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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公司治理困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 14:22 《企业文明》杂志

  策划人语:

  公司治理问题,是一个国际性的前沿课题和中国企业的紧迫问题,也是微观经济领域重要的制度创新。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提了出来。因此,公司治理问题,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

  崔如波教授撰写的《国企公司治理:困境与出路》一文,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全景式地描述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对策。党组织如何参与企业治理,治理结构的中国特色,《改制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调查与思考》一文,对此有新回应。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我们组织了《增强董事会有效性的法律思考》一文,并对2004年最佳董事会和最差董事会作了剖析。《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绩效评价体系》,旨在引起人们对公司洽理绩效评价的重视,通过绩效评价促进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由于公司治理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研究和改革实践中的重难点问题,本期独家策划,只能在繁茂的理论大花园中摘取几支小小的花蕊,意在推进大家对公司治理问题的进一步探索与研究。

  国企公司治理:困境与出路

  崔如波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微观经济领域中最重要的制度创新。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把“完善公司治理”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首要举措。《决定》明确指出: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对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明了方向。建立科学、规范、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关键环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关系到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成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证明,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制的严重扭曲,极大地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和治理绩效,延缓了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建立。因此,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而且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

  公司治理:雾里看花求真谛

  “治理”一词源于拉丁文,是“统治”或“掌舵”的意思,在希腊文中与“舵手”是同义语。在经济活动中,“治理”一般含有权威、指导、控制的意思。“公司治理”是英文的直译,日本称为“统治结构”,香港称为“督导结构”。在国内有人将“公司治理”的英文翻译成“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机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督导机制”等等。

  近年来,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广泛使用,然而迄今为止并没有一个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统一定义。

  尽管中外学者对公司治理有着许多不同的定义和解释,但归纳起来,所谓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基于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形成的公司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及公司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一种权力和利益分配与制衡关系的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就是关于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体系、文化和制度规范的安排。理解公司治理结构时,我们必须明确以下几个基本观点:

  1.公司治理的根源在于代理问题和合约的不完全性

  公司治理最早起源于对委托代理问题的讨论。这一问题的源头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指出:“在钱财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董事们监管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这样,疏忽和浪费,常为股份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端”。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经营权)的分离,这种情况就可能出现掌握着公司控制权(经营权)的管理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资本所有者利益的危险。1937年,伯利和米恩斯在《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一书就指出:由于现代公司的两权分离,管理权的增大有损害资本所有者利益的危险,它可能造成管理者对公司的掠夺。奥利弗·哈特把代理问题和合约的不完全性作为公司治理存在的条件和理论基础。他认为,只要以下两个条件存在,公司治理问题就必然在一个组织中产生。第一个条件是代理问题,确切说是组织成员(可能是所有者、经理、职工或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第二个条件是交易费用之大,使代理问题不可能通过合约解决。因而现代公司本质上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约网络”。其中委托人是股东,代理人是经营者,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不同的效用目标函数,由于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可能会产生机会主义的道德风险(即代理人借委托人监督不力之际采取不利于委托人的行动)和逆向选择(即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了最大限度地克服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委托人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制衡机制来规范和约束代理人的行为,防止代理人权力的滥用,使代理人的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最大限度地保持一致,从而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经营绩效,更好地满足委托人的利益。这套有效的制衡机制就是公司治理结构。

  2.公司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合理的利益制衡机制

  从本质上说,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了公司的目标、行为,决定了在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中在什么状态下由谁来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分配等有关公司生存和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公司治理是一个所有权利主体共同参与的自主性互动网络,是一种各权利主体之间信息、知识和利益共享、互为激励、互相制衡而形成的制度安排。因此,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解决公司不同利益主体利益关系的制度体系,其内在逻辑是通过纵向的财产负责关系和横向的职权限定关系,形成一个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形成责任、权力、风险与利益相匹配的制度安排,在保护所有者利益的同时,兼顾公司相关利益者的利益,从而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增进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公司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合理的利益制衡机制。具体来说,公司治理要着重解决三个问题:第一,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情况下,解决经营者和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既赋予经营者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又防止经理滥用手中的权力,从而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第二,在股权分散的条件下,协调所有者之间关系的问题,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被大股东侵犯;第三,在股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促进企业市场价值的最大化和相关利益者利益的最大化。

