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新华信接受广州一知名集团委托,负责展开债务方为峨眉啤酒厂的商帐催收工作。据了解,债务方峨眉啤酒厂与客户在1988年签订了金额高达数百万的啤酒生产线购销合同,在验收完毕并支付了首期费用后,债务方便逐渐有意放慢回款速度,直至1992年,客户的账面上仍有100多万的欠款尚未结清。在该笔大额的应收账款逾期之初,我们的客户并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加上债务方一直态度良好,豪气冲天,客户便对其产生了疏忽、懈怠的心理。受99年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客户的经营开始每况愈下,企业的高层
管理人员直到此时才逐渐意识到应收账款对企业生存命脉的重要性,于是便开始网罗相关人员赴各地上门催收,但此时此刻,债务方已经负债累累,无奈之下只好另寻生计,将啤酒厂的土地和有效资产转让给了一家国际知名的啤酒品牌,以此达到资金回拢,清偿债务的目的。但该情况被债务方的所在开户银行、也是最大的债权方建设银行察觉,近千万人民币的资金被无情冻结,无法取出。客户上门后发现该情况后,心急如焚却无计可施,连续几天未见成效,只好凭债务方一纸“延期付款”书面说明返回交差。
作为新华信商帐顾问,在接手此案后,我们立刻对债权债务双方此前的相关情况和如今的现状做了详细的调查及对比分析,并初步定性如下:
1、债务方负债累累、停产歇业已成定局,所欠银行、税局等部门的欠款就高达数千万,迫于财政、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方债权人的压力,债务方很有可能近期便被法院强制执行宣布破产。该情况已得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的确认,但客户由于缺乏相关经验,对此竟毫不知情。
2、客户自2000年面访之后见回款无望,即没有及时诉诸法律以确保债权,也没有在两年后及时更新手中的债权证明文件,令诉讼时效无法有效中断,从而极为可惜地丧失了本该享有的胜诉权利,即无权参与将来法院举行的债权人大会。
3、债务方目前尚有留守员工担任对外联系的工作,但因企业资金紧缺,人员流动频繁,原相关负责人也早已各谋出路,下落不明。
在为客户诊断并得出上述结论之后,通过内部研究,我立即制订了“保时效、争回款”的快捷策略,并携带了两份利用自身以往的财务知识准备的“重要资料”,第一时间赶往债务方所在地峨眉山市分别与各方进行了实质性的接触。
首先我们通过新华信强大的律师合作网络,在当地律师的配合下,顺利地取得了债务方的工商内档并核实了债务方的目前的真实情况。鉴于内档中资料已明确表示:债务方当时转让的仅为有效资产和相关土地,并不涉及以往的债权债务情况;且购买方已完成了交接手续,履约付款,但遭到了债务方的所在银行的干预才令债务方资金冻结。因此,我们只能另辟蹊径,采取计划中的第二套方案迅速赶往债务方,直接面访其相关留守人员。
此时的债务方由于变卖了厂房和有效资产,已从当时鼎盛一时的知名国企萎缩至原厂房周边的一栋普通平房。在确认了债务方的确回款无望的情况下,我们便以客户财务人员的身份,打算要求债务方在我们早已准备好的两份“重要资料”上盖章确认(所谓的“重要资料”,其实就是书面内容完全一致,但日期却分别注明2003年3月及2002年3月的对帐确认书,因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一定时间内[6个月]由于已经丧失了处分财产的权利,故相关的交易行为将予以撤销。而此时,如果我们以2003年3月的对帐资料作为时效中断的依据要求主张债权,很有可能遭到法院的质疑。故我们以年度对帐为由,令其在两份资料上同时盖章,而我们只保留其中的2002年资料,这样既可令原本已经丧失的诉讼时效得以重新中断,又能避开法院受理前6个月债务方被撤销权利行使的敏感时段)。
对于我们没有像其他企业那样上门讨债、大吵大闹,而是以企业年度对帐,清理坏帐而要求与之面谈的理由,债务方显然喜出望外,表示愿意大力配合。在友好的气氛中,债务方还一度将企业相关的背景情况和自身难处向我们做了逐一汇报,由于我们已实现获取了工商档案并对其中的内容早已熟记于心,故在此不再复述。良好的沟通终于得到了相应的回报,结束谈话之际,债务方最终同意将本应交由法院保管、法院相关人员却因故迟迟未取、一直存放在债务方保险柜内的公章拿出,如愿地在我们的对帐资料上全部盖章。
时效被重新有效中断之后,我和合作律师两人以最快的速度立即赶往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客户和债务方的情况向法院的相关领导做了一一说明。由于债权债务关系证据确凿,该情况得到了领导们的大力支持,我们也相应了解到就债务方的破产程序正式启动的准确时间和另外的其他重要信息。
返回广州后,我们将面访的相关经过和获得的重要信息向客户做了详细的进展报告说明,并择日面访,将资料原件交由客户保存,再三叮嘱客户将此资料连同其他债权资料一并寄往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耐心等候法院的通知。
此案的账款虽然逾期时间过长且涉及金额十分庞大,但由于新华信成功地运用了自身的律师网络关系和准确、简便快捷的操作方式,加上新华信商帐管理顾问独特、专业的沟通技巧和丰富、扎实的谈判经验,仅以3周的时间便为客户成功结案。表面上,此案似乎未能直接为客户创造出现实的回款利润,但由于争取回来的后期的可观债权收益,及法院和客户之间的良好沟通关系是客户当初在受理之时完全始料未及的,所以客户对新华信的工作结果、成效仍感到由衷的满意。
(后记:数周后,客户来电告之,法院已经通知他们前往乐山,参加由人民法院召开的首批债权人会议,待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客户将依法得到相应比例的债权利益。)
(供稿:新华信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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