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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亏损只因几个关键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2日 10:01 深圳商报

  商铺也租了,合同也签了,结果跟预想的却不一样——

  亏损只因几个关键字

  近年来,商铺租赁市场可谓供需两旺。租商铺开店,谁都知道选址很重要,选好地址后,装修很重要,但往往忽略装修前要签装修合同,或者虽然知道它同样重要,却不知道怎样约定合同内容。本期报道新近发生的两个这方面的典型案例,为读者提个醒。

  “独家经营权”成泡影

  小乙就要有自己的公司了,还是眼下热俏的装饰装潢公司。把公司安在哪儿?小乙费了一番心思:“不能与其他同行离得太近,要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独家经营。”经过多方考察,小乙找到了位于深圳红岭路中心路段边上的一栋商住大厦。

  “就是这里了”。150多平方米的居室面积,正适合摆放10张办公台,再加上尽人皆知的地理位置,最主要的还是大厦管理处负责人承诺他:“这里只设一

家装饰装潢公司,如有人再要在这里从事该项业务,管理处不出租房屋。”

  经过室内装修,小乙的公司开张了,且生意颇顺。可是,不久后,小乙就发现,在大厦中出现了一家家居公司,推出“整体家居解决方案”业务,据查证这家公司其实在从事家庭装潢业务。

  “你们不是说‘这里只设一家装饰装潢公司’吗?怎么现在又出来一家?”“是只有你们一家呀。”管理处说:“这家公司登记的是‘家居公司’,不是‘装饰装潢’公司。”经过咨询律师,小乙发现,管理处并没有违反约定,自己正处在极为不利的境地。

  首先,“家居公司”并不能等同于“装潢公司”;其次,“整体家居解决方案”并不能等同于装潢业务。小乙与管理处没有在《租赁合同》中对“什么是装潢业务”作明确界定。最后,管理处虽然实际违背了小乙的意愿,但并不等于小乙就可以解除租约,双方也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理处的违约责任。小乙当初租房时要的“独家经营权”,成为泡影。

  律师点评

  小乙的“独家经营权”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包括,明确独家经营权的含义。应明确在合同中写明,任何其它公司或自然人,都不得在大厦内从事装潢业务;而且,对装潢业务也要有明确的定义,以免有人以所谓“整体家居解决方案”打擦边球。其次,明确违约责任的后果。如本案中,违约的后果可以包括解除合同、继续履行,把竞争对手赶出去、要求赔偿,或是要求出租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如果承租方签约时还没有把握,不妨事先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由律师陪同签约把关,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装修费白砸进去了

  做生意的人租用商铺,开什么店,事先肯定都经过一定的筹划。可不少人在租商铺时,往往只是口头上跟出租方表示,将来要开什么店,在租赁合同中很少明确。等到自己装修费砸进去之后,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这店根本开不起来。回头要退租,却并不那么容易。这就是小艾租商铺的经历:因为事先没能对租赁商铺的环境了解清楚,导致自己白白搭上了装修费。

  小艾说,为了扩展业务,他租了个沿街铺面,准备做汽车装潢生意,当时也向该物业管理处表明是“从事汽车装潢”。租下房屋后,小艾为装修店铺花费了6万多元,只等“吉日”准备开张,此时却遭到附近居民的抗议,理由是:该沿街铺面属于小区整体规划范围,汽车装潢影响小区居民的休息和周边环境。纠纷闹到了街道办,最后还是小艾的公司不得不另选他址。

  小艾找到物业管理处,要求出租方赔偿自己的装修损失。管理处却以“业主不同意,与管理处无关”为由拒绝赔付损失。此时,小艾只觉得自己的装修费白白地赔进去了。

  律师点评

  小艾的汽车装潢店白忙活了,搭进了时间精力,耗费了大量的钱财。他当时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在租铺面的用途一栏只写明了“商业用途”字样,并未明确为汽车装潢,要求退租和获得出租方赔偿也就没有依据。因为即便小艾当初口头告知了出租方自己是“从事汽车装潢”,但如果没什么证据,那就等于没说。

  在具体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该确定如下条款:一、要求出租人就该商铺的所有相关情况作详细的陈述和保证;二、明确此次租赁的用途,比如餐饮、汽车装潢等;三、明确在开店过程中出租方对于相关手续的协助办理义务;四、明确相关手续无法办妥,或者由于其他非承租人原因,导致无法开业的,承租人解约退租的权利和损失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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