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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将出台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指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 02:16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安明静 发自北京

  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目标不仅是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还应包括保险公司自身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以监管者的立场来指导、规范或者评价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以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为基本出发点

  随着保险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越来越受到广大投保人和投资者的重视。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4月22日在出席“保险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与公司治理”论坛时表示,保监会正在着手研究制定有关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引。

  保险业因为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其他金融行业一样,对经济社会的稳定有着重大影响。南开大学李维安教授认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由于其经营目标、资本结构以及产品的特殊性,因此在公司治理方面不仅要考虑到公司股东的利益,更要照顾到投保人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目标不仅是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还应包括保险公司自身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他说。

  这一观点已经引起了保监会的重视和认同。吴小平称,保监会在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将重点把握四个原则,分别是责任原则、透明原则、公平原则、稳健原则。

  虽然公司治理本质上属于企业自身的行为规范体系,但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认为,如果从保险监管角度出发强调的公司治理,其着眼点应当在于如何通过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体制,最大限度比保护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以保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以监管者的立场来指导、规范或者评价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以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为基本出发点。”杨华柏如是说。

  长期以来,我国对保险市场准入一直采取较为审慎的政策,对保险公司的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标准和程序。为了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保监会近两年加大了对内外资开放的力度,保险公司的股权呈现了多元化的趋势。

  杨华柏认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司,公司治理的标准和重点必然存在差异。国有和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突出问题是一股独大,如何保证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如何建立有效经营风险管控机制是核心所在;对于新生的民营资本参与的股份制公司,一方面是股权过于分散,经营管理层受到牵制过多,影响决策效率,影响公司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尤其是在民营资本居控制地位的公司中,个别股东追求短期利润、急功近利,甚至极少数股东企图用保险公司作为其他企业的融资平台。因此,对于这两类公司,公司治理的监管指引要求应当有所区分,针对不同的矛盾解决不同的问题,对症下药。

  吴小平表示,保监会研究制定指导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特别是要研究诸如如何防止大股东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挪用保险资金,侵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情况等。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4月25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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