于出台了,但是结果与之前的想象可能有很大出入,怎么看这个问题?

  朱良建:我们与其他的小额贷款公司一样,市场定位于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贷款业务小额、分散,风险大、成本高。在近一年的试点运行中,我们的信贷资产质量是比较高的,原因在于一是开业之前制订了一系列符合“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控制制度,包括贷款对象分类选择、担保人担保额度、贷款权限及流程设定、岗位制约、信息归集与分析论证,从密切接触贷款对象、担保人的群体中收集信息,确定信息的真实性;二是建立了一支本土化、专业化的经营队伍;三是企业法人股东十分了解“三农”经济及中小企业,经历过企业创办的艰辛,积累了成功创办企业的丰富经验,他们最了解所应扶持的对象。

  实事求是地说,联信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的小额贷款公司一样,发起组建之初都是冲着改制“村镇银行”目标来的,但是我们通过近几个月的运行,总结经验,了解分析了村镇银行的准入政策、经营环境和股权结构等因素之后,初期想象在运行不到四个月的过程中就发生了变化。我们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发展主要是基于国家配套政策的出台,改制成为村镇银行不是未来唯一的发展方向,一是村镇银行很难改变大银行固有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也体现不出农村金融的创新;二是股权结构因素难免会影响经营活力;三是村镇银行的存款业务拓展也是很难的;四是小额贷款公司是纯民营资本,有活力,能满足“三农”经济需求,改制成为村镇银行之后不一定适合农村。

  结合我公司近一年的运行和目前村镇银行的运行情况看,对于《暂行规定》的准入条件我有如下一些看法:

  一是要求其主发起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目前已开业的村镇银行的运行情况看,是在主发起人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全控制下经营,其经营理念与发起银行没有多大区别,董事会和高管人员同样是在发起银行的股东控制之下,以执行者身份履行职责,自主经营有限,可以说是大银行“克隆”了一个小银行而已,谈不上民营资本与“三农”经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有效对接。

  二是《暂行规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改制前最近四个季度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对于这一要求,在目前的政策条件下,小额贷款公司很难做到。一方面是小额贷款公司以保证担保贷款为主,占贷款总额的90%以上,涉农(含渔业)贷款对象均为弱势群体,由于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因素,其贷款风险极大;另一方面,“三农”贷款户数多、面大、分散、区域广,贷款发放和维护成本高,就小额贷款公司的人力、财力、经营效益看,涉农贷款占60%几乎无法做到。小额贷款公司不是慈善机构,其贷款对象只能是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经济兼顾均衡发放贷款,勉强微利经营。

  三是我们也担心重新改制组建成村镇银行后,由于主发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和股权结构因素,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方式、经营理念、经营业绩、客户群体可能会在很短时间内被打破。

  鉴于上述的问题,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我们建议:

  一是修改对主发起人的要求,应允许经省政府考核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主体改制为村镇银行,其理由是:有利于持续经营;有利于民营资本与“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对接;有利于打破和超越银行业经营理念,填补银行业服务空白,真正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利于金融创新,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我们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跟上世纪90年代的农村基金会有很大区别,从客观条件和主观意愿上都能保护好存款人的利益,因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大多数是出身农民,之后创办企业,因此了解农民、了解经营和创办企业的艰辛,心地相通。

  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如果不能以主体身份转制为村镇银行,我们认为可以发展为专业的小型贷款公司。可设定具有限制性金融牌照,不吸收公众存款,从货币市场获得资金,经营银行批发贷款的零售业务、民间借贷中介、小额贷款、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在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下,实行风险管理、合规经营考核,通过考核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逐年放大银行融资比例至2~3倍。如此,在不远的将来小额贷款公司或将成为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沈向晟:正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风险大、管理难度高,没有多少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审慎的监管是必须的,也是可以理解的。《暂行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画出了路线图,但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持续发展的要求,《暂行规定》对希望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许多人质疑《暂行规定》中“转制后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主发起人”的规定,认为这意味着原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在改制后,将成为村镇银行的小股东,从而发生控制权转移,这有可能成为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的难点。但我个人认为,这一点实际上在原来的村镇银行实施办法中已有明确,并不是什么新的规定,因此对我们公司而言已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当然,实际的接受程度会因人而异,各个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可能会有较大的差异。

  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是许多小额贷款公司所追求的目标,但要成功转制成为村镇银行,必须具备许多严格的申请条件和硬件条件,这也是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过程中的必经之路。一旦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就可以全面开展银行业务,经营模式将更加完善,资金来源问题将得到改善,盈利能力也将大大提高,同时也将承担更重的社会责任。因此,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一方面注重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服务对象的合作,抓住机遇,为将来的改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小额贷款公司在规范发展的道路上,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从目前来看,首先最重要的是强化风险防控,其次是解决后续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靠自有资本金放款,随着业务的拓展,如不能及时补充资金,势必影响发展的可持续性。可利用金融机构的充足资金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资源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双赢。探索建立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直接服务于“三农”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农村金融创新,规范民间融资,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专家之言

  记者:小额贷款公司试行一周年,有成绩有发展也有困惑。原来大家一直期待正向激励政策的出台,而政策真的出台了,其中的一些规定又似乎给原有企业发起人带来更大的苦恼。怎么看待《暂行规定》政策的出台?对于小额信贷公司的未来,有人认为村镇银行是方向,也有人建议几条腿走路。怎么看这个问题?