  3.公司治理是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的统一

  一般地讲,公司治理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治理结构,另一个是治理机制。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等。治理机制包括用人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比如用人机制又可细分为董事长人选、独立董事人选、CEO人选等。这两者共同决定了治理效率的高低。科学而富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仅是指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即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经理人员之间的构成与制衡关系,同时也包括超越并指导公司治理结构运行的公司治理机制。因此,公司的有效运行和科学决策,不仅需要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发挥作用的内部治理机制,而且需要一系列通过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发挥作用的外部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是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的统一。

  4.公司治理的目标在于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对于这一个问题,国内外学术界存在着很大分歧。目前,我国理论界,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三种观点:一是“股东价值论”,认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治理的中心就是确保股东的利益,确保资本供给者得到理所当然的投资回报,因而坚持“传统的股权至上主义”,公司治理理所当然要以股东利益为目标,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二是“利益相关者论”,认为公司治理不能单纯以实现股东利益为目标,因为企业是所有相关利益者(出资者、债权人、董事会、经理、员工、政府及社区居民、供应商等)的企业,各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进行了专用资产的投资,并都承担了企业的风险,因而公司治理所要实现的是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实现相关利益者利益的最大化。三是“利益相关者主次论”。认为公司治理必须以股东利益为主导,同时在此基础上恰当地界定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解决好由此而产生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问题。在这里,股东比债权人、董事会、经理、员工、政府及社区居民、供应商等要高一层,占有主导地位。这种观点实质上是对上述两种观点的调和,但从强调相关利益者的利益来看,这种观点与“利益相关者论”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上述观点各有其理论依据,一时谁也说服不了谁。但从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来看,“股东价值论”即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公司治理目标才具有实用价值和实践意义。因为现代企业理论和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明确地规定: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享有公司所有权。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股东既是初始委托人,是公司所有权力的初始源泉,又是公司终极风险的承担者。在正常的情况下,企业风险的实际承担者只能是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即公司股东,股东理应享有企业所有权。因而为股东创造财富是实现所有者利益的根本要求,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也就是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公司治理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根本治理目标,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公司治理成本,从而提高公司的治理绩效。

  当然,强调股东价值最大化,并不说公司可以忽视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利益。恰恰相反,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可以有效保证公司其他相关利益者利益的实现。因为,公司是公司和它的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的组合。公司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其前提就是公司必须正确履行它对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法律义务。

  国企公司治理:想说爱你真的不容易

  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以来,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正在逐步理顺,政府角色和职能有了重新定位;二是股权结构正在逐步优化,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现象受到抑制,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正在形成;三是公司董事会独立性和重要性有所增强,公司内部制衡机制正在形成;四是资本市场和公司控制权市场有了新的起色,“用脚投票”机制不断强化;五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形式上渐趋合理,内容日趋完善;六是法律与监管环境持续改善,外部治理机制不断完善。

  但是,由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治理结构不健全,治理机制扭曲,治理水平不高,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绩效,使国有企业改革难以收到预期成效。2004年年末,中国许多知名企业频频出事,以及企业高管纷纷落马,说明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方面,确实还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就目前情况而言,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结构严重不合理

  从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历史和逻辑来看,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现代企业理论研究表明,作为合约结合体的企业,其内部的股权结构安排,会直接影响公司价值和绩效。我国上市公司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借助改革开放的“催生剂”,从计划经济的“母体”中脱胎而来的,带有典型的经济转轨时期的特征。在股份制改革的初期,国家急于扶持国有企业上市,又担心国有资产流失,更担心境外资本冲击国内资本市场,因而确定了国家必须在上市公司中保持控股甚至绝对控股的指导思想。按当时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时,总股本在4亿股以下的,流通股本达到25%即可;总股本在4亿股以上的,流通股本可低至15%。这种“计划+行政控制”双重作用的结果,使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形成一种畸型的股权结构。

  2.大股东操纵和大股东掠夺问题突出

  大量事实表明: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必然诱发种种弊端,妨碍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对公司治理绩效的损害更为明显。由于国有股的行使主体——政府部门具有特殊的地位,往往导致政府与企业角色错位,国家作为“大股东”对企业的监督和控制,演变成为行政干预,使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难以分开。政企不分,企业不可能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在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基本上是第一大股东,而且第一大股东的持股份额远远高于其他股东的持股份额,使国有股一般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据统计,2001年全国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本超过50%的有900家,占全部公司总数的近80%。大股东中绝大多数是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而相当一部分法人股东也是国有资本控股的。统计表明,第一大股东为国家持股公司的,占全部公司总数的65%,第一大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占全部公司总数的31%,两者之和所占比例高达96%。

