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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新之:被罢免的总经理惹出的麻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1日 18:40 《董事会》

  现今社会上有很多类似现象,即董事会决议免除总经理职务后,总经理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仍然把持印章、掌管业务

  文/陆新之

  最近,媒体上关于“上海庄城松江交通枢纽项目”的法律争议沸沸扬扬,因为话题涉及投资人权益和公权力使用问题,引起了商界的广泛关注。

  这个涉及一千亩土地开发的庞大潜在利益的项目的落实主体是上海庄城。这是富豪周建和2002年投资该项目时,与松江区政府成立的合资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周建和旗下的北京庄胜公司、香港建采公司合计持股 85.85%;松江区政府下属的上海城通轨道交通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通公司”)持股4.15%,另一外商林敏持有其余10%股权;周建和以大股东身份出任合资公司董事长。

  我们今天关注的是这个案件之中的一个关键细节:就是被罢免的总经理,却掌握公司一切印章和文据,继续签订大额的付款合同。

  原籍上海的沈伟得,是庄胜集团进入松江项目后,上海庄城的第一任总经理。庄胜集团高层对其十分信任,上海庄城的所有经营班子都交由他一人组建。所以,沈伟得也具体控制了上海庄城的运营业务。

  2004年5月,庄胜集团作为控股股东正式罢免沈伟得上海庄城董事、总经理职务,并准备自己直接接管上海庄城。但是,沈伟得利用其先前全面负责上海庄城日常工作的便利,依旧掌握着上海庄城的公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法律文书,甚至还有北京庄胜董事长兼上海庄城董事长、法人代表周建和先生的人名章。

  由于上述资料都在沈伟得手中,即使在已被董事会罢免的前提下,沈伟得仍能以表面合法的方式行使上海庄城企业法人资格。庄胜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反而丧失了对上海庄城的控制能力。

  正是因为沈伟得与施工单位签署的所谓“施工合同”,鉴定机构才得以审定工程造价,将工程款的付款数额定为三亿元,并动员施工单位将上海庄城告上了法庭。而且在上海的两审,庄城均告败诉,面临被拍卖的困境。

  由此诉讼引发了一个公司管治的问题,那就是免除总经理职务的董事会决议之效力,是否以工商登记变更为生效条件。上海法院认为,因为工商登记没有变更,就可以认定沈伟得仍是公司总经理。

  法学专家江平、王卫国和尹田一致认为,实际上,总经理的身份问题和代理权问题并不完全等同。例如公司总经理休假时,董事长通知对方公司将另行委派员工取代总经理签约,同时取消原总经理的签约权,也是完全可行的。所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其代表公司签约的权利完全是两个问题。如果董事长取消他的对外签约权,那属于代理权终止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在代理权终止以后对外签订合同称为无权代理。至于董事会免除沈伟得职务这个决议是否以工商登记为生效条件的问题,全世界的公司法包括我国《公司法》都是采取的公司自治原则,免除一个总经理职务是无需政府批准的;工商登记仅具备公示效力。

  按照庄城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除北京庄胜委派两名董事外,其余三方股东各指派一名董事。按照目前材料显示,庄城公司召开董事会的时候,建采公司已免除了沈伟得的董事资格,并另行指派李富基代替。在建采公司更换董事程序完成以后,鉴于庄城公司章程规定聘任总经理的权力属于董事会,而章程并未规定对于总经理的任免程序需要绝对多数通过才能生效,所以,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即可免除沈伟得的总经理职务及另行任命新任总经理。

  所以,在此案之中,在庄城公司董事会免除总经理的决议表决通过后,沈伟得即已被免除公司总经理职务。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工商登记仅具备公示效力,没有变更工商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需要指出的是,现今社会上有很多类似现象,即董事会决议免除总经理职务后,总经理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仍然把持印章、掌管业务。总经理的这种行为是非法的。由于任何董事会决议都是从决议作出之时即为生效,所以,法院不可仅仅以被罢免的总经理实际控制公司印章及日常业务以及工商登记未变更为由,就认定此下岗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

  作者为财经作家,新之堂咨询传播首席顾问,长期致力于研究中国的营商环境和公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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