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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国资交易场所选定是制度突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5日 14:13  上海国资

  任胜利/文

  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选定省级产权交易机构担当重任,也是一种“优币驱逐劣币”的现实选择

  自2009年5月1日起,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第54号令,以下简称“54号令”)开始施行。54号令规定金融国有资产应当在省级产权交易进行,这是产权市场制度的突破。

  产权市场存在制度缺陷

  长期以来,我国产权市场一直没有解决“依法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制度问题。本来,《企业国有资产法》应当对“设立产权交易机构”做出相关法律规定,否则依法设立产权交易机构就无从谈起。但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和54号令都没有如此规定。

  因为没有解决“依法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的问题,所以,与此相关的3个问题也就“无法”明确。

  第一,依法确定产权市场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者。只有明确规定市场监管者,产权交易机构的市场活动才能受到有效监管,没有依法确立监管者的产权市场如何才能做到规范发展和规范运行?

  第二,依法设立产权交易机构必须规定交易机构的层级。现有的产权市场制度体系对“产权交易”的称谓没有《证券法》那样的严格规定,没有规定“产权交易”机构的法律内涵,因为法无禁止,任何机构甚至自然人、组织、企业等都可以在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产权交易”机构,全国出现200多个冠有“产权交易”的机构也就不奇怪了。

  第三,依法设立产权交易机构必须规定交易机构性质和运行制度。《证券法》通过第102条、第105条和第110条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基本性质和运行体制:中介平台性质、会员代理交易制度、非营利性特征。令人遗憾的是,已经颁布施行的涉及产权市场制度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参照《证券法》而对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性质和运行制度做出过相应规定。所以,全国产权交易机构的状况看,交易机构不仅数量较多而且性质不一,市场交易规则和运行制度差异性较大,给今后全国产权市场统一运行带来“无法”逾越的障碍。

  金融国资出资人确定省级产权交易机构的初衷

  第一,金融国有资产交易的安全性对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要求。金融机构资产数量庞大(2009年据银监会统计约有70万亿),金融又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因此,金融国有资产转让是否规范涉及金融机构的安全,对国家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所以应当选定较为安全并且较为规范的交易场所。

  第二,在大多数省级政府已经颁布施行的产权交易市场制度中,一般都规定了省级产权交易机构是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一般都实行会员代理交易,把非营利性作为机构运行目标。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比较看重省级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属性。

  第三,3号令的制度实践在全国形成了以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为主的市场体系,省级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效率和交易总量,给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提供了选定交易场所的依据。

  完善产权市场制度迈出重要一步

  首先是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对现有制度的突破。同样是金融、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财政部,54号令比其以前颁布的35号令和36号令有了突破。这个突破的关键点在于:不但规定了国有资产要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而且规定了产权交易机构的层级。但是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依法设立产权交易机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虽然金融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仅规定了产权交易机构层级,笔者却认为,54号令仍然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突破。也可以说,54号令比3号令更有新意,因为它是3号令的延伸和提高。

  54号令和3号令的制定者都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在国务院尚未明确全国产权市场主管部门的前提下,制定涉及产权市场的交易制度,出资人显然受到职能所限,不可能超越自身定位而提出涉及产权市场制度的方方面面。而产权市场交易制度应当由国务院指定的产权市场监管者或主管部门提出,如果要上升为国家法律,也应当由其向立法机关递交立法的制度文本,真正推动《国有资产交易法》的早日出台。但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力所能及的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卓有成效的制度安排,在今天看来,也是对产权市场制度发展的贡献。

  其次,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为规范转让创造了基本条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实践表明,产权交易机构自身是否规范对金融国有资产能否规范转让至关重要。比如:一些产权交易机构自买自卖国有产权和国有资产;一些产权交易机构就是营利性企业,单纯逐利、短期经营行为严重;一些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者和交易规则的制定者同为一身等等。以上诸如此类的情况是现实存在的,所以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选定省级产权交易机构担当此任,也是一种“优币驱逐劣币”的现实选择。

  最后,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产权市场制度有所创新。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证明,在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制度具有决定性作用。而制度变动的内在机制是新制度比原有制度相对节约交易费用,能够降低交易成本。54号令对金融国有资产应当进入省级产权交易机构的规定,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制度变动方向: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制度效益。因为现代市场制度变动的结果扩大了交易品的转让空间,也相应扩大了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覆盖面,能够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又因为金融国有资产进入省级产权交易机构转让的结果是相应减少了数量众多的产权交易机构对市场的分割,也就相应扩大了市场空间。如果把相同数量的金融国有资产交易放到数量较少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与放到200多个交易机构转让进行比较,简单明了的道理出来了:由于交易机构相对减少,每个省级交易机构的成交总额必将大大增加,每个省级交易机构的成交宗数也必定大大增加,这样的结果必然是交易成本的大大降低。

  总之,通过认真学习54号令,对我们产权交易界人士来说,是正确执行该部行政法规的前提。因此,我们产权市场的同行都应当不断规范自身,特别是省级产权交易机构更需要不断努力规范自身,以良好的风貌、优质的服务为金融国有资产进场转让做好充分准备。

  作者系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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