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伦理式诚信与契约式诚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9日 15:23 《北大商业评论》
刘文瑞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义字当头,为晋商的关公信仰做了最好的注脚,并成为中国伦理式诚信的极好演绎。在传统的伦理诚信日益瓦解的今天,西方宪政土壤里长出来的契约式诚信,又被笃信为现代化的不易之道。关公能不能穿上西装?青龙偃月刀能不能换成机关枪?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把中国传统的伦理准则,与西方引进的契约准则有机融为一体,实现伦理关系的契约化、契约关系的伦理化 在介绍与研究晋商的文章书籍中,几乎离不开诚信问题。但笔者总有个疑问:晋商式的诚信能否复制到当代来?或者换一种时髦的方式表达:以晋商为代表的富有中国传统特色的诚信,能否使中国走向现代化?之所以产生这种疑问,关键在于晋商式的诚信是一种伦理式诚信,而西方现代化土壤里长出来的是契约式诚信。二者的不同,不可不察。 关公式信仰与宪政式传统 有一个现象,鲜明地反映了晋商诚信的特色,但却没有被学者们深究,这就是晋商的诚信与关公崇拜的关系。对于晋商而言,关老爷比财神更重要,尤其是在各地的山西会馆或山陕会馆中,关公的神韵随处可见,会馆供奉的主神是关公,其建筑的样式也基本上属于关庙格局。后来,关圣帝君干脆就变成了武财神。这不仅仅因为关公是出自解州的山西乡党,更是因为他身上包含了乡土中国的最高价值准则。 官方对关公的解释,重在“忠”字;民间对关公的崇敬,重在“义”字。忠和义,都是典型的伦理观念。所谓诚信,不过是义的表现形式而已。但是,中国传统的“义”是有逻辑对象的。就拿关公来说,他只会对刘备讲义,而绝不会对孙权讲义。曹操用尽方法,按小说的渲染是三日一小宴,五日一大宴,赏赐无数,最后的结果却是“封金挂印”,不辞而别。对这种各为其主的“义”,曹操予以充分的理解。因为这种义是建立在事兄如父的纲常伦理基础上的,这正是传统儒家学说强调的“亲亲”原则的演绎。 这种伦理,使传统中国构成了一个亲族社会和熟人社会。所有的道义,首先在亲族那里发挥作用,然后扩展到熟人圈子。这个圈子会呈现出滚雪球式的扩大趋势,从最亲近的人向外逐次扩展,以道义决定的诚信强度也逐次衰减。虽然曹操没能赢得关羽对刘备那样的忠诚,却也换得了小说虚构的“华容道”捉放之恩。如果完全是生人,那情况可能就有点不妙。所以,中国人的道义以及由表现这种道义的诚信是看人下菜的。 西方也形成了他们的诚信准则。但这种诚信同中国人的伦理式诚信大不一样。他们的诚信建立在契约基础上。中世纪的封建制,通过分封采邑建立了国王和贵族、领主和附庸的权利义务关系。附庸不履行兵役和劳役义务,领主就有权收回采邑;领主不保护附庸,附庸就有权另找领主,或请求法庭给个“说法”。在这种局势下,贵族要忠于国王,但又可以反抗违背契约的国王,由此产生了欧洲式的法制传统。以英国为例,1215年,英国的封建贵族不满约翰王违背传统横征暴敛,在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领导下反抗国王,迫使国王签署了著名的大宪章,英国的宪政传统由此建立。 这样的传统使得欧洲式的诚信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不以熟人、亲属为前提,而以规定权利义务的契约为前提。一方的诚信必须有赖于另一方履行义务方能实现。如果一方违约,甚至会导致兵戎相见,国王违约也不例外。这种兵戎相见不是中国式的叛乱,而是源于国王也不得不认可的权利。欧洲后来的革命,不管是尼德兰、英国还是法国,其正当性皆本于此。 可见,中国传统的诚信以关公为象征,是一种伦理式诚信;而西方传统的诚信以英国的大宪章为象征(其他欧洲国家也有类似情况),是一种契约式诚信。这两种诚信最大的差别在于,中国的诚信要承担的是道义责任,而欧洲的诚信要承担的是契约(法律)责任。道义责任在一定意义上是无限的,而契约责任肯定是有限的。例如债务,在中国是父债子还,而且还天经地义;在欧洲则有“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之语,即责任不能转嫁给他人。当年的晋商,如果东家的资本是十万两,而家产有百万两,那么这个商号超出十万两以外的债务绝对跑不了。如果东家的家产不够赔,他的保人、子孙也一个都跑不了。如果他只承担十万两的责任,那就明显不合道义,路人也看不过眼,更不要说亲近之人。 欧洲的情况恰恰相反。一名骑士,接受了封地从而承担服兵役的义务,假如兵役期为三个月,三个月一到他会立马走人,多一天也不干。至于国王的安全,服役期间骑士不尽责会失去荣誉,期限一满则即刻与他无关。