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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筹划思路
1.捐赠方式的选择
站在纳税成本的角度,上述六种模式中以现金捐赠最低,实物捐赠成本最高,其他混合模式居中;而在现金捐赠中,个人名义捐赠可以全额抵税,其纳税成本最低,其次是基金会捐赠,最后是企业直接现金捐赠。
2.纳税成本与可行性的均衡
前述捐赠的第六种模式——公益基金会捐赠虽然捐赠企业纳税成本较低,但其操作难度较大。一方面,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基金会必须同时符合8个条件才能免税,而且基金会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要有规定的程序;另一方面,受基金管理的限制,资金的用途、使用时间、票据的开具等,都会受到约束和限制。因此,在纳税筹划时,既要考虑纳税的成本,又要考虑具体操作的可行性,实现两者的协调与均衡。
3.每年捐赠比例的筹划
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不是“百米冲刺”,而更应当是“马拉松式”的持续投入过程。为使捐赠金额能在税前全额扣除,可以算出企业每年对外捐赠额度的临界点:
假设企业2008年度拟对外捐赠的金额为M,企业当年未捐赠前的预计利润为N。那么,捐赠支出后,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为N-M。
M/(N-M)=12%
M=0.12N-0.12M
1.12M=0.12N
MN=0.12÷1.12
≈0.1071×100%=10.71%
因此,企业可以将一次的大额捐赠支出分解为若干年度进行,每年对外捐赠的金额小于或等于捐赠前利润额的10.71%时,这样既支持了公益事业,又无需增加捐赠当年的纳税负担,可谓一举两得。
4.盈-亏企业税前扣除内涵的比较
捐赠的税前扣除仅适用于盈利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所谓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已将捐赠的资产交到接受捐赠的中间对象的控制范围,即代表所捐赠资产所有权转移的凭证等,已经在法律意义上为接受捐赠的中间对象所控制,这时才允许在捐赠的所属纳税年度予以扣除。如果企业捐赠当年发生亏损,相应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既不能当年税前扣除,也不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5.捐赠手续与程序的完备
纳税人在进行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不仅应附送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同时还应当附送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等。另外,如果企业和个人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有关部门,而是直接向受灾对象的捐赠,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