  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直接诱发大股东操纵和大股东“掠夺”。大股东掌握了公司控制权,实际上便操纵和控制了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成为自己的“钱柜”,通过关联交易,大量侵占上市公司资源,这便是大股东“掠夺”。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大股东“掠夺”上市公司的现象十分普遍。通过对沪深两市1073家上市公司公布的2000年年报相关数据分析发现,有332家公司与关联企业存在侵害上市权益的现象,占公布所报公司总数的30.94%。而这些被“掠夺”的上市公司几乎都变成了ST或PT公司。

  4.国有资本缺少真正以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股东

  我国上市公司虽然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但没有形成真正独立的产权主体,国有股持股主体行政化倾向严重,国有股“产权主体虚置”。一项调查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主体有:集团公司、国资局、国有资产经营或控股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等。在何竣调查的上市公司中,有19家(占样本公司总数的11.8%)只标明国有股的数量,至于谁代表国有股则不得而知,在已注明国有股持股主体的公司中,集团公司有106家,国资局100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47家,企业主管部门20家,财政局13家,分别占样本数的31.9%、30.1%、14.2%、6.0%和3.9%,另有6家公司的国有股由多家单位分散持有,一家公司的国有股由省政府持有。由于原有体制的弊端,这些国有股东并非是最终的财产所有者,只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他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但他们并不拥有索取其控制权使用收益的合法权益,当然也不承担其控制权使用的责任。他们手中的公司控制权往往变成一种“廉价投票权”,并随时有被公司内部人收买的可能,从而形成“风险制造者不是风险承担者”的状况。因而他们不可能像股东一样真正关心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也无法承担其应有的责任。由于国有股持股主体的行政化因素,致使公司委托代理关系不是一种财产所有者与法人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成为一种政治功利和经济目标的混合体。

  5.企业“内部人控制”与行政“外部人控制”同时并存

  在国有上市公司,股东和经理人员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这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的必然选择。然而作为委托人的股东与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员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不同的目标函数,加之信息的非对称和监督约束的软化,经理人员“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的动机便有机会变成现实。由于国有股权过分集中,国有股股权主体虚置,所有者缺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就不可避免,并日益严重。其突出的表现在于过分的职务消费、信息披露不规范、短期行为、过度投资和耗费资产、转移国有资产、置小股东利益于不顾、不分红或少分红、大量拖欠债务等等。

  在企业“内部人控制”的同时,由于长期的政企不分,政府主管部门和官员用直接或间接的权力,影响或控制企业。这就是所谓的“行政外部人”控制。行政外部人控制,实际上是在产权非人格化情况下,行使委托人权力的人以放弃对代理人的制度控制,换取以非制度控制权来控制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这种行为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政府与企业的“父子”情绪的残余,或者说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传统的政府主导型在公司外部治理结构上的延伸。其主要表现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身份模糊、产权界定不清和多重代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顺、国有企业法人代表产生不规范、公司控制权的配置规则不健全、政府委派官员去企业担任董事、董事长和经理等等。这实际上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出现的“委托人问题”,它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严重的“代理人问题”一起,形成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特殊的“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极大地降低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绩效。

  6.经理人员激励与约束“双重软化”

  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是拿别人的财产到市场上去冒险,必须要有一套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一揽子内部和外部监督手段”,以合理的市场和制度安排,激励和约束经理人员。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对经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是通过有效率的公司价值评价和强烈的市场手段,如公司控制权转移、恶意接管和融资安排等约束经理人员,迫使经理人员不至于背离公司价值最大化行为过远。在我国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中,企业代理人即经理人员一般都是改制前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并且通常是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由于改革中的路径依赖性,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基本上沿袭了改制前的模式:软激励与软约束同时并存。由于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产权主体虚置,股权约束机制极度弱化,加之外部资本市场与经理市场不完善,经理人员往往处于失控的“真空”。虽然国有股持股主体与经理人员之间也形成某种形式的契约,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和市场基础,这种契约是不完全的,往往流于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表现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和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同时并存,经理人员与政府博弈的结果,使一部分经理人员利用政府行政上的“超强控制”转嫁经营风险,逃避经营失败的责任,同时又利用政府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形成内部人控制,追逐自己的利益,损害所有者权益。

  7.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

  外部治理机制是指通过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等市场约束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法马认为,经理人员市场、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上的竞争能够产生约束经理行为的信息,因此能够解决由于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而产生的激励问题。但在我国,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银行等作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二是公司控制权市场或者并购市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非常有限。三是经理市场不成熟。

  由于不存在一个真正的经理市场,董事会也无法按资本高效运行的要求选聘合格的经理或更换不合格的经理,因而潜在的竞争者对现任经营者的威胁不大。在缺乏竞争的市场中,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无法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对经理实现激励相容的成本也就相当高,经营者冒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增大。

