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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建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 17:36 《中国市场》

  文/张华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教育政策

  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现状。 所谓农村剩余劳动力,是指超过农村产业需求的那部分劳动力,其实质是许多农民正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的状态。从结构上看,农村剩余劳动力是由
两部分构成:农业剩余劳动力和农村非农产业的剩余劳动力。

  目前,我国农村尚有1.5亿富余劳动力,每年还新增劳动力600万,在这些农村劳动力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87.8%,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仅0.52%, 其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9.1%。从另一角度看,目前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为39%左右。今后20年,我国至少要推动2亿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推动劳动力转移是中心任务之一。从经济学理论上说,农村的农户经济是一种低水平的均衡状态,经济学家称之为"低水平陷阱"。要打破这种低水平均衡,实现高层次的新均衡,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教授认为,应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导入新的生产要素,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入,即市场和科技要素是解决农村问题的关键,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具有重要的地位,教育尤其是职业教育,如何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新经济时代的劳动力市场需求正由单纯的体力型向智力型、技能型转变。一个文化素质不高、没有一技之长的劳动力很难就业,即使就业,也不太可能再有效地转移到二、三产业。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是加快其向非农业和城镇稳定转移的关键,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

  政府为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就业培训的政策。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乡之间的双向流动就业,是增加农民收入和推进城镇化的重要途径。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机制,推进乡镇企业改革和调整,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积极拓展农村就业空间,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也提出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系列政策:要根据市场和企业的要求,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对就业人员基本技能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

  劳动力再教育存在的问题

  劳动力再教育存在的问题。 就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创设,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政策层面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和教育机构,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再教育和培训工作也取得一定成绩,但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不能满足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增长的需要。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各地不仅要进一步细化政策,而且由于我国的地域差异较大,在众多的政策执行中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折扣”。农村转移劳动力再教育和培训工作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认识不到位,管理体制混乱。多数政府主管部门还没有树立“知识是第一生产力,人力资本是经济增长的根本源泉”的观念,他们只看到了沉重的人口负担,而没有看到丰富的人力资源和可能转化而来的潜在人力资本。

  第二,管理体制混乱。我国现行的教育培训管理分属不同行政部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现象突出,政府统筹协调乏力。教育行政部门依托下属各类学校主抓基础知识教育,而再就业职业技术等级的考核、鉴定、发证等工作由政府的劳动就业部门管,并依托其下属的技工学校或者新建各级就业培训中心开展就业培训。除此以外,农、工、建筑、服务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管辖领域内,也开展自己的培训。为了各自利益着想,各自为政,造成了教育资源浪费,受教育和培训的需求远得不到满足。

  第三,不同地区和行业差距大,基础条件和教育培训质量差。有一些成人学校和培训中心条件稍好,但其办学思想、管理工作跟不上,培训目标单一,办学模式封闭,专业设置老化,教学内容陈旧,完全脱离城乡产业发展变化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实际学习需求。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包括培训投入,资金使用和财务监督等。一方面,由于部门所有、条块分割、财力分散,用于培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盯着经济利益,借培训之名,行收费之实,加大了劳动力的转移成本,损害了培训的社会声誉。

  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应由谁“买单”。 根据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应该遵循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亦即利益驱动原则。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过程中,受益者有三方:政府、企业和农民个人。

  政府的主要利益表现在:促进农民充分就业,缓解社会矛盾及两极分化,这既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执政为民的具体落实;企业的主要利益表现在:提高农民工的岗位技能水平,提高其劳动生产率,进而提高利润;农民个人的主要利益表现在:技能水平提高,就业竞争力提高,就业的机会增多,就业的岗位质量提升,收入就增加。

  因此,从经济理论层面,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应由政府,企业和农民个人三方共同“买单”,但国情又是如何呢?

  首先,我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主要还是“买方市场”,就业岗位供给严重不足,劳动力数量过剩,企业很容易就能在劳务市场中找到。在这种条件下,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劳动力资源还不是第一紧缺资源,他们还没有主动“购买”培训成果的原动力。

  其次,对于农村劳动力而言,他们购买培训成果的能力较低。2004年,虽然中央采取了大量的惠农政策,农民的收入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广大农民的人均收入和可支配收入水平相对较低,无固定的收入来源,而农村新生劳动力根本就没有收入来源。因此,培训经费全部由农民个人负担不仅不可能,并且有违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政府如何作为。重庆市市长王鸿举在《2004中国经验》系列报道中对记者说,重庆市每年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补贴是4000万元,补贴培训40万人,人均补贴100元。王市长其实还有一本帐:40万人花去政府培训补贴4000万,每人每年赚回3000块,共计12亿之巨。

  因此,在当前条件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三个利益方中,大量企业短期内尚难主动为培训支付成本,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买单”者,其一应是政府,其二是农民自己。

  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建议

  就业培训政府及个人共同“买单”的制度设计。 2004年,中央财政安排了2.5亿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但并未言明是制度化的安排还是临时性安排。按全国富余1.5亿农村劳动力,每人培训补贴100元计算,全国是150亿;还有每年新增劳动力600多万,又是6个亿,中央的2.5亿仅是杯水车薪。因此,要在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培训经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首先是要坚持各级财政共同筹措; 实行中央财政、省(市、自治区)财政、市财政、县财政四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经费;其次要从各项涉农支出中列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经费;再次要从各项涉农收入中列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经费。比如:农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资金;第四是参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政府和农民个人在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买单”的过程中,要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培训的实际效果,还需要由科学的资金使用制度给予保证,应建立五个制度:一是成本分担制度;二是购买培训制度,由政府统一给农村劳动力发放“转移就业培训卡”;三是专款专用制度,“转移就业培训卡”中的经费只能用于转移就业培训不作他用,更不能兑换或变相兑换成现金;四是专人专用制,每个农村劳动力人手一个“转移就业培训卡”,与身份证同时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转卖他人;五是有期累计制度。农村劳动力手中的“转移就业培训卡”资金可按年消费。

  进一步推动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是政府的重要责任。 各级政府除了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农民工培训专项经费外,要组织力量编写农民工培训教材;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主动与劳务市场和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大力发展“订单”培训,对农民工进行定向培训;建议中央尽快建立一批覆盖到乡镇一级的农民工培训基地和及时、方便、准确的劳动力供求市场信息专网,制定并完善外出务工人员的信息反馈制度,减少劳动力流动的盲目性。

  为此,首先政府必须集中精力努力扩大就业岗位,这不但需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调一致,取消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种种限制,在扩大就业总量的基础上,促进农民工就业;其次,真正给予农民国民待遇,取消对农民的所有歧视;再次,必须尽快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最后,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这种培训不但应包括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也应包括就业过程中的培训,以不断提高农民工人力资本水平,提高其就业、职业转换与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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