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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已经美国化:竞争规则的视角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 09:46 北大商业评论

  

欧洲已经美国化:竞争规则的视角

北大商业评论3月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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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审视欧洲现今的“游戏规则”,大都源于美国模式;尤其是在竞争和限制竞争方面,二者有着共同的术语、类似的机构、一致的政策、不二的原则,其相似性着实令人吃惊。欧洲被“美国化”了吗?假如是,它又是如何发生的?我们以德国为例来寻根溯源。

  Marie-Laure Djelic

  法国ESSEC商学院教授、管理系主任

  瑞典Uppsala大学Kerstin Hesselgren教席教授

  翻译:袁玲

  2001年7月,欧盟委员会以反托拉斯为由,否决了美国司法部本已批准的通用电气和霍尼韦尔合并案。美国顿时一片哗然,时任美国

财政部长的Paul O’Neill直接抨击欧盟此举“太过荒谬”(《金融时报》,2001年10月14日)。

  对于欧盟的此项决议,美国的反应为何如此强烈?抛开政治因素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究,我们发现,欧美之间类似通用电气-霍尼韦尔案这样的冲突极为鲜见。正如欧盟竞争委员会主席Mario Monti在《金融时报》上所言:“通用电气-霍尼韦尔代表了政策中少有的分歧,因为美国和欧盟在反托拉斯问题上,意见基本是一致的。”

  事实的确如此。审视欧洲现今的“游戏规则”,大都源于美国模式;尤其是在竞争和限制竞争方面,二者有着共同的术语、类似的机构、一致的政策、不二的原则,其相似性着实令人吃惊。

  欧洲被“美国化”(Americanization)了吗?假如是,它又是如何发生的?我们以德国为例来寻根溯源。

  二战前的德国与美国:竞争规则背道而驰

  19世纪后半叶,欧洲和北美都处于动荡时期。巨大的变革,对包括德国和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第一,出现铁路、电报等交通、通信革命,以及电气、冷藏技术、内燃机等重大创新;第二,第二次工业革命导致经济周期波动,繁荣和破产紧密交替,生产能力扩大而消费水平停滞不前;第三,发生重大的政治和制度变革。1870年的普法战争以及随之而来的德国统一、第一次世界大战带来的各种后果(动乱的魏玛政权、高通货膨胀、30年代纳粹党的崛起),这一切,无论是对业已存在还是刚刚涌现的德国企业来说,都意味着不确定的前景。而南北战争(1861~1865)后的美国,市场也是混乱无序,竞争日趋激烈,处处产量过剩,尔虞我诈。

  面对环境的动荡,美国和德国(以及其他大部分欧洲国家)都试图寻求一种稳定的机制,企业间的合作在一开始都很盛行。但到了19世纪末期,它们几乎是背道而驰:在德国乃至欧洲,合作仍得到广泛承认;而在美国,一种特殊的竞争——寡头竞争开始大行其道。

  德国:竞争消失,卡特尔等联盟大行其道

  德国对秩序和稳定的寻求,大约从1860年开始,发端于工业界。德国企业领导者认为,保持企业的完整性、捍卫家族利益是第一要务。于是,无论是在稳定的消费品行业还是在快速发展、变动频频的重工业,都出现了卡特尔及合作谈判。1874~1879年的短暂大萧条,则助推了这种企业间的联盟。20世纪初期,德国卡特尔的整体规模和范围都大大扩张,从1875年的4个到1905年的将近400个,再到1923年的约1500个、1925年的2500个,卡特尔几乎遍布德国工业界。

  当时的德国执政当局、政治家、主流经济学家、律师等也都认为,竞争和价格战会破坏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卡特尔或企业联盟则为国家经济带来了秩序和稳定,是社会的一大进步。所以,德国政府、法律机构最初对卡特尔采取了一种不干涉的政策。1879年,德国政府正式批准卡特尔。1897年,德国法院宣布卡特尔合法,认为它们提升了整个社会以及社会成员的福利。