  8.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重要组成部分中的信息机制还不健全,治理结构方面的缺陷使企业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真实。由于这类企业的信息基本被内部人控制和操纵,外部人和企业普通职工很难获得企业的真实信息。当被迫或需要向上级、政府公众提供信息时,首先考虑信息的披露是否损害内部集团的利益,并与此展开博弈,使外界难以知晓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成了经营绩效低的“保护衣”。不健全、不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为上市公司信息操纵和信息造假提供了便利条件。据一项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调查资料显示:有18.75%的调查对象认为多数公司的多数项目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有68.35%的调查对象认为多数公司的个别项目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这两项合计大约有88%的调查对象认为多数上市公司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尽管这项调查不能完全排除被调查对象的个人主观判断,但却反映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的严重怀疑。

  9.公司治理的法制环境不完善

  公司治理机制是由公司内部完善的治理结构、规范的职责划分以及科学的制衡关系来实现的。我国目前主要是由《公司法》对公司治理进行规范。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存在许多不科学和不规范的规定,不利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和完善。

  10.如何理顺公司党委会与公司法人治理的关系问题

  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还存在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这就是如何理顺公司“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特别是如何正确处理党委和公司法人治理的关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的要求,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实质上就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相互制衡的结构,即所谓的“新三会”。然而,在传统的国有企业是以党、政、企合一进而党、政、企三位一体的政治体制为存在条件的,因而现代公司制要求的“新三会”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党委会、厂务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即所谓的“老三会”之间的矛盾,一直困扰着国有企业。由于企业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不明,许多企业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或兼总经理,直接参与企业决策,或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客观上使其身份具有两重性,不仅从法人治理要求看,公司权力高度重合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而且在具体工作中,造成党内监督无法落实,企业监事会难以操作。同时,如何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市场配置经营者的原则结合起来,也是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所以,经营者的市场化配置机制尚未建立。

  完善公司治理:重建制度铸辉煌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持续发展和核心竞争能力的制度基础。建立科学、规范、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关键环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1.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增强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世界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制度基础。企业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竞争。从微观层面分析,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也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其制度优势甚至超过企业的技术与产品本身。实证研究表明:一个上市公司如果没有通过竞争而形成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不可能从制度上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的。只有建立了完善而富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才能长久地赢得股东的信任,这是走向资本市场的通行证,也是企业竞争力的基本要素。公司只有具备了较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才能对企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才能对企业人才进行有效开发和激励,才能形成强大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而提高公司经营绩效,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才能规范公司行为,提高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本质是妥善处理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信托、代理关系,即股东与信托人—董事会之间的关系,董事会与代理人—经理之间的关系。包括董事会如何忠诚于股东并勤勉尽职,董事会如何有效激励和监督经理,以及如何平衡公司各相关者利益关系的问题。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能够有效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权力、明确其职责,合理分配利益,形成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制衡机制,从而规范公司行为,降低公司治理成本,提高公司治理绩效和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国内外出现了许多公司违规的行为,特别是财务造假行为,给股东利益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一个最主要原因就是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或失效。造假丑闻验证了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分析中的“信息不对称”、“代理成本巨大”、“存在架空机制”等问题。只有把公司内在的利益关系和股权结构理顺,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公司的行为,使其信息披露行为规范、透明。因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规范公司行为,提高公司治理绩效和经营业绩的根本途径。

  3.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与否,在吸引投资者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理论研究与实证经验表明:完善的公司治理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一般说来,投资者愿意为治理结构完善而富有效率的公司支付更多的溢价。一项调查表明:有80%的大型机构投资者愿意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状况良好的企业出更高的价钱。因为健全而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能够确保投资者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参与企业财务监督和设立激励机制,提高公司业绩。一份来自海外的研究报告显示,前3年新兴市场公司治理严格的前25名上市公司股价涨幅平均为267%,而公司治理排名后25名的上市公司股价下跌幅度则均超过50%。可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公司股价有很大影响。里昂亚洲的研究报告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与股价呈现出近乎完美的契合。因此,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完善而富有效率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够从资本市场源源不断地获得资金支持,从而保证公司充满生机和活力。

