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西南
正在进行当中的外资行业扫荡式并购已经对中国经济社会构成了很大威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行业扫荡式并购对中国社会的四大威胁
1、国家经济主权受到威胁
从古到今,国家主权的核心内容都是经济利益。今天,国家主权安全问题不再局限于“领土的完整”,其重心已经悄悄地转移到“经济的独立”,维护国家主权利益的本质就是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经济的独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对市场的控制权,二是国家对企业的控制权。
外资巨头“挟资本以令中国企业”,不仅控股中国的企业,而且一个一个行业地控制中国的产业,中国不仅失去了“企业的自由”,而且即将失去“产业的自由”。在工业化时代,产业政策是国家政策的核心内容,如果国家的产业政策受制于人,何谈国家主权的完整?土地是农业的载体,企业是工业的载体,如果多数产业的龙头企业被外资所控制,外资就会打着行使“股权”的旗号来变相侵略本国的经济“主权”,这一点应该引起国内的积极关注。
2、国家税收和财政安全受到威胁
建国以来,我国的财政来源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条是政府作为企业的股东分取的企业经营利润,二是政府行使国家主权向企业收缴的税收,随着中国企业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国家财政来源越来越倚重税收这一条路。
在税政上,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大幅优惠政策。目前,凡是外资股份占四分之一(25%)以上的企业就称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是外商投资企业就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政策优惠。在相当多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长期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而内资企业必须照章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
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合法”逃税的情况日益严重。常用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开办“短命企业”,根据税收优惠政策“两免三减半”的时间周期人为控制企业的寿命在5—7年;第二种方式利用关联交易向境外关联公司大量转移利润。在广东地区遍地开花的作坊式中小外商投资企业,如制鞋厂、玩具厂、电子装配厂等,企业的寿命往往人为地控制在五到七年。当优惠政策享受完了以后,就清算注销该企业,同时注册另一个类似企业,又重新开始享受新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大型外商投资企业,人为控制企业寿命的方式使用起来不方便,便利用高价采购原材料和低价销售产品的手段大量转移利润,从而降低其在中国境内企业的账面利润,从而逃避企业所得税。
3、产业垄断导致公平竞争受到威胁
由于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的原因,我国工业的产业组织普遍存在“散、小、乱”的特点,需要进行产业整合,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在现有国内资本环境下,还不会出现大规模的产业垄断,因此国家现阶段的产业政策取向是鼓励并购。
但是,外国资本巨头的进入打破了国内现有资本环境的平衡。对于大规模的外国资本而言,我国都是小规模产业,外资完全可以通吃整个行业,例如美国消费品巨头宝洁公司动用570亿美元收购吉列公司,570亿美元折合成人民币约4600亿元,我国许多行业的净资产都没有4600亿元。如果任凭这种跨国资本来参与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再加上“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在全球资本相对过剩、投资收益普遍偏低的金融环境下,我国的各行各业,尤其是盈利前景较好的行业,怎么能够逃脱外国资本巨头的扫荡式并购呢?当整个行业被国外资本垄断后,消费者福利、员工福利和公平竞争就无法得到保证。
