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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供博弈:服务链上失恋(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4日 14:08 《现代物流报》
法律空白,维权乏门 从目前的情况看,零供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零售商合同外收费、随着罚款,以及拖欠货款等。而供应商群体中能自我保护比较少,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即使是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是在完善的法律、政策规范下运作的。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因为供应商的弱小,就由它们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则下自生自灭。 但是,在流通的产业链条上,由于零售商掌控着销售渠道,凭借其主导地位,随意打压供应商。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往往敢怒不敢言。他们无短缺商品的货源,又无品牌的优势,只经营群众不可缺的日用工业品和快速消费品,起到中转和衔接的作用。他们面对过剩产品、有限的市场,为争商场的一席之地,依附商场,出钱出力、承担风险,成为弱势群体。供应商多为小本经营、小范围供应,资本小,品种单一,抗风险能力弱。一旦出现长期拖欠货款,或市场倒闭,难以为继,就危及自身安全。 零供矛盾尖锐,必将影响市场经济环境。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国家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制度来约束零售商以及供应商双方的行为,否则市场经济体制会受到影响。因此,为了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于2006年11月出台了《零售商供货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允许零售商向供应商征收进场费等各种费用。此《办法》一出台,就受到有关专家的质疑。专家担心,《办法》虽然对进场费做出了一定界定,但对进场费的种类缺乏明确界定,也没有规定合同费的上限,所以《办法》的出台,对缓解零供矛盾起到多大作用,还有待时间检验。果不其然,《办法》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零售商的“收费”势头,另立名目,且费用逐年递增。 缓解矛盾,还需新政 我国零售商在产业链条上的主导地位,短时间内还无法改变。这就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在立法、监管上加大力度,审查零售商的资质,规范零售商的行为。 在零售商开设店面之前,有关部门应该对零售商进行资质、过往经营记录、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等进行审查。同时,对待零售商不能像平时监管普通企业一样,而是要加强对其资金、资质等多方面的监管,比如可以考虑设立保证金制度,一旦零售商经营出现危机,那么有关部门可以及时获取信息,从而事先防范。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对零售商是否拖欠供应商货款或者乱收费等问题进行监督和查处,而非“民不告,官不究”,不必等供应商告上法庭后才进行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黄国雄教授认为,零供关系的核心问题是收费问题,收不收各种费用和以何种名目收,由供求关系、企业规模和产品地位决定。如果商品短缺,零售商还要给工厂优惠,以解决商品供应问题;供过于求时,工厂产品要进入卖场,则要支付相关费用以开辟销售渠道。因此,供应商也要根据市场行情,视时选择经营品牌、品种,来逐步扭转自己在产业链条中的弱势地位。 零供关系作为产销产系的体现,不仅仅是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双边关系,而是生产者、消费者、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多边关系,直接关系零售企业的的信誉和形象。目前零供关系已经不仅仅是普通商品买卖,而是涉及国家的整体流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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