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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司责任 不是社会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 14:44 《当代经理人》

    当代经理人:根据您的研究,中国本土企业和跨国公司在对“社会责任”的理解上是否有差别?

  王志乐:首先我要纠正一下,我们使用的概念是“公司责任”,不是您所说的“企业社会责任”,这个首先要澄清。“公司责任”和“社会责任”在国外跨国公司实际操作的时候其实是差不多的,但是在中文里和中国企业在理解的时候会出现一些歧义。在国外的企业
讲到“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对股东负责,经济上要取得业绩;为企业相关利益者负责,这其中包括慈善;为环境负责。中国企业的理解则往往出现偏差,把“社会责任”等同于公益事业。因此我们研究中心统一使用了中国企业“公司责任”这样一个概念。

  当代经理人: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偏差呢?

  王志乐:中国本土企业的发展阶段和跨国公司是有区别的。中国本土企业从真正意义上说进入市场经济是在1992年以后。从1992年中央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至今时间不长,而“市场化”就意味着竞争。由于市场竞争经验不足,多数尚处发展初期阶段的本土企业,对于市场的理解、对于企业责任的理解也处在早期阶段,是一种野蛮的、你死我活的、坑蒙拐骗的无序的竞争。因此,很多本土企业片面的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这往往是以牺牲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为代价的,比如出现煤矿事故;而西方的现在工商文明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之后形成了合作的、互利共赢的有序竞争,形成了包括股东利益、社会责任、环境责任这三方面在内的责任体系。这是导致本土企业与跨国公司在这一问题的认识上存在偏差的根本原因。当然,让企业只追求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而忽视经济的发展也不是我们的初衷,只是在中国现阶段,如何找到这个责任体系中三方利益的平衡点,是中国本土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

  当代经理人:不知道您是不是知道这样的一个数据:中国的民营企业平均寿命是2.9年。对于多数中国民营企业来说,生存是摆在他们面前的最大问题,而承担公司责任则是需要成本的,让他们在责任和生存两个问题上做选择,您认为公平吗?

  王志乐:我认为不但是公平的,而且是必要的。2.9年的寿命恰恰说明他们的责任心不强。如果一个企业是真正为股东负责、为员工负责、为供应商负责,为相关利益者负责的,它一定是具有

竞争力的。比如一些小超市向供应商进货拖欠货款、有的工厂工作环境恶劣,像这样不讲社会责任的企业在法制的社会、在工商文明的社会是没有寿命的。其实一个公司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面临着公司责任的问题,并不是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才需要解决的问题。

  另外,类似的问题我也听到过很多:企业连温饱都没有解决,你让它做公益事业是不是太奢侈了?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实际上还是很多人把公司责任和公益事业画等号的结果。我在这里再次重申:公司责任不等于公益事业。

  当代经理人:之前在采访几个跨国公司的时候他们都不约而同地表示,公司责任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底线,在国外要是不这样做的话,你会因此付出更大的代价。但是在中国现阶段似乎还没达到这样的程度?

  王志乐:的确,我国现在的市场监管力度还有待加强,现在本土企业承担公司责任还处在自愿阶段,自愿到了一定程度就会变成法规。这是需要时间的。毕竟我们的市场经济才发展了14年。

  就算在中国,本土企业的做法还能行得通,但是毕竟还面临着一个走出去的问题。有报道说中国企业在国外的工厂由于在当地发生爆炸导致工人死亡,被扫地出门,这就是全球化带来的一个必然的结果。也许中国的企业需要再过10、20年才能改变这样的面貌,但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时间不等人啊!全球化永远是按照最高的标准来要求所有的企业,不能因为个别国家发展时间短而降低标准。本土企业要想参与国际竞争,就应该适应游戏规则,否则会被国际市场排除在外,连参与游戏的资格都没有。

  当代经理人:的确,那些“走出去”的本土企业需要学习和反省的地方还有很多,但是很多“走进来”的跨国公司在中国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您在《2006跨国公司中国报告》中提到的跨国公司也存在“在华行贿”、“在华非法避税”等问题,这是不是意味着他们对“公司责任”的执行存在双重标准?

  王志乐:总体上,我认为跨国公司作为一个群体在公司责任这方面做的是很好的,远远超过中国本土企业。但是不要说在我国这样尚不规范的市场竞争的环境中,即便是在国外规范的市场竞争中,其中的一部分个体还是会存在问题。像美国的公司涉嫌作假账等等,只不过在中国这样的几率更高一点,因为中国在监管方面的力度还不大。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些操守不够严格的跨国公司就会出现漏洞。像朗讯(中国)的四名雇员涉嫌行贿受贿事件。

  但是这样的事情我认为不能轻易的上升为跨国公司在中国执行“双重标准”这样的高度。这实际上存在多种情况,可能是跨国公司中个别人的行为,也可能是当地雇员按照中国人理解的道德水准在实际操作的时候违背了公司的相关政策,但是也不排除个别跨国公司由于中国执行的公司责任标准相对较低的现实,放松自己、弱化了公司责任。但是以此作出“双重标准”的结论,略显草率。

  当代经理人:在公司责任这一问题的执行上,除了企业自身之外,政府和社会组织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王志乐:对于那些自觉自愿承担公司责任的企业应该提倡,对于那些不承担公司责任、尤其是那些违反环境保护法、违反劳工权益保护法的企业,政府应该予以严惩,真正做到奖惩分明。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组织则应承担桥梁的作用,倡导企业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代经理人:我国现在的法律环境在对待公司责任这一问题上存在哪些疏漏?

  王志乐: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已经大大地前进了一步,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经营写进了法律。但是一旦企业不承担责任需要怎么处理,针对这方面的条款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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