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CLO 企业必须考虑的长远发展管理目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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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 18:23 21世纪经济报道 | |||||||||
吕立山 15年-20年前,如果你问一家外国企业的CEO,企业法务部的作用是什么,他可能会半开玩笑地回答是保证他(CEO)不被投进监狱。如果今天你再向同一名CEO提出同样的问题,他的答案可能不变,但这一次,在目睹了一连串高级经理人员锒铛入狱之后,他可不再是开玩笑了。
由于同样的原因,15年-20年前,如果你问同一家外国企业的总法律顾问(CLO),他的作用是什么,他的回答可能是保证法务部为本企业提供最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换句话说,他可能更多地将法务部看成只有本企业这一个客户的律师事务所。法务部的工作重点可能就是为交易行为提供法律支持、处理诉讼事务,职能无异于外聘律师事务所,区别只是作为内部成员,法务部对企业业务的了解更多些。 但是今天,杰出的总法律顾问会指出,企业法务部门除了提供交易和诉讼支持的传统职能之外,还承担了某种战略管理职能。上述战略管理职能本身包括两个主要方面:一是作为高级管理队伍成员参与企业总体战略决策,二是管理预防性法律工作和相关合规事务,如公司治理、法规方面的合规事务以及企业行为规范等等。 “职业杀手”变身卓越管理者 法律支持职能与传统律师的职能较为相似——只是受企业聘用,帮助企业清除法律障碍,以完成重大交易或与所有诉讼对手抗争的“职业杀手”。为履行这一职能,总法律顾问必须是一名富有经验的律师,具备杰出的法律职业经历和高水平的法律专业技能及法律、商务判断力,能够识别和协助解决企业所遭遇的最具挑战性的法律问题。 但在另一方面,就战略管理职能的两方面内容而言,都需要总法律顾问既是杰出的律师,又是卓越的管理人员。可以肯定地说,出色的律师并不一定是出色的管理人员。出色的律师通常非常注重在某项具体交易或案件中取得令人满意的即时结果,而出色的管理人员则须考虑企业长远的管理目标,并关注目标达成的程序。 在现代国际企业中,总法律顾问的作用范围及其重要性与日俱增。在与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以及高管层其他成员进行内部讨论时,总法律顾问必须能够提供明确、简要且有利于商业目标实现的法律意见。但其作用非仅止于此。总法律顾问还可以,而且应当,能够在战略讨论中就一般商业问题发表意见。在国际大企业中,总法律顾问在上述关于业务战略的内部讨论中所发表的意见,往往会获得特别的重视。 总法律顾问的合规管理职能对管理才能的要求最为明显,因为这一职能直接涉及流程管理问题。在其直接负责的法律风险防范和相关合规管理事务方面,他必须具备与首席执行官或其他业务管理人员不相上下的管理才能。他应该了解企业的经营业务、业务开展方式及主要经营目标和战略目标,能够识别和判断主要法律风险环节,据此决定如何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对这些风险。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总法律顾问首先是一名管理人员,当然是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 显然,由于上述才能需要毕生职业生涯的积累,因此,出色的总法律顾问人才难觅。美国大企业中的总法律顾问平均具有25年的执业经验,享有极其丰厚的薪酬待遇。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薪酬可能超过40万美元,而他们股票期权的价值有时会超过其薪酬。 非律师出身的中国CLO 近年来,国资委着手在大型国有企业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跨出了意义重大、值得称道的第一步。但是,中国显然还不具备西方国家那样现成的法务管理人才资源。考虑到中国企业法律顾问行业甚至一般律师行业比较短暂的发展历史,这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 许多中国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并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这就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不是律师能否有效管理企业法律事务? 在由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担任总法律顾问、主要侧重交易和诉讼事务的传统模式中,答案必然是“不能”。但考虑到现代总法律顾问的战略管理职能,答案却变成了“可能”,具体情况取决于个人因素以及管理重点和方法。 按照通用电气前首席执行官杰克·韦尔奇大力倡导的理论,企业高级管理层承担着法律风险管理的责任,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都必须具有高度的法律风险意识。在中国目前情况下,非律师总法律顾问在高级管理团队中对法律问题承担着首要责任。 如果由非律师总法律顾问负责建设企业的合规管理基础设施,则充分发挥了他们在企业高级管理队伍中获得的管理才能、经验和威信,而最大限度地回避了其非律师背景的局限和不足。在中国企业法务职能发展的起步阶段,一名管理经验丰富、能够充分理解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非律师管理人员,可能比一名缺乏管理经验和能力的注册律师或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更有价值。有关基础设施建设是中国企业这一阶段亟须开展的关键工作,而这离不开高级管理层的领导。这种现象在合规管理领域确有先例。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中最有效的高级合规人员可能不是律师。 