  因此,1870~1930年间,企业联盟成为德国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但这期间,随着环境和制度的演进,其特点和形式也不断变化。早期的企业联盟相对松散,“类型相似的独立企业自愿达成协议,以获取市场垄断地位”,目的是保证企业经营环境的稳定性。不过,这些联盟比较脆弱,解散和重组频仍。这种松散、脆弱的协议,遭致德国工商界的大为不满。19世纪90年代末期,严重的经济衰退,加上政府、法律制度对卡特尔的鼓励,更具结构化的企业联盟——辛迪加,如“莱茵-威斯特发里亚煤炭业辛迪加”开始出现,其主要目标是分销和销售。钢铁和其他行业很快开始效仿,纷纷成立辛迪加。

  1893年众多钢铁企业加入“莱茵-威斯特发里亚煤炭业辛迪加”,开垂直企业联盟或康采恩之先河,成为德国工业的重要角色。它们非常正式,通常以一个或几个成员为核心,但企业成员依然保持法律上的独立性以及运营的完整性。除了控制市场和保持稳定的传统目的,康采恩也通过控制包括资金在内的重要资源,扮演金融中心的角色。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水平和垂直企业联盟在德国蓬勃发展。然而,凡尔赛条约的签订以及魏玛共和国的成立,导致了恶性通货膨胀、极其混乱的金融状况。这促使德国工业界愈发加紧寻求稳定的机制,结果就是康采恩的空前剧增以及利润联盟协议的大量涌现。它们共谋将风险转向外部、把通货膨胀成本转嫁给零售商和消费者,以此减轻环境不确定性对自己的影响。人们的不满剧增,零售商的反应尤其激烈。他们于1921年要求国会立法管制各种卡特尔和企业联盟。当年11月,一项反对滥用经济权力的法令出台,规定卡特尔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危害公众福利”就将无效;政府还设立了卡特尔法庭。然而,这项法令的目的不是废除卡特尔组织和企业联盟,“因为长期来看,这将不利于市场自由”。到20世纪20年代末,德国工业界编织起了一张厚实的网络,企业通常都隶属于几个企业联盟或协议。

  在随后的几年里,正式的企业联盟愈发蓬勃发展。1933年,德国纳粹政府通过了一部法律,赋予经济事务部这样的权力:如果联合符合企业需求的话,就让企业加入辛迪加、卡特尔、签订协议或使它们隶属于已经存在的某种组织,从而管制市场环境(Levy,1966)。

  到20世纪30年代末,伴随着政府的强迫执行,企业联盟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德国登峰造极;而竞争作为一种规范市场的机制,消失了。

  美国:争取竞争以及出乎意料的结果

  19世纪后半叶的美国企业界,也同样试图通过联合来寻求秩序和稳定。19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也出现了大量的企业联盟,如卡特尔、垄断联营、托拉斯。卡特尔是众多独立厂商间的非正式君子协议,目的在于制定价格、分享市场以及合理分配产量。到1890年,大多数美国企业采取了某种形式的卡特尔。在1885~1887年经济衰退的背景下,托拉斯取代了松散的卡特尔。它的目标仍然是控制竞争、稳定市场,但是试图将企业联盟正式化,并且在更长远的基础上将合作制度化。

  到19世纪80年代晚期,巨大的工业联合体在美国拥有了强大的势力。它们对许多行业的控制残忍且具有掠夺性。小企业主、西部和南部的农场主感受到了大企业联盟势力的威胁,骚动和不满迅速积聚起来。托拉斯问题被提上了政治议事日程。迫于压力,国会最终颁布法令来管制企业间的联合。

  除了社会压力,大多数国会议员也有强大的理由来限制企业间的共谋与联合。19世纪末期美国保守党吸收了古典经济学理论、社会达尔文主义及清教徒教义。他们相信市场是看不见的手,是自然选择或神的选择,经济和社会能达到平衡而无需人类或社会的干预。共和党则认为,竞争是与自由紧密相连的关键因素,应该不惜一切代价来捍卫它(Thorelli,1954)。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维持动态的竞争环境成为美国联邦立法者的焦点。农场主和小企业主限制企业联盟的要求,让立法变得越发紧迫。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出台,裁定托拉斯、卡特尔等企业联盟不合法。

