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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完善制度设计 推进年金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3日 14:17  上海国资

  围绕广大企业年金发起人和受益人的核心需求,必须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拓展投资渠道多元化、创新企业年金产品、强化受托人核心地位。

  完善制度设计 推进年金市场

  年金发展的实例证明,政府只有要求而无实质举措的行为无法撬动市场发展,必须进一步明确并加大企业年金的税优力度

  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规范了企业年金制度,进一步推动了企业年金市场长足发展,企业年金基金规模从2000年的200亿增加到2007年的1519亿。但总体来说,发展速度远不如保监会在2006年做出的预测乐观——在2010年规模将达1万亿。

  究其原因,是政策的不配套和制度的不完善,企业年金的发展之路遭遇了严重瓶颈,机构热、市场冷的现象很明显,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制度层面进行创新突破。

  围绕广大企业年金发起人和受益人的核心需求,必须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拓展投资渠道多元化、创新企业年金产品、强化受托人核心地位等,并将这些核心问题纳入上述两个企业年金基本法的规范框架内,从而有利于保障基金安全,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并调动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释放企业年金的市场需求,从而能引导规范市场需求,推动市场合规发展,有利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

  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对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充分调动个人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提高企业年金所能提供的养老金替代率,有利于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和降低群众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依赖,缓解财政压力。

  一方面减少居民对未来面临养老风险的担忧,促进居民将储蓄转化为当期消费,扩大内需,另一方面缴费汇集成有着长期投资理念的养老基金,为经济社会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促进经济发展。

  在国内实际操作中,原来各个省市尤其是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方,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对企业缴费税前列支的比例,最高达到了8.33%。受惠于税优政策,年金市场得到了极大发展。尤其在2007年10月国资委发布《关于央企试行企业年金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央企的年金建设明显加快,相继有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红塔集团、中石油集团200亿元等建立年金计划。据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5家养老保险公司的企业年金客户数达5677家,比年初增加5400余家,同比增长了21倍;受托管理资产达84亿元,同比增长9.9倍。但随着2008年2月财政部的34号令出台,由于降低企业缴费的税前列支比例至4%,而由于个人缴费不享受税优,从这之后企业年金市场几乎再无大型计划的建立。5家养老保险公司的受托管理资产规模增幅下降,2008年三季度的环比增幅仅10%,较上一期39%下降29个百分点。

  国外的经验充分表明,税收优惠是推动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引擎。美国最大规模的养老金401(k)计划就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动快速发展起来的。最常见的税收优惠方式是在缴费环节,针对企业和个人的企业年金缴费都给予一定额度或比例的税前列支。而20号令和23号令中缺乏明确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年金发展的实例已经证明,政府只有要求而无实质举措的行为无法撬动市场发展,必须进一步明确并加大企业年金的税优力度。借鉴国际上主流的税收优惠模式EET,可以通过税收减免、返还等方式,对企业和个人缴费给予税收优惠。

  实现投资渠道多元化

  养老金资产天然地具有保值增值的需求和长期性特征,需要市场提供多样的、与养老金资产特征匹配的长期性、多元化金融投资产品供资产选择。这不仅符合养老金资产的内在要求,也是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充分保障受益人利益的手段。

  多元化投资能够有效实现风险分散

  从此次金融危机背景下全球养老金的投资业绩来看,充分体现了多元化投资策略所带来的风险分散效果。一方面,尽管全球养老金投资短期都面临着相当大的亏损,但总体上其损失比例仍低于证券市场上的调整幅度。另一方面,养老金良好的风险多元化投资在长期看来是有效的。例如美国加州公务员养老金在2000—2001年间,由于全球股票市场萧条,投资组合价值损失了大约7.2%,但在截止2007年的10年年均回报率依然达到9.1%;瑞典养老金在最近15年内的年均名义回报率达到11.8%(扣除通胀实际回报率为8.5%);智利的养老金在过去26年里,年均投资回报率为10%。

  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需求

  在金融危机扩大到实体经济的背景下,国家出台了4万亿的刺激经济投资计划,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等方向。养老基金更应当在此时发挥资金“蓄水池”的作用,积极响应国家“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的政策号召,为国家建设提供资金。同时,在资本市场波动剧烈的情况下,作为拥有长期资金的机构投资者,过于强调养老金投资的流动性和可变现性,其实是局限了养老金资产投资选择范围,影响了养老金资产配置效率的有效实现,使养老基金损失了长期收益。因此在保障资金安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建议放宽比例限制,鼓励扩大企业年金资金投资渠道,特别是放开对长期性投资产品的限制,加快推进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债权投资的尝试,尤其是在企业年金投资于国家推进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中长期体现资金特征和收益率需求的良好匹配,也是让广大职工共享共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成果的渠道之一。

