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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商业法制环境亟待改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2日 15:22 《中国商界》杂志

  编者按:

  一起简单的公司股东之间纠纷,因为一些不当势力的介入,而演变成一起涉嫌职务侵占的刑事案件,造成企业瘫痪,给企业和股东带来巨大损失。

  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各地商业法制环境的改善。这封读者来信提到的案件只是个案,但它对当地社会的影响是恶劣的,我们希望当地领导和司法机关能进行进一步的调查,还合法商人一个清白,遏制不法商人的贪欲,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商业法制环境。

  《中国商界》编辑部:

  2004年,以鹿王牌灵芝茶为主导产品的河北鹿王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鹿王保健)组建成立,张学义担任公司董事长,张会芳为公司总经理。公司共有九名股东,其中张学义、赵会芳、牛志华为注册股东,其他为事实股东,都行使股东权力。公司成立后,在各股东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取得很大的成绩,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全国食品行业“诚信企业”、“放心食品”称号,并被评为河北省“优秀信用企业”。

  正当公司步入正轨快速发展之际,事实股东之一刘清智(河北省人大代表、沧州市人大常委、河北省渤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私下与张学义透露挤出其他股东的意图,遭到张学义的反对。在多次威逼利诱未果的情况下,刘清智利用公司初创财务制度不够健全的漏洞,捏造事实,编造虚假材料,骗取沧州市人大、市政法委主要领导的批示。随即,张学义、赵会芳以涉嫌诈骗在2006年4月20日被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被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起诉。2007年8月22日,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依据刘清智捏造的事实,判张学义、张学芳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11月26日,被告上诉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我们认为,本案纯属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二人行为均不构成犯罪,属典型的司法机关滥用公权干涉私权的案件。因为:

  一、公诉方始终未能出示任何有力证据来证明两被告人存在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

  二、本案中,公诉方提供的主要证据为一份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但通过庭审可以查实,由公安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份报告并不能作为证据采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报告前,既未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了解公司经营基本情况,亦未向其他股东了解情况,甚至未向公司财务人员核实相关账目,且有大量票据未能在报告中体现。这样一份极不完整,且事实存在问题的报告是无法作为证据使用的。

  三、本案中,公诉机关在向法院移送案卷时,将一份“鹿王公司库存药材过磅单”随卷移送。辩护律师通过对该份材料进行审查后发现,此材料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材料是自相矛盾的。此材料恰恰可以否定公诉机关提供的前述“司法鉴定报告”的真实性。

  四、本案中,辩护律师提供了鹿王公司购买绿茶的相关证据。在休庭后,公安机关重新向证人取证,然而从公安机关取得的证据可以看出,取证动机存在严重问题。公安机关在向证人核实事实时,明知绿茶是由证人提供的,其购买价格完全可以查实,但公安机关却刻意回避案件中这一最基本的事实,而是仅向证人了解辩方取证是否存在诱使证人作证这一内容。从公安机关取证的方式已充分表明,本案的办案机关在处理本案时,失去了基本的公正性,其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五、公司股东除刘清智外,均不认为两被告人存在职务侵占行为,认可由两被告人经手各项花费,且从公司库存货物的实际支出及未报销票据统计,亦可以证实公司并不存在90余万元资产下落不明事实。

  本是一起简单的股东纠纷,最终却演变成一起涉嫌职务侵占的刑事案件。我们认为这是对一个地方商业法制环境的极大破坏,是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抵触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不断完善,党和政府为此作了坚持不懈的努力。但仍有少数地方的少数人出于私利,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办案,还美其名曰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他们应该想一想,破坏了司法公正,就等于伤了诚实守信的合法经营者的投资信心,就等于给不法商人的违法活动开了绿灯,这个地方的经济还能活跃起来吗?即便获得一时的“发展”,能“可持续”吗?

  在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应成为地方各级政府改善商业法制环境的指导原则。

  河北鹿王保健食品公司

  韩德合 牛志华 武天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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