  不过,早期的《谢尔曼法》主要用来反对松散联盟,而且由于美国政治体制的特征、联邦与州立两种司法,它只能监管“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或贸易”。美国联邦政府1892年指控糖业托拉斯垄断一案就是因此而被撤销,这就是著名的E. C. Knight案。以后的很多紧密联合以及合并都援引此判例逃脱《谢尔曼法》的监管。

  显然,反托拉斯立法限制了美国企业界寻求稳定和控制环境的解决方案。它引发了这样的狂潮:找寻一种既合法,还能充分发挥卡特尔和松散企业协议作用的组织结构。律师们从美国E. C. Knight 案中得到启发,很快就建议他们的客户:通过控股来并购,而不必成立卡特尔、托拉斯或其他松散企业联盟。美国掀起了第一次合并浪潮。1895~1904年间,平均每年有300家企业加入到并购的行列。松散型企业联盟迅速从美国工业界消失。

  美国的这种演进似乎颇具讽刺意味:寻求竞争却间接引发公司合并和大公司的出现,不利于卡特尔的环境却成为孕育寡头的温床。独立厂商之间的共谋与合作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在制度和环境下是不可能的,竞争因此得以受到重视,但却是以一种特殊的形式——寡头竞争而出现。这种寡头竞争是规模与(有限)竞争观点相妥协的结果(OMGUS,Bdl8),其理想状态不是“无数企业竞相生产各种产品的完全竞争”,而是“由反托拉斯或反卡特尔法律所监管的寡头竞争”。

  二战后,美国反托拉斯及寡头竞争的蔓延

  蔓延发生在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二战以后。竞争管制从美国蔓延到了欧洲,也流传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欧洲煤钢铁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等国际组织中。第二个阶段是1989年,苏联及东欧前共产主义国家剧变与开放之后。这两个变化阶段都与美国力量的变化一致。二战后,无论在是地理上还是在经济上,美国都拥有了空前的影响力,西欧国家则要依靠美国的力量来生存和复兴;1989年,苏联解体,美国成为世界上惟一的超级大国。

  在这两个阶段,改革经济和社会结构被看作是将弱小、依赖型国家维系在“和平和民主”一方的最安全的方式(Hoffman,1951;Hogan,1985),美国模式及美国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一方力量的强大以及另一方的依赖,导致了趋同(本文以第一阶段的蔓延为例)。

  二战后的美国为自己制定了宏伟蓝图:以美国经济体为参照标准,对欧洲经济、工业进行彻底的结构性变革,尤其要在古老的大陆重新定义贸易模式。雄心勃勃的美国商人异常活跃,积极参与新政(New Deal ),意欲给予世界其他地方“学习自由企业的规则和优势的机会”。这些美国“传教士”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用美国的竞争立法来改变其他国家。他们认为美国反托拉斯传统、对寡头竞争的理解是美国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将其传播到其他国家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

  这种传播的思想为一些欧洲“现代化主义者”,如德国经济部大臣Ludwing Erhard、Chancellor,法国的Jean Monnet所传承。他们的影响力靠的是他们在国家政权中的关键位置、维持权位的能力,以及外国尤其是美国所给予的支持。以德国为例,传播主要通过两种渠道:一是德国和美国驻德军政府,二是欧洲公共组织机构。

  德国:从强制到效仿

  二战后,美国认为他们的任务不仅是要为德国带来民主政体,而且还要带来德国经济、工业结构的剧变。反托拉斯传统和对竞争管制的特殊理解,就是剧变的重要标志。

  1947年,美国驻德军政府颁布了解散卡特尔的法令。这一法令以美国的反托拉斯传统为蓝本:它禁止卡特尔、康采恩或托拉斯,但并没有提及企业规模或生产集中度,并且鼓励德国工业界采取美国式寡头竞争结构,期望德国如同美国一样,企业庞大到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他们认为:“寡头竞争,如果能够得到强有力的反托拉斯和反卡特尔法律的监管,就能有相当不错的结果。”(OMGUS,Bd18)