  创新企业年金产品

  随着市场发展,企业年金原有的基于单一企业发起设立的、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费的形式已难以适应新的环境。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企业年金的概念非常宽泛,集合计划、非税优计划都属于企业年金。可在充分理解企业年金内涵外延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年金创新产品的研究和支持,通过创新年金产品既能保有年金管理规范的优势,又能充分体现灵活性,满足多元化的市场需求。

  规范集合计划管理,推出多种类型的集合计划产品

  国内外年金市场发展的经验表明,集合计划因凭借规模经济而在运营、管理等方面拥有较低的成本,成为大多数中小企业的首选。我国市场上已经存在类集合计划形态的产品。一方面该类计划由于监管缺失,在计划的运营和管理方面可能因不规范而给计划的参与人带来风险。另一方面在规范的集合计划出台后,该类计划所面临的转制成本将给参与人带来损失。因此制定推出规范的集合计划管理办法需求十分迫切,宜早不宜迟。

  集合计划的表现形式可以为行业年金计划、社会人计划等。特别是随着劳动力市场的统一和健全,人员流动性加大,企业年金计划中的保留账户也大大增加。企业年金的基本法中应当对集合计划做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不仅惠及上述社会群体,还能鼓励更多雇主无力缴费但雇员个人有参与意愿的企业加入企业年金计划,为更多群体提供养老保障,促进年金市场发展。

  推出非税优企业年金产品,满足多元化需求

  由于现在企业年金计划对计划覆盖面、缴费比例、企业缴费分配的公平性等诸多方面皆有限制,虽然保证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公平性,但也限制了制度的灵活性。根据市场的需求,推出非税优企业年金产品,一是能够将其纳入企业年金框架,规范管理运作,二是能够满足企业的多样化需求,使其享受一体化金融服务的便利,三是享受信托制下基金安全、透明的优点。企业可以在建立符合税优条件计划的同时,再通过设立非税优计划来满足企业的特殊需求。

  强化受托人核心地位

  企业年金信托管理制度中,职能大致可划分为受托管理、投资管理、账户管理和托管四个角色,其中受托职能是指履行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决定权或控制权,具有对资产管理的处置权,成为4个角色中的核心。但已出的政策中没有采用从实际履职情况出发来判定为何种角色的做法,而是采用了给定角色并规定角色职责的做法,规定我国企业年金管理制度中委托人仅与受托人建立信托法律关系,而其它3个角色不和委托人直接发生关系;在受托人缺乏足够专业履职能力需要转委托时,其它3个角色才与受托人之间建立委托法律关系。这样的两层法律关系构建,确立了以受托人为核心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并据此提出了外部法人受托和内部理事会受托两种方式。

  目前在外部法人受托模式操作实践中,受托人弱化的现象非常严重,甚至出现其他三个市场主体反过来推荐和指定受托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没有达到预期的相互制衡的效果,给年金基金运行带来巨大制度风险。受托人弱化的本质原因在于制度具体配套安排不完备,受托职责被分散或限制,制约了受托人专业核心地位的形成。如受托资产配置受限于23号令的投资比例限制,无法充分展现受托人的专业资产配置能力。

  从加强受托职能,强化受托人核心地位的角度来看,基于受托人在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中承担的重大责任,应考虑在20号令、23号令中进一步赋予与受托人责任相匹配的职能,在信息披露、报告等治理机制以及集合计划、收费定价等模式设计中,充分体现受托职责。如建立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日常和重大情况下向受托人报告的机制;设定集合计划在前端发起,后端集合投资的方式;赋予受托人在规定的价格上限或区间内统一打包收费的权利,以内部协商方式自行分配确定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费。同时,提倡建立集受托人、投资管理人等资格一体的高度捆绑的专业化的养老金管理公司也是加强受托人市场主体核心地位的有效办法。

  与外部法人受托相比,理事会的专业受托能力和承担责任的能力较弱,且作为企业内部组建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大多数理事会的负责人由企业高管兼任,很难保持独立性。从现阶段实际情况出发,为确保受益人利益,完善理事会制度应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是通过加强理事会人员配置和理事任职资格要求来提高理事会专业受托能力,通过公开、公正的选聘工作,确保理事会中外部理事达到一定比例;二是加强理事会责任机制建设,切实把控风险。目前理事会的理事构成共同受托人,以自然人身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对理事来说责任过大,对受益人来说理事会承担责任能力有限。从企业年金市场长远发展对理事会的要求看,不少专家学者已经提出,企业年金理事会不适宜作为受托人,可以作为企业和职工之间的一个共同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平台,更加民主地参与到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管理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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