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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有章可循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5日 12:14  上海国资

  沈立群

  《办法》规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行为,就 3大关键内容划定了“红线”

  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覆盖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这一特殊而又“空白”的领域。

  先前在人们的一般认知中,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似乎属于“另类”。财政部制定的《办法》在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和适用范围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规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行为,加强了对这一特殊领域的监督管理。

  金融企业的特殊性

  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在于国家对这类企业的经营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各类金融企业的行业进入和经营活动均受到专门的法律、法规约束,未经准许,企业不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

  《办法》所称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持有人的角度来看,可分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等3种类型。前两类主体直接持有的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益,后一类主体持有的是依法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向企业投资的国有资产权益。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标的的形式来看,包括非上市金融企业的国有产权和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份以及持有主体为金融企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份。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规范

  《办法》规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行为,就 3大关键内容划定了3条“红线”:

  ——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办法》确立“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制度,并对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以上规定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管格局和职责分工。

  ——划分审批权限。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必须履行审批程序。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中央管理的报财政部审批,地方管理的审批权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转让所持子公司的产权,由控股(集团)公司审批,但涉及重要行业、重点子公司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以及导致转让标的企业所持金融企业或者其他重点子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上述不同情形的审批规定,是具体转让行为合规合法必须履行的程序。

  ——转让实行双通道加直接协议。《办法》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这是财政部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配套措施。《办法》借鉴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行实践,对制定转让方案、经资产评估确定挂牌价、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实施交易以及需要审批的报送材料等作出了规范性的设定。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资源稀缺,变现能力强,这类产权进场交易,对产权交易市场而言,不仅是业务多元化开拓的重大机遇,也将成为鉴别产权交易机构市场化功能的“试金石”。

  《办法》对因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等原因,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留下了疏而不漏的活口。直接协议转让收放有度。

  正确理解并遵照执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才能有章可循,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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