  当然,美国“传教士”也很清楚,只有德国人自己对此有积极性,这种剧变才能更为长久。因此,1948年3月,美国驻德军政府让德国政府准备并递交一份针对卡特尔和共谋的法律。由于德国当地机构、惯例以及传统的抵制,围绕反卡特尔法案的谈判速度减缓,最后美国凭借强大的政治压力和巨大的财力支持,才于10年之后出台了妥协的产物——《反对限制竞争法》。这部法律的最后版本总体而言与美国的反托拉斯传统相一致。卡特尔和松散协议被认为是限制贸易的共谋而被取缔。但迫于德国工商界的压力,其中制定了一系列豁免条款。在有些情况下,一些卡特尔被认为是“合理的贸易限制”,可以被容忍甚至是得到发展。

  德国立法者还于1958年仿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成立了“卡特尔局”,它负责解释、执行法令,拥有自由裁量和豁免权。因此,对美国而言,除了法律文本以外,像卡特尔局这样的执行机构也相当关键。二战后,美国反托拉斯和竞争管制规则的传播,与大规模的制度化训练和技术援助项目紧密相随,目的就是使负责解释、实施和执行反托拉斯法的欧洲人或机构,熟悉美国的反托拉斯传统,使其融入欧洲社会。

  向整个欧洲的蔓延

  美国不仅鼓励或强制单个国家采纳其反托拉斯传统,还迫切要求跨国立法。比如,法国1950年5月提出欧洲煤钢联营计划。为了以免美国担心这项计划可能导致欧洲范围的卡特尔出现,Jean Monnet声称这项计划的目的是营造一个竞争的空间,从而刺激产量和生产率的提高。而实际上,一群美国专家也正在幕后废寝忘食,为这一未来的煤钢共同体准备反托拉斯提案。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反托拉斯专家Robert Bowie的提议,后来成为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ECSC条约)的第60条和61条(Monnet,1976)。

  第60条原则上禁止卡特尔和松散协议,但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最高机构(High Authority)在危机时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和豁免权。第61条涉及过度集中导致的滥用市场权力。与美国反托拉斯传统相一致,只有“不合理”的集中才会被禁止。如果集中和合并能提高效率和生产率,而非对竞争构成威胁,就可以被批准。

  这两个条款,引发了争论和冲突,几乎危及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整个计划。从1950年10月到1951年初,历时3个多月,谈判才以第60和61条加入到条约中来而终止。法国、比利时开始了对该反卡特尔条款的抵制,来自德国工业界的抵制甚至更多。Jean Monnet的团队获得了美国人的大力支持,才在这个问题上站稳了脚跟。1950年10月,德国代表团团长Walter Hallstein作了如下分析:Monnet的想法可能也受到了美国的影响,美国想要反对所有与卡特尔相像的机构。这从美国人后来提供资金支持这一事情可以看出来。这里,美国政府驻德官方代表、Jean Monnet的战时密友John McCloy,很个关键角色。他在对德事务上,尤其是解散卡特尔上有很大的权力。他对德国当局施加了强大的压力。

  到了20世纪后半叶,美国模式不仅传播到了西欧,还传播到了其他国家。GATT以及后来的WTO等国际组织,也采纳了相同的原则,成为美国模式强有力的传播渠道。在过去的50年,大约100个国家采纳了类似的规则。所有东欧国家,为加入欧盟或与欧盟保持特别的联系,都颁布了与《欧洲条约》相一致的竞争法案。非洲或者南美国家现在迫于WTO或者世界银行这类组织的压力,也在依照上述精神,制定美国式竞争政策与竞争法案。

  ********************

  历史的演进表明,当今欧洲乃至世界其他地方与美国的相似性并非偶然,也不是源于纯粹的效率论或其他所谓的市场经济自然法则。来源于特定制度和历史条件下的美国模式,已在20世纪向更广的范围蔓延了。显然,至少从竞争规则的视角来看,欧洲已被“美国化”了。

  为阅读方便,本文省略了原文部分文献引用;感谢ESSEC商学院孙梦女士邀约Marie-Laure Djelic撰写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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