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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家族企业的家庭成员退出的六种经济学方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02:11 中华工商时报

  李志平

  经过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拥有了数额巨大的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合一的家族企业。它们能否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目前我国大部分家族企业都面临同样几个问题:个人独裁、任人唯亲、小富则安、缺乏创新等,使其本来就贫乏的资源困境更加明显。究其原因,在家族企业的公共产权的制度安排下,家庭成员不能经济地从企业退出是主要问题之一。

  在创业阶段,企业就是家族成员的生命所系。家庭成员可以付出极大的自我牺牲,可以不计成本地投入时间和精力,一家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利益与共、义务强调、沟通便利,节约了交易费用,这是家族企业得天独厚的优势。但在家族企业取得相当发展后,家庭成员的生存压力退居次席,家庭成员追求更高层次的、更多样化的需求满足,比如面子、荣誉和出人头地等。家族企业的公共产权性质,并不能有效地满足这些需求,结果出现企业目标和家族成员个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包括企业主在内的各家庭成员均有意无意地利用企业组织、依据企业职务优先满足各自的个人目标,为自己牟私利。由于形成了这样一种非合作博弈的状态,致使企业中的每个家庭成员都不得不死抓控制权不放,以确保自己的收益份额,防止更大的、更核心成员的掠夺行为,却没有兴趣和精力以更积极的角色参与到企业的发展上去。这样,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家庭成员的理性行为却是固守其既得利益,拉帮结派,任人唯“亲”,但无人真正愿意冒风险打江山,导致家族企业内部的决策和沟通成本剧增,不得不闭锁于“小富则安”。

  客观上讲,企业职位(控制权)无论成为家族成员的安全保障,还是捞取私利的工具,都有损企业和家族成员双方的福利最大化,导致共有产权安排的低效率。对企业而言,家庭成员使用捞取私利的办法得到的补贴,通常会与企业外合作者分享,以换取他们的忠诚,结果降低了整个企业所有权的收益水平;对家庭成员而言,只要收益比例是既定的,企业的快速发展是最后的安全保障,完全抓住控制权不放,致使其他有能力和动力的人才没有用武之地。因此,企业需要将家庭共有的产权分类安排,在家庭内部实现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以便家庭成员的退出。具体而言,企业主出钱(货币、期权、顾问费等)购买其他家庭成员的控制权,对应标价他们的所有权,保证他们的正常得利而剥夺他们的非正常收益。常见的方法有以下六种。

  第一种,股权溢价。所谓股权溢价,就是在家庭内部,比如一个三口之家,3个人首先将企业分为100份,通过家庭协商得到3个人的分配比例。然后,确定其中某人或某几人拥有的份额其收益高于其他份额的收益,比如高30%,但这些份额没有经营决策权。这种方法的好处是满足家庭成员对有别于企业经营权的效用的追求,而且溢价可以双方协商而定。缺点是能力低、适应能力差的家族成员通常不会轻易让出控制权。选择的结果往往是有能力、可再谋高就的人才离去,剩下的则是质量较低的成员。

  第二种,终身领薪。终身领薪也可以称为全薪退休,即不考虑家庭成员的年龄等条件,只要家庭成员愿意都可以选择退休,且退休后的企业补贴,不低于其上班收入。印度的塔塔集团属下塔塔钢铁公司在过去15年内裁减了一半左右的员工,被裁掉的员工可以继续领全额工资直至退休。我国的企业对待自己的亲戚元老应该有此胆识和智慧,将领薪期限扩展到终身。

  第三种,人力资本重估。将企业的资产分为存量和增量两个部分。企业分配的重心放在增量部分。增量资产的收益分配严格依照新贡献来分配,大大提高人力资本的价格,从而将企业内部的不平衡转变为权益相对比较明确的公司股份。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增量在原来的存量中的比例越来越大,那么就可以总体上把握分配结构。对发展很快的家族企业可以使用这个方法。这个方法的好处非常明显,谁勇于向前,勇于打头阵,可以开创局面,谁的收入就高,而不能或不愿冒风险的成员在风险面前一般是采取回避态度的。

  第四种,并购或者多元化经营。这种方法已有不少企业在使用。目标企业通过向上、下游以及其它产业的并购扩展或多元化经营,形成多利润中心。通过内部控制权市场,家庭成员选择某一个或者一些利润中心独立经营。收益不好的子公司,家庭母企业作为

不良资产剥离给或者直接将之卖给该成员作为私有财产,别人一般不得干涉其控制权。现在的希望集团大约是走这个路子。

  第五种,分家。因为简单而且符合传统习俗,这种方法特别受到欢迎。常见的分法是丈夫负责生产公司,大儿子负责贸易公司,妻子负责服务公司,各个单位自我结算。但是更多的企业因为分家不但失去了规模经济,而且各单位矛盾重重,致使企业衰败,甚至倒闭。

  第六种,预期控制权认购。企业将未来可预见的发展项目,成立不同的项目公司,家族成员可以拿现在的股份换购认购某个项目公司的预期控制权。企业根据对企业战略的重要程度,再给予不同的补贴。一旦这些项目成功,则该成员就可以独自拥有该企业的控制权。对于一直没有成功项目的家族成员,则直接剥夺其在原来企业的控制权,仅仅享受所有权收益,因为他的偏好已经显示,他的目标不在企业的发展上。

  通过以上方法,不变更家族成员所有权而保证了家族成员获取外界资源的原有渠道仍在,同时,失去控制权的家庭成员相应转变成为家庭内部的利益相关者。远有福特公司的自我赎买,近有辽宁志达的企业革命,不少例子都表明,家族企业选择性地购买和售出亲朋的控制权,可以有效解决家族企业的“家庭病”,使企业运行步入规范化轨道,扭转企业效益下滑的局面。

  (作者系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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