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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法规赋予工会处理权 明年2月1日起实施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7日 10:30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企业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工会有权干涉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梅军)从明年2月1日起,在湖北境内的企业,如果不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不实行厂务公开或者厂务公开内容虚假,压制、妨碍、阻挠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县级以上总工会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商定有关部门取消其当年评选荣誉称号的资格。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公布了上述内容,明确赋予工会组织处理权。 据湖北省总工会副主席向德荣介绍,此条例分总则、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法律责任等六章,明确规定了湖北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据介绍,此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打破所有制界限,打破大小单位界限,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都毫无例外地依照法律规定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为湖北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我省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都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针对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小型企业,条例也明确了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规定了企业工会每年至少一次向上一级工会报告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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