欧洲有个国王就吃过大亏。他在同邻国打仗期间,没有记准手下士兵的兵役期,正在节骨眼上,有一半多士兵的服役期到了。他们在到期前一天还在顽强作战,到了服役期满这天,立即不管打仗输赢,呼啦啦回家去了。 中国传统的道义责任是不能用法律约束的,靠的是自我约束和道德自律。当然,外在的压力也是有的,这主要表现为道德声誉的压力,由此形成了中国的“礼治”传统。对于晋商来说,名声一旦倒了就会彻底玩完。而西方的契约责任靠的是法律约束,发生权利义务的争议就上法庭,即使是国王也要服从法律,由此产生了司法独立的雏形。如果国王不听法官的也不要紧,还有宗教领袖(大主教或教皇)可以仲裁,甚至会请个外国名人来充当第三方。法国国王就曾为英国国王和贵族诸侯的冲突当过调停人。 显然,两种诚信有着巨大的差别。接下来的问题是,两种诚信的差别出自何处? 部族式起点与契约式源头 中国的国家起源同西方不一样,所以两种诚信有着起源上的差别。在中国古代的国家诞生之时,并没有打破原始社会的组织结构。以血缘、亲缘关系结成的氏族部落,在夏商周三代依然如故。中国早期的国家并非疆域清晰,而是按部族活动范围形成的。区分国民的标准不是居住地和职业分工,而是血缘和亲属关系。所谓宗法制、分封制、国野制,说穿了是一回事。凡是本族,就是同国。“国人”即同族,“野人”即外族。这种状况直到战国的郡县制出现,才有了根本的改观。 正因为中国古代国家是部族国家,所以,在政治统治上的原则是“亲贵合一”,在治理方式上是以礼治国。这种社会结构自然就产生了以“孝”治天下的基本方略。治国首先要齐家,齐家首先要修身,家国同构,由此而产生了忠孝同构,为国尽忠和为父尽孝是一个道理。汉代选官,察举的基本科目是“孝廉”,就是这种准则在人才评价上的反映。历代王朝对官员的“守制”(辞职为父母守丧)格外重视,也是这种准则的折射。 中国传统社会以农立国,所以聚居基本固定,即所谓“安土重迁”。这使得血缘和亲缘关系得到了进一步强化,而且与地缘关系交织互补。随着社会的发展,狭隘的家族血缘关系已不足以维系更为广阔的社会活动,于是推己及人,由近及远,这种伦理观点和规范会渗透至“外人”。最便捷和最基本的方式是把“外人”变成“熟人”,再变成“自己人”。晋商对待“相与”(山西方言,最初指往来朋友,对山西商人来说指生意伙伴),绝不仅仅是生意伙伴,更是人际关系的伙伴。如果仅仅从商业互惠角度看待“相与”,那么1936年双发公杨东家给复盛公乔东家磕个头,就减免了一半债务(2.8万大洋),可以说是一种愚蠢。然而,乔东家是精明的,他赢得的是人望、道义和声誉。 要把陌生人变成熟人关系,需要较长时间的人际磨合。但经商总有面对生人的时候。“一回生二回熟”,如果对方只同你打一次交道怎么办?晋商的策略是多管齐下,其中最主要的“管道”就是担保责任和官商勾结。依靠担保防止一次性诈骗,依靠官府对“生人”予以强制。官商勾结,无非是把官员执掌的面向陌生人的公务关系变成熟人关系而已。从这一点上探求官商勾结的源头,可以补充寻租理论的某些缺失。 如果说中国早期国家是建立在部族地基上,那么以希腊罗马为代表的古典西方国家则是建立在部族的废墟上。以希腊为例,其城邦国家形成后,治理的基本方式就是社会契约。正是因为这一社会基础,西方的社会学和政治学理论中才会诞生出社会契约论。欧洲早期居民的社会流动性远远大于传统中国。古代雅典不是以农立国,而是工商立国,靠贩卖橄榄油过日子,因此很早就有了沿地中海的拓殖活动。由地中海到北欧再到亚非,逐渐扩大。后来新航路的发现只是把拓殖由欧洲扩展到了全球。拓殖的海上迁徙基本上不是家族式的,而是职业式的,即所谓“有用的同伙比自己的亲属更重要”。这种过程中,结社、契约、仲裁发达起来,最终使西方走上了现今的道路。 伦理与契约的两难之局 由于现代化范式是西方开创的,所以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基本以西方为楷模。这一过程一般从器物的模仿开始,再到制度的移植,最终走到观念与价值准则的引进。在这种过程中,多数学者会认为,西方的契约式诚信是现代化的不易之道。因此,无论是从理性分析角度,还是从情感认同角度,都会对西方式的契约式诚信予以较高评价,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赋予其不验自明的真理性。但笔者认为,伦理诚信和契约诚信并无优劣之别。它们是不同社会进化的产物,就像人类的肤色差别一样,不能说白皮肤就优于黑皮肤或黄皮肤。 管理学有一个基本准则,就是追求相应思想和方法的适用和成本。再好的思想,如果缺乏适用条件,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会被现实改造得面目全非。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不遗余力地推行了不少来自西方的思想和技术,但效果总是差强人意,事倍功半。