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复旦管理学奖的评审与管理工作,根据《复旦管理学奖励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旦管理学奖由复旦管理学奖励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
第三条 复旦管理学奖评选活动在“管理科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三个子领域,每年相对集中一个领域依次举行。
第四条 复旦管理学奖每年设“管理学杰出贡献奖一等奖”1名,奖金50万元;“管理学杰出贡献奖二等奖”1名,奖金20万元;“管理学杰出贡献奖三等奖”1-3名,奖金10万元。
第五条 管理学杰出贡献奖奖励对象为在管理学领域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获奖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积极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有严谨的学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管理学领域取得杰出成就。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杰出成就是指:
(一)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管理学理论;
(二)推动管理学理论与中国实践的紧密结合,并已经实践证明有效;
(三)对中国或世界管理学的发展有突出贡献。
第二章 评审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当年奖励领域设立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复旦管理学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由当年奖励领域的若干名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基金会在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提名,经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聘任。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力;
(二)从事管理学研究工作,熟悉相关领域的国内外研究发展状况,热心管理科学事业;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学风严谨,公平公正。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候选人的成果和贡献给予准确、简要的概括;
(二)根据独立判断、客观评价的原则,对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三)提出复旦管理学奖的建议名单。
第三章 评审与颁奖
第十一条 复旦管理学奖的候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
(二)所在单位推荐;
(三)本人自荐。
第十二条 候选人应提交本人简历和主要贡献,并附主要成果及相关材料(中英文版各15份);如由专家推荐,须附专家推荐意见和签名;如由所在单位推荐,须附单位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候选人的所有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综合材料后,采用匿名形式,聘请同行专家逐个撰写评审意见,并从所有材料中初筛选12-15名获奖候选名单,报秘书长批准后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在仔细评审、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复旦管理学奖的4-8名建议名单。建议名单人选须获专家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专家委员会确定的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者。如建议名单未能通过理事会审议,则当年度相应奖项空缺。
第十六条 获奖者名单将在管理学基金会网页和相关媒体上公示30(或20)天。公示期满,由理事会根据公示情况,决定最终获奖者并颁奖。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在对本人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和投票时;
(二)与候选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
(三)与候选人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四)其他影响公正性情形的。
符合以上情形的,基金会根据回避申请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在没有受理回避申请时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和基金会工作人员应该对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意见以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保密。
第十九条 复旦管理学奖颁奖仪式于每年下半年择合适时间、地点举行,向复旦管理学奖获得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布获奖人员名单及其主要贡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OO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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