  孔祥智:小额贷款公司是根据相关政策而成立的,运行一年来在一些领域作出了一些贡献,缓解了部分地区的资金紧张问题,它应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至于小额贷款公司要不要转制为村镇银行,这不是关键的问题,也不是必须的问题。风险总是存在的,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为村镇银行设定的种种“条件”也是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谨慎是有必要的。应该说《暂行规定》的出台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制开出了一条道路,但是门却没有完全打开。

  孙同全:《暂行规定》已经为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打开了一扇门,但是门槛很高,私人投资者必须放弃控股地位。对于那些不愿意放弃控股权的投资者,这可能是无法接受的。但是,如果一个投资者冀望通过村镇银行把“蛋糕”做大,从而得到自己通过小额贷款公司不可能得到的更大利益,他还是愿意接受这些“苛刻的条件”,转制为村镇银行。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村镇银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必然方向。小额贷款公司有其自身的优势,其一就是私人投资者可以掌控公司的决策和利益分配,其二是监管力度小于村镇银行,贷款经营上可以更加灵活一些。国外也有许多非银行的小额贷款机构,照样可以“快活地”生存。

  在一个经营主体多元化、多层化的市场经济中,融资需求也是多层次和多样化的,需要不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来满足。从小额贷款需求主体看,有个人、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从主体的地域看,有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城市;从贷款用途和目的看,有生产贷款和消费贷款,有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等等。不同的金融需求不可能完全由某类金融机构来满足,这决定了金融机构的多样化和多层化。

  所以,我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或其他非银行小额融资机构可以与村镇银行共存,政府应该平等地给它们留出足够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记者:有人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就是“草根金融”,它的优势正在于其操作的灵活性、便利性,转制为村镇银行后严格的银行监管措施将使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灵活性受到一定影响。同时,如果非得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其改制为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银行要成为村镇银行的大股东,导致民营资本让位于国有资本,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来说是不愿意看到的。怎么协调这些问题?

  孔祥智: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还处于起点阶段,对于这样一个新生事物,我们应该给予更多鼓励而不是限制太多。小额贷款公司要想长足发展,必须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如果长期保持微利状态,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方能坚持多久是个问题。目前在税收等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获得太多的优惠政策,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问题也亟待解决。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是鼓励农发行、国家开发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资金。这其实也是为大银行资金运用开辟了一条道路,是个共赢的举措。二是在免税、减税等方面给予更多税收政策的支持。按照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不能吸收存款的,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当前面临的资金及盈利问题,最终只能是歇业。如果这样,会造成非常大的资源浪费。

  孙同全:我非常赞同银监会的一个观点,即当前小额贷款公司迅猛发展,对活跃县域及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个别地区也出现了盲目发展、市场定位偏差、风险加大等问题。村镇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机构,事关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必须进行审慎监管,这会牺牲一部分效率,但是,这是必须的。从这方面讲,《暂行规定》为愿意转制为村镇银行的小额贷款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行,提高其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是有益的引导。

  此外,国家允许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是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是,偏离服务“三农”的倾向有使这一政策目标落空的危险。《暂行规定》提出的“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等要求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回归政策目标的必要约束。

  政府有其优先发展的政策目标,如果经济组织积极服务于这一目标,政府会鼓励和支持;如果没有配合这一目标的实现,就可能享受不到相应的政策。这也是激励与约束的相容,没有免费的午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不应该发展,相反,小额贷款公司有巨大的发展必要性,政府应该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近期小额贷款公司的迅猛发展,一方面说明了民间资本的巨大潜力,另一方面说明了民间融资的巨大需求缺口,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这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无疑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所以,从这个方面来讲,应该调整政策,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困难,如融资限制等,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记者: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问题也从侧面反映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共性问题。对此,有哪些方面的建议与看法?

  孙同全:农村金融问题已经是老生常谈,但小额贷款公司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还是新生事物。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慎态度和严格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小型金融机构监管的困难。这些困难主要体现在监管成本上,小型金融机构数量众多,收集和分析这些机构信息的工作量巨大,而且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可能都弱于大机构,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力量难以有效克服这些困难。因此,要给小型金融机构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就需要将监管有效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就需要对机构信息及时掌握并及时反应,因而需要缩短信息传递链条。一个解决办法是降低监管层次,分散监管。就像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地方政府负责一样,可以考虑由地方政府部门负责监管辖区内的小型金融机构或信贷性质的非金融机构,“谁的孩子谁抱着”,解决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反应速度与监管的有效性和灵活性,并解决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所以,分层和分散监管可能是改善小型、分散的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环境的一个方向。■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登录名: 密码: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