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立群
将含有国有权益的企业产权转让引入产权交易市场,应当成为国资监管机构破解监管难题的有效选择
《企业国有资产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已经形成了由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一整套制度规范体系。以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为指向,《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然而,除国家出资企业之外,该法对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所出资企业的产权管理规定尚不够明确,这对量大面广的含有国有权益的企业产权的监管,尤其是处于多级次出资链上的含有国有权益的企业产权转让,提出了亟待研究解决的新课题。
定义
我国的国有资产构成形式多样、分布范围广泛,从占有、使用的法人主体角度来看,主要划分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因而,应当依据占有、使用法人主体的不同属性实行分类管理。
相比较而言,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特别是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所出资企业,由于投资主体多元、出资层次多级,形成了各种复杂的含有国有权益的企业产权情形。
监管
企业国有产权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已经形成了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公开转让等一系列严格的制度规定。一般认为,这些规定主要规范的对象是国有独资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而含有国有权益的企业产权通常处于三级次以下的出资链上,公司的权益呈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股权比例多样化的特征。
事实上,这类企业产权的监管十分重要,因为这类企业产权量大面广,在企业国有资产总量中占有相当的比重。由于国有独资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资本构成比较独特,法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其它国有出资人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具有很强的控制力;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及含有国有权益的公司制企业,国有股东直接或间接所占的出资份额不足以对企业形成重大影响,国资监管的相关规范要求也很难通过企业出资链传递到标的企业,所以,这类企业产权中含有的国有权益的维护问题不容忽视。
目前,国资国企改革步伐加快,实施做强核心业务战略,缩短投资层级和剥离辅业资产是必然选择,这样,将会出现大量的含有国有权益的企业产权转让。如果监管不到位,则可能酿成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
转让
含有国有权益的多元投资主体转让其所持有的企业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未作直接的明确规定,似乎只能依靠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来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令国资监管机构尴尬的是,冗长的企业层级、复杂的公司股权结构以及部分不尽职的国有股东代表等多种因素,使其陷入了不“管”不行、欲“管”不能的两难境地。
产权交易市场作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平台,在近几年来的运行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规范转让行为、防范交易风险、保障各方权益的三大主要功能,并已经得到了社会的认同。因此,将含有国有权益的企业产权转让引入产权交易市场,应当成为国资监管机构破解监管难题的有效选择。
产权交易市场可以采取进场公开转让和场内达成交易两种方式,前者引入竞买机制,在保障规范的前提下,交易平台应当提供市场化服务;后者强调诚信自愿,保障产权转让行为的规范性、价格的公允性和交易的公平性。国有独资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应当进场公开转让。含有国有权益的企业产权的转让,其持有主体在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自主决定选择进场公开转让方式或进场达成交易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