值得注意的是,既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富有经验的法律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作用仍很关键。大多数情况下,国际企业中的非律师高级合规人员对总法律顾问负责,由后者保证前者制定的合规程序确实符合最基本的法律要求。在目前的起步阶段,中国企业非律师总法律顾问需向外部法律人员征询具有国际标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没有上述法律意见或者这些意见不准确,则不论他们在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制建设方面的工作如何出色,最终结果必定存在缺陷。 当然,上述情形只能是暂时的过渡性安排。中国大型企业,特别是有大量涉外业务的企业,必须将目标设定为培养在法律知识、经验和管理才干方面都不低于外国同行的下一代企业法律人员。这可能要再花费至少十年的时间,同时需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为长期制度发展和队伍建设安排预算资金。否则,中国企业将仍然面临全球市场日益增长的法律风险的威胁。 CLO另外几个角色 目前,在许多外国企业中,总法律顾问普遍被冠以首席法务官(CLO)的职衔。这是为了反映总法律顾问日益增多的管理职责,同时表明总法律顾问与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一样,属于高级管理队伍中不可或缺的成员。 在标准化管理体制中,总法律顾问可能同时承担着管理企业法律事务和内部规则(包括企业行为规范等道德准则)的责任。同样,这种安排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内部道德准则构成基本法律要求的延伸,同时反映社会对企业商业活动的期望。 由于总法律顾问或首席法务官同时承担着内部和外部规则方面的合规管理责任,将其职衔改为“首席规则官”也无不妥。我们并非真的希望或建议使用这个职衔,但它的确反映了总法律顾问作用和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负责企业遵守规则。 在许多国际大企业中,主管下列事务的集团管理人员直接对总法律顾问负责的做法相当普遍:公司治理及相关的道德规范制度/行业监管方面的合规。 在这以前,总法律顾问通常直接监督管理以下传统法律管理职能:知识产权管理/企业秘书管理/合同管理/经营许可、特许权和相关法律事务管理/资产并购和剥离法律事务管理; 资本市场交易和监管方面的合规管理/财政和财务法律事务管理/环境、健康和安全法律合规管理/诉讼管理。 以上各类事务有什么共同之处?所有事务都涉及保证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法律合规的一个方面就是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免遭受行政处罚或被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总法律顾问也可被称为“首席责任官”。 但合规的另一个方面是创造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包括有形资产(如房地产)和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的权利,也包括构成企业重要资产的一切合同权利、许可或特许权。因此,这一职位也可被称为首席权利官。 还有一些国际大企业将法务部与风险管理职能合并。这表明,法律风险是构成全部商业和经营风险的核心要素。在法律风险占全部风险中心地位的企业(如某些大型建筑工程企业)中,总法律顾问也可被称为首席风险官。 上述职能的合并也反映出法律风险和商业、经营风险之间并没有截然的界限,而是盘根错节,难解难分。这又一次证明,称职的总法律顾问必须具备广泛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以及高度的商业敏感性,以全面地处理所有相关问题。 总而言之,将所有这些相辅相成的职能联系起来的因素是,它们都与规则有关。反过来,规则又意味着商业和经营活动的统一性,即遵守规则、不逾越规则的界限等等。这对外部关系和内部管理体制同样适用——规则的适用是双向性的。 因此,如果中国大型企业的高级管理团队能够适当、充分地掌握国际标准法务部门的外部和内部规则管理能力,势必对整个企业集团高级管理人员的整体管理权威具有强有力的积极影响。 (作者系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主任合伙人,本文编选自《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策略报告》2005年12月,标题为编辑所加) 管理新知: 美国《量刑指南》(Sentencing Guidelines)——美国法官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遵循的手册,“有效的合规管理方案”有6大特点。首先,公司必须有书面合规政策,明确禁止贿赂政府官员,并适用于所有雇员、合伙人及代理商。第二,书面政策要告知公司上下所有雇员。第三,合规事务必须有高层监督;防止腐败行为应该是高层管理者的首要任务之一。第四,合规管理方案必须包括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审计和报告的规定,并保护举报违规行为的人。第五,公司必须始终如一地执行合规标准;不管牵涉哪个国家,必须同等对待每一宗涉嫌违反公司反腐败政策的行为。第六,公司要对所有可能违反其反腐败政策的行为做出反应。反应方式应该包括对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处罚违规人员,将该事件上报美国主管机构。如果查出合规管理方案有弱点,还要对其进行修订。 ——引自Richard Cassin(美国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Heller Ehrman LLP)新加坡办事处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