4、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民族工业发展受到沉重打击
如果民族工业发展不起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就会缺少持久的动力。中国对外资的依赖程度在日益提高,在1980年至2000年的20年间,共引进外资3462亿美元,而其中从1992年到2000年的八年间引进的外资为2826亿美元,占93%的比例。在2005年我国已经超过了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外国资本的投资基地。在固定资产投资中,外资投资占中国固定资产投资比例逐渐提高,外资企业在中国经济当中的位置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在出口,中国制造业出口的51.2%是外资企业控制着。在我国,外资企业遍布大部分行业、大部分地区,与其他国家的外资利用政策不一样,其他国家外资引入都集中在少数行业、少数地区。
外资巨头在中国采取的行业扫荡式并购模式已让许多中国人焦虑不安。现在,外商独资企业的比重快速上升,原来的合资企业纷纷转变为外商独资企业。例如,作为日本松下电器公司在华业务控制中枢的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转变为日本松下的独资公司;德国汉高、德国发展银行与天津合成洗涤剂厂成立的合资企业天津汉高,中方持股70%,汉高持股20%,经过三次股权变动,中方股份完全退出,天津汉高成了德国汉高的独资企业;宝洁(中国)有限公司提前终止了与北京日化二厂的合资,将设在北京通州的合资洗衣粉厂变成美国宝洁的独资企业,宝洁在中国设立的第一家合资企业广州宝洁也完成了从控股到其独资的转变过程。
外国资本巨头认为,合资或合作方式已经完成了其敲开中国市场的历史使命,现在可以彻底抛弃中国合作伙伴了。外资巨头抛弃中国伙伴主要是凭借两点,一是经过十多年的合资经营,中国伙伴已经教会了他们如何理解中国文化和中国市场,二是中国加入WTO后,根据WTO的有关法律文件修订了《中外合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已经没有硬性的法律条文来规制它们的行为。也就是说,“婚姻法”修改了,外国资本可以与中国合作伙伴“离婚”了,一种合法抛弃的方式!
行业扫荡式并购的五大反思
1、反思中国GDP增长的质量
我们需要正确认识GDP与GNP的含义,才能准确分析我国GDP增长的质量。
GDP即国内生产总值,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年内所有常住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最终成果,比如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创造的增加值就应计算在中国的GDP中。GNP即国民生产总值,是指一个国家所有国民在一年内新生产的产品价值总和。GNP是按国民原则核算的,只要是本国居民,无论是否在本国境内居住,其经营活动所创造的增加值都应该计算在内,比如中国企业在境外获得的收入就应计算在中国GNP中。国内生产总值GDP是一个“领土”概念,国民生产总值GNP是一个“要素”概念。在经济完全封闭的国家,国民生产总值等于国内生产总值;在经济开放的国家,国民生产总值就不等于国内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和国民生产总值是有联系但实质区别很大的指标。
如果计算GNP的话,欧美国家会高出非常多,因为它们有大量的资本输出,把外国的“领土”作为它们控制的生产基地,获得了巨额的收入。如果计算GDP,欧美国家在境外的收入就不能计算在内,而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很少向欧美国家输出资本,不会增加欧美国家的GDP。自从1995年,联合国把宏观经济的统计指标从GNP改为GDP以后,就大大地虚增了发展中国家的GDP数值。
近几年,我国GDP强劲上升,增长速度位居世界前列!但是,我们需要认真考虑一下,GDP的增长究竟反映了什么?是中国本国企业的增长,还是外国资本在中国的增长?在外资巨头行业扫荡式并购中国企业的背景下,我们需要认真想一想,究竟是我国GDP的哪一块在强劲增长?GDP增长的质量如何?
2、反思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中国制造”
工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是衡量一国产业竞争力最常用的指标,近年来“中国制造”的工业品的全球市场占有率快速提高,是否真正反映了中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有了显著的提高呢?
