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一超
一、EDI合同的概念
EDI合同是指通过由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和基于增值网(VANS)或国际互联网组成的技术平台的交易系统订立合同。这个交易系统的功能主要集中于
在电子单据的传递与处理上。具体到贸易中,EDI是一种通过计算机,在当事人之间传送标准化商业文件的电子手段。它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商业往来,以标准化、规范化的文件格式、无需人工介入、无需纸张文件,采用电子化的方式,通过网络系统在计算机应用系统之间,直接地进行信息业务的交换和处理。由于使用 EDI可以减少甚至消除贸易过程中的纸面单证,因而又被称为无纸贸易。
随着国际互联网络的迅速发展,中小企业上网进行经贸活动极为方便,传统的基于增值网的EDI贸易方式由于其高成本而受到很大的冲击。然而,EDI作为贸易伙伴间进行交易活动的电子手段,首先,EDI能客观反映贸易伙伴间用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活动的规律和特征;其次,EDI本身能方便地嫁接新的电子技术。因此,在面对因特网的冲击,EDI选择的是适应——嫁接和融合因特网技术,并产生基于WED-EDI构成的交易系统订立合同。在这种交易系统中,用户可以使用因特网网页完成各种交易,并且可以利用企业现有的内部网通过因特网传输数据。这无疑使得EDI更快捷、便宜,更具生命力。
二、EDI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EDI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始于20世纪80年代。最初为美国及欧洲一些发达国家在海关报关方所采用,后来才逐步在国际贸易中扩展至更广的领域,并扩及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国际贸易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EDI在国际贸易中比较成熟的应用。国际贸易通常涉及货物的买卖、运输、保险、支付以及进出口报关等诸多程序、手续,繁琐复杂。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必然导致各种贸易单证、文件数量激增,而纸面文件形成成本高、传输慢、重复劳动、易出差错,从而大大限制了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价格因素所起作用大大缩小,服务性因素的意义越来越显得重要。这样,提高商业文件传递速度和处理速度就成了国际贸易的迫切需要。而在外贸领域里,EDI信息技术的自动化操作方式在节省人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显示出其不可比拟的作用。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规定如果不采用EDI技术与本国进行贸易,会有很多不利的限制。这些都促进了EDI在国际贸易中的普及。
三、国际贸易中EDI合同要约的法律问题
合同是当事人就一项交易达成合意的结果,而当事人合意的过程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但EDI合同,由于交易采用电子撮合的方式,使得意思表示的程序化,要约的有效期大大缩短,这就使EDI合同在要约的问题上非常特殊,极易产生两个问题:一是需方与供方的要约是否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EDI合同的有效性问题。二是这种自动化的订约过程使得合同被执行前,要约方和承诺方都无法察觉到可能产生的错误,往往要到合同执行完毕才会被发现,而传统通讯手段,如信件、电报、电传等收到信息时会立即发现问题和错误,这会产生要约的撤回、撤销问题。
(一)要约的有效性探析
首先是EDI要约形式的效力。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尚未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国家,在其合同法中均未要求对要约的发出形式加以限制,那么通过EDI方式发出的要约当然是有效的。已经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国家则分别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确立了电子商务的法律地位。我国合同法则是将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直接作为书面形式来对待,排除了对EDI要约形式法律效力的可能产生的质疑。可见,EDI要约是一种有效的要约形式。
其次,EDI要约意思表示问题。按照传统的合同法,要约是由人发出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EDI合同订立过程完全自动化,可以无须人工的介入,例如,需方企业的计算机按预定的程序,在库存下降到一定数量时,会自动向有关供货方发出订单,要约供货方的计算机在收到该订单后,若审查合格,会及时向需方发出承诺,整个过程可以完全自动实现,不需任何人工操作,这样一来,由于订立过程不需人的直接控制,计算机并无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在EDI合同中,要约的意思表示分为电子传达的意思表示和自动生成的意思表示。所谓电子传达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由当事人借助电脑作成,并经由网络传输。EDI订立合同方式要求要约一方与受要约一方的计算机均使用统一标准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要约方采用人工输入的方式将他对合同的条件要求传送给受要约一方,此时,意思表示即使借助电脑,但仍属于因人的意思与行为而生。而自动生成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借助于电脑的程序自动生成的,实际上电脑程序的编排与设置仍然体现了人的意思,从本质上而言自动生成的意思表示,并不能认为是电脑的意思表示。可见,EDI要约行为并非是计算机“自身”思考的结果,而只是完全依照设计人的意思而为的行为,只是这种真实意思被自动化、格式化了而已。他之所以引起人们的疑问和争论,原因就在于在他以前的各种技术手段只是人体某一单一的功能的复制或延伸,而只有它是网络交易人脑和手的功能结合和延伸。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当事人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能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
(二)EDI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两大法系规定是不一致的。对于要约的撤回,由于英美法系采用投邮主义,即要约在通知一经投邮即生效,故无撤回之说法。而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要约在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对于要约的撤销,在英美法系,要约只是一项允诺,基于对价的原则,认为没有正式契约的情况下,允诺人只有在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或承诺某种条件作为回报时,才受约束。因此原则上允许撤销要约:一项要约在其被承诺之前可以随时撤销,即使要约人保证在指定时间内要约有效。而大陆法系则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形式上的约束力,要约一旦生效,则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采取折衷方法,即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可以撤回要约,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要约人在要约已送达受要约人后,即要约生效后,除不可撤销的要约外,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须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或同时到达。可见《公约》是有条件地许可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该条件具体表现为撤回或撤销通知的时效性。
但由于EDI 方式传递速度快和自动处理的特点。要约能否撤回与撤销就成为新的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因为EDI传递的速度太快,而且当受发价人的计算机系统收到发价或订单的电子信息后,便立即进行自动处理,并发出接受的电文。在这种情况下,发价就很难有撤回和撤销的机会。可见此种观点认为在EDI方式下,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由于要约的即时性而不具有发出撤回或撤销通知的可能性。另一种观点认为,要约方通知EDI网络发出要约信息后,受要约方需要一定量的时间来接收和处理该要约信息,在承诺的电子信息实际到达要约方发出信息的地点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承诺的电子化信息实际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才算成立,所以电子化合同也可以是非即时的。因此,由于要约与承诺的非即时性,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具有可能性。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支付工作组在研讨该问题时也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运用电子手段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约得与撤销,只要撤销通知能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也就是说,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另一种意见认为,电子技术是订约过程完全自动化,要约的撤销是不现实的。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没有区分的必要。
四、结束语
对于国际贸易中EDI合同要约的有效性以及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前文已经作了定性,但是通过何种方式把这些定型的解决途径表现在可操作的法律层面上来呢?由于EDI合同要约问题只是EDI法律问题的一个部分,解决EDI法律问题的方法一定程度上也是解决EDI合同要约的途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直接针对EDI的法律问题制定一套全新的法律规则,其中包括对EDI合同要约问题的具体规定。但是,由于EDI技术,特别是基于因特网的EDI的应用远未成熟,尚有许多不确定的问题不断出现,因此这种方法很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反而成为EDI继续发展的绊脚石。另一种方法是通过法院判例的方法来灵活确定关于EDI合同要约规则,这种方法虽然能适应EDI的发展,但其具有判例法本身的缺陷——不能为非判例法国家所采用。看来最好的方法是允许EDI用户通过签订交换协议,或由有关国际、国内的相关机构拟订共当事人选择的示范协议,来确立一套适用于EDI的法律问题的规范。这样,不仅能满足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很好的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作者单位:浙江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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