迄今而言,中国尽管已变成了世界工厂,但除了廉价劳动力以外,我们的竞争优势究竟在什么地方?如果从制度成本的角度来看,中国移植西方模式的制度成本恐怕远远超过了原产地。 问题在于,伦理式诚信能不能作为现代化的思想支柱?说尖锐点,关公能不能穿上西装?青龙偃月刀能不能换成机关枪?现代化浪潮摧毁了滋生伦理式诚信的社会基础,我们能否寄希望于传统的复归?要复归传统,就要承受瓢食箪饮的简陋;要现代化,就得放弃熟人社会的坦然。西方范式的现代化在中国处于两难境地。 感叹人心不古,倡导伦理式诚信,稍有不慎,就会同现代化的走向和法治化的要求背道而驰。那些提倡“汉服”的传统斗士可曾想过,所穿的汉服是不是妻子手织的?如果用的是机织布,那就已经背离了传统。再追溯下去,“有机事必然有机心”,这种倡导是不是投机就大有可疑之处。《秋菊打官司》的矛盾与冲突,全部集结在秋菊不过是想借助现代司法为自己讨一个传统式说法,而现代司法的逻辑结果却并不能满足秋菊的要求。 而试图以现代化手段建立契约式诚信,则会同民众习惯发生剧烈冲突。在西方人看来,在合同上签字意味着对上面规定的事项负责;而在中国人心里,在合同上签字意味着双方已经变成了准熟人关系。法律如果不考虑这两种内涵的不同,就有可能双输。例如古董买卖,按传统惯例,买了赝品(以卖出方不违反行规惯例为前提),只能说买者眼力不济,自认倒霉。按传统,买了赝品的主儿会把自己的失误当作耻辱,而不能责怪卖者。但按现代的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卖主的这种行为属于欺诈,要严厉惩罚,这种惩罚又因为与行规惯例的冲突而得不到有效履行,其结果就是传统被法律破坏,法律被传统消解,传统与法治俱失。近代以来中国的屡次现代化努力,或多或少都存在类似问题。 目前,中国在发展道路上已经出现了某种令人担忧的迹象,即传统的伦理诚信被瓦解,而新型的契约诚信又未能建立。出路在何方? 伦理契约化与契约伦理化 完全寄希望于以传统的伦理诚信支撑现代社会,非但不能促进现代化,反而有可能引起倒退,塔利班就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完全寄希望于引进西方模式建立契约诚信,会遭遇到无形的甚至是不自觉的抵制,陷入看不见摸不着的传统场域,最终消解至无影无踪。或许,中国可以融合二者。这不是以东方智慧去拯救西方,而是寻求自身的安身立命之处。 我们不妨考虑一下中国传统的“亲亲相隐”问题。孔子曾经与叶公讨论“正直”这一概念。叶公认为,儿子证明父亲犯了盗窃罪,这就是正直。而孔子不以为然,认为父子亲情是最重要的,为了亲亲而互相隐瞒过错,这才是正直。对此,古今政治家和法学家不乏争论,但亲亲相隐得到了传统中国法律体系的正式承认。汉宣帝地节四年的诏书规定:“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唐律疏议》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外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大明律》也有类似的规定。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将相隐的范围扩大至五等亲以内的血亲、三等亲以内的姻亲。显然,1949年以前的中国法律体系,一直对法与情的关系遵从伦理准则,“屈法以从义”。至于“大义灭亲”,只不过是要求“亲”服从于更高的“义”,比如谋反、叛逆等等,即使属于亲人也不能回护,这并不违反伦理准则。 与中国的“亲亲相隐”比照,西方社会出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从不得自证其罪出发,也有与中国“亲亲相隐”类似的法律规定,但这与中国的“亲亲相隐”貌似而实不同,它来自于权利义务的相应界定,这种界定的性质是社会契约。 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把中国传统的伦理准则与西方引进的契约准则有机融为一体,实现伦理关系的契约化、契约关系的伦理化。回到晋商的例子。晋商当年的兴盛发达不全靠死守传统。以用人而言,晋商的基本准则是“用乡不用亲”。显然,“用乡”是传统伦理的继承,而“不用亲”则是传统伦理的修正。可见,晋商已经对传统伦理的某些内容进行了改造,这种改造又以不破坏伦理中的“道义”精神为前提。近代晋商的没落,又恰恰与不知通变求达密切关联。通变求达并不一定要求彻底摧毁传统,而是以人为的努力来推动新的“惯习”形成。从这种思路出发,可以回答篇首的问题:中国的现代化,有赖于当代中国人能承继传统的伦理式诚信,在现代化的契约式诚信建构中,容纳伦理式诚信的精神内涵。
【 新浪财经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