我们需要在“中国制造”前面加个定语,才能真实分析中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中国制造”包括“在中国制造”(Made in China)和“由中国制造”(Made by China)两种情况。
“在中国制造”决定的是国内生产总值(GDP),而“由中国制造”决定的是国民生产总值(GNP)。外国资本(外国国民)在中国的产出计入中国的GDP,却不是中国的GNP。外国资本大规模进入中国的必然结果是,中国的GNP将明显小于GDP,GNP增长率也会明显低于GDP增长率。
“在中国制造”工业品的市场占有率的提高,是否可以表明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了同样的提高?“在中国制造”工业品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外资巨头在华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而不是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少于国内生产总值,如果长期存在这一现象,中国经济的前途和社会福利将会受到深远的影响。
3、反思我们的税收政策
在中国目前的税收体制中,只要外国资本参与和控制(持股25%以上)的企业就可以享受税收的“超国民待遇”。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国施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差别税率制,内资企业33%,外资企业15%。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多于内资企业,如“两免三减半”,税前扣除等政策规定也有差异,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大大低于内资企业。
外国资本在华的税收“超国民待遇”给我国经济带来三点不良影响:一是变相鼓励和刺激了大量的“假外资”企业产生,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二是在与外国资本的竞争下,内资企业一家接着一家地倒下,因为制造业是一个微利行业,这么大的税率差异导致同行业的内资企业处于严重不利的竞争地位;三是内资企业垮台后,大批国有企业老职工下岗,既增加了财政补贴负担,又影响了社会稳定,同时在道义上不公平,兢兢业业工作一辈子,最后在行将退休前沦落为下岗职工。在国内资本大量闲置的金融环境下,现行的对本国企业极其不公平的差别税率制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4、反思我们的金融政策
规模经济效益是制造业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中国有句俗语“大树低下无小苗”,在一个充满企业巨头的行业里,小规模企业没有生存的基础。
从产业组织结构来看,我国许多产业急需要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快速做大企业的规模,以抵抗外资巨头的攻击。但是,产业整合需要巨额资本,整合资本从何而来呢?
在证券市场不发达和严格管制的条件下,产业整合的资本只能来自商业银行。中国与美国的金融环境不一样,美国有发达的证券市场,企业都可以自主地在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例如美国的垃圾债券(即高收益高风险债券)曾为许多并购案例提供了强大的资本支持,中国目前没有这个途径。
尽管原来的国家经贸委和现在的国家发改委都在鼓励产业内的并购重组,但是我国企业的自有资本根本无法支撑产业整合需要的巨额资金,大多数国有企业由于社会负担重,没有太多的资本积累;民营企业发展历史短,也没有资本积累。那么,中国产业整合的重任由谁来担当?
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贷款通则》彻底堵死了我国产业整合的这条路。目前仍在使用的1996年8月1日生效的《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和股票投资。在2004年4月6日中国银监会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贷款通则》第23条仍然规定:借款人不得使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和股票投资。条文的不变,表明了中国银监会的强硬态度!
中国的金融政策不改变这一条,中国内资企业就无法担当起整合产业的历史重任,国有企业不行,民营企业也不行。过去已有许多国有企业(如华源集团)和民营企业(如德隆集团)试图“自觉”(华源集团周玉成语)地担当起这个功德无量的历史大任,但无一不是倒下的结局,传统产业本来就是微利产业,通过地下钱庄高息融来的资本肯定要被利息负担彻底压垮,“无数英雄竞折腰”!
既然民族企业没有这个能力,也没有这个金融环境来承担起这个历史大任,那么只有全民族拱手相让外资巨头了!如果我国金融政策继续墨守成规,外资巨头行业扫荡式并购的风暴会来得更加凶猛!
5、反思我们对外资巨头“不设防”的产业政策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商务部最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或限制外商设立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的产业极少,甚至对矿产资源开采的限制也很少,对一般制造业几乎就没有任何限制,连部分军事工业也对外资开放。
无论是恶意并购还是善意并购,任何国家对垄断都必须进行限制。在美国,对本国资本的垄断也是通过立法限制的。1890年,在对摩根和洛克菲勒等垄断行为的抗议声中,美国诞生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1914年,美国又诞生了两部主要的反托拉斯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它们与《谢尔曼法》共同构成了美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主体。
在我国,目前对外国资本的垄断式并购不加任何节制,任由外国资本巨头在中国的产业市场畅通无阻地展开“圈地运动”。现在,到了对这种“不设防”的产业政策进行深刻反思的时候了,外国资本巨头的“自由”是否破坏了我国产业良性发展的“自由”呢?
(作者系新华信正略钧策管理咨询公司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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