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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新税法速递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9日 16:25  《首席财务官》

  文/盛立中

  ■财政部国税总局

  明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国税总局于今年4月27日和5月4日先后下发《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包括股权投资损失在内的企业资产损失,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点评:与过去的规定相比,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时间延长了30天。新的税前扣除办法对企业影响较大的是,明确了股权投资损失以及贷款类债权的税前扣除政策,同时对企业境内外营业机构发生资产损失时的税收核算做出原则规定。

  明确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下列情形下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和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点评:按照规定,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明确企业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点评: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股票期权行权可分期缴纳个税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所取得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旨在解决企业高管在股票期权行权时的现金不足问题。

  明确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

  点评:应该注意的是,按照现行规定,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点评: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于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上线已经没有限定。企业应充分利用好上述税收政策,也是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

  ■国税总局

  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凡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点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按照规定在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明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缴纳若干问题

  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涉及“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等所得税缴纳问题。

  点评:对跨区经营企业进行纳税规范,堵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源流失现象。

  明确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属于规定的范围;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技术转让收入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点评:按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衔接问题

  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点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执行15%的税率,并实行资格认定制。

  经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除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点评:规范各类准备金的计提,旨在防范税基被侵蚀。

  明确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认定问题

  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征收所得税。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管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企业的财务决策和人事决策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的批准;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管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点评:涉及税收管辖权和堵塞利用在境外注册公司的逃税漏洞。

  企业并购重组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将推进行业兼并重组,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增强动力,此次新税则的出台对国内企业推进并购重组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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