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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境外投资法律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5日 14:08  上海国资

  问:我司自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正在利用海外资产整体价值下降的有利时机考虑收购几家境外企业,用以完善整合集团整个产业链,有效回避外国的贸易壁垒,拓展海外市场,并且已经开展了一定程度的前期工作。今年3月16日商务部新颁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对有关境外投资审批体制做了新的规定,但我们发现若正式开展海外并购需要完成的国内审批手续还是比较繁杂,同时海外并购中我们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完成哪些工作,请律师帮助我们解答。

  葛永彬律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商务部在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发展较快、国内企业对外投资能力不断增强以及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各国贸易壁垒增加的形势下,为拉动出口、增强国内企业国际竞争力、稳定外需、扩大内需而对原有商务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管理规定的更新和完善,其主旨是大幅下放核准权限、简化核准程序,为国内企业利用商机进行海外并购提供政策上的支持。但企业需要明白海外并购在法律层面上仍然存在较大的风险,需要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深度参与。同时商务部门的事前和事后核准备案等工作仅是企业海外投资需要履行的国内审批手续之一,为顺利开展海外投资工作企业还需全面了解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海外投资审批制度的整体框架。

  海外投资在法律层面应完成哪些工作以避免相应风险

  投资所在国整体法律制度的调研

  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如有的国家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不得成为本国企业的控股方、有的国家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收益必须依照官方汇率部分强制结汇等,这些都可能构成未来海外被投资主体运营和收益的严重阻碍。因此对投资所在国整体法律制度进行调研是企业在海外投资决策时的先决条件。企业在正式开展海外投资时有必要聘请律师对投资所在国的外资准入制度、公司法律框架、税务体制、劳动法律制度、环保要求、外汇管制要求等与企业运营和收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做详尽和调研和确认。律师利用其专业优势完成该工作后可根据企业要求出具法律调研报告,这将成为企业决策时的关键基础和参考。

  被投资主体或目标资产的法律尽职调查

  不论是绿地投资(创建投资,是指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依照东道国法律,设置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还是对已有被投资主体的股权或目标资产并购,国内企业必须在签署正式投资文件前确认未来合作方、被投资主体的法律资质、合规性,目标资产(尤其是矿产、林业、石油等)是否存在瑕疵等重大事宜,律师团队可以在上述A的基础上或者投资所在国律师配合,完成相应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有效避免企业海外投资的潜在法律风险。若经过法律尽职调查确认存在一定的瑕疵不但可以增加国内企业投资时的谈判资本,还可提前对该等瑕疵做相应安排,同时也可为未来股权资产转让或者资本运作设计好相应构架。

  策划、设计交易结构和融资方式

  根据作为投资主体的国内企业未来着眼点的不同,从合理避税、退出机制(被投资主体上市、被投资主体股权或资产转让)等不同角度,需要由律师协助分析各种交易结构的利弊,设计不同的交易结构、海外股权框架,如相对而言,国内企业先至开曼、BVI、香港等地设立SPV作为投资主体进行投资就比国内企业直接投资在税收、被投资主体海外上市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同时针对投资所在国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金融体制的不同,律师可以协助国内企业选择并购贷款、股东贷款、当地金融机构贷款以及私募股权基金注资等多种融资方式。

  参与谈判及投资法律文本的拟定

  律师可以根据自身的法律服务经验和对相关领域的深度了解,在国内企业开展海外投资谈判时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法律建议,提示法律风险,同时根据谈判内容从国内企业角度出发拟定全套法律文本,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国内企业的现有和预期利益。

  国内审批申报

  如上所述,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国内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事前和事后、不同性质的企业均需完成整体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之后,方可保障投资的合法有效,顺利推进,详见下面分析。

  海外投资在国内需要完成哪些审批

  国内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国内的基本审批部门主要包括发改委(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外管局(《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在基本报批流程上主要分为3个阶段的审批:

  境外投资筹备启动阶段

  外管局——外汇风险与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发改委——书面信息报告

  商务部门——书面报告/备案

  境外投资正式审批阶段

  发改委——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备案证明

  商务部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外管局——外汇登记/外汇汇出核准

  境外投资运行阶段

  发改委——项目变更核准(包括建设规模、投资方、股权、中方投资额等发生变更)

  商务部门——项目变更核准(原投资申请事项变更、终止)

  除此之外,需要提醒国内企业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性质或投资形式的不同,还需要完成其他相应主管机关的审批,例如国资委(国有产权登记)、保监会(《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综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大大简化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时在商务部门的核准程序,有利于企业的出口,化解一些国家对中国实施的贸易保护主义。也有利于国家收支平衡,实现经常项目开放过渡到资本项目开放。但是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海外投资相应的法律风险并采取有效地针对措施,同时各企业还需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完成相应审批工作,以保障投资项目和合法性,避免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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