  4.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新的突破与超越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有效地保障投资者权益,正确界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这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的制度基础。现代公司制企业要持续发展,就必须不断地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只有源源不断地将机构和个人资金通过资本市场流入企业,转化为生产发展资金,才能保持公司业绩的不断增长,而公司治理在这一转化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如果因公司治理的缺陷,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保证,机构投资者、外资和个人投资者将会“用脚投票”,远离公司,公司就会因此而失去资金的支持而停止发展,步入困境甚至破产的边沿。而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道难题。如果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政府股东由于退出的障碍,就会处于两难的地步。如果不加干预,坐看国有资产流失,有失所有者的责任;如果以强化行政干预的方式来维护所有权,那又会导致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政企不分,使国有企业改革遭致失败。因此,必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是提高国有企业总体实力和整体素质,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促进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最重要的微观制度基础。

  因此,我们必须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建立科学规范的、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唤醒全民“公司治理”意识

  构建富有效率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必须加快中国公司治理的觉醒过程,提高人们对公司治理结构重要性的认识。从政府人员到普通市民,从投资者到公司董事、经理,都要从根本上认识公司治理是现代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制度安排”,要使维护股东权益,包括小股东必须受到公正待遇,成为社会普遍共识和主导倾向。要让人们清醒地认识到,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保护股东的权利、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的途径是改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法规,培育公司治理文化需要政府、投资者、经营者、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的共识和共同努力。这是当前中国微观经济体制建设中的一个最重要的课题。

  2.改善环境,明确目标

  构建富有效率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必须考虑两个基本环境和一个目标。所谓两个基本环境:一是指国际化的环境。中国加入WTO后,要在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等各个方面融入国际一体化的市场体系。国际良好公司治理实践的重要性已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认识,其标准也在互相吸取长处并逐步趋同。因此,既要从中国公司治理的实际出发,又要学习和借鉴国际公司治理的成功经验。在完善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和评价标准方面,尽可能向国际惯例接轨。二是竞争的环境。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综观全局,21世纪前20年,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在面向21世纪的发展进程中,我们将面临十分严峻的国际国内竞争环境。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成为一种全球性的基本态势。因此,我们必须要有一种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从而为国有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一个目标就是要以提高企业效益为主旨。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制度基础。因此,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根本目的,在于从根本上重构国有企业的体制模式,转变国有企业的运行机制和运转方式,从而全面提升国有企业的业绩和效益,增强国有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能力。

  3.切实把党组织的工作制度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规划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党组织的执政能力

  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内部新老三会的矛盾,党的十五届四全会提出了“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原则。这一原则是根据中国特殊的国情和独特的文化背景与价值观念,正确处理和解决国有企业新老三会的关系的基本原则,这也是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导致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个独特问题。所谓“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是指:公司党委成员和职工代表,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可依党章进入党委会。这就有利于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和监事会有效监督和避免多头决策,是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当前,必须抓好以下几个工作:一是要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企业领导体制,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和工作机制。党组织对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由进入法人治理结构的党委成员通过多种方式分别反映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使党组织的主张在企业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并把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结果反馈给党组织,实现决策的科学、民主。企业党委要不断提出参与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综合协调,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尊重和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经理班子经营管理的作用。二是建立和完善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相结合的选人用人新机制。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在企业中体现企业党组织确定的用人标准。同时,要积极探索董事会选聘经理和实现市场化配置的途径。董事会独立地选聘经理,有利于建立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的制度,实现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制衡。经理人员聘任时从市场中来,解聘后回市场中去,通过竞争优化人才配置,打破“干部”的终身制。三是要不断加强企业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建设,保持共产党的先进性,不断增强企业党组织的治企能力。

  4.切实加强制度建设

  构建富有效率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靠制度和机制。因此,必须深化改革,加快公司治理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当务之急必须在以下方面要有实质性的突破和进展:一是要切实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新的国资管理体制,塑造真正的国企“老板”;二是要大力推进股权多元化,加快国有股减持,逐步实现上市公司股权全流通;三是要改善司法救济与法律实施机制,强化董事、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尽快建立股东集体诉讼和代表诉讼制度,强化股东权利,建立健全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完善股东投票制度以及股东的知情权、质询权和提案权等制度;四是要加快董事会和监事会改革,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强化董事会的战略管理功能与诚信责任;明确监事会职能,理顺监事会与董事会及独立董事的关系;五是要加快培育和发展公司控制权市场,强化公司董事和经理的外部市场约束,构建以价值创造为中心的微观市场运作机制和监管机制;六是要加快培育机构投资者,尤其要加快培育具有长期战略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完善机构投资者自身的治理机制、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七是要硬化债权约束,健全债权人治理机制,建立完善的偿债保障机制和债权人法律救济机制;八是要加快经理人市场的培育,建立完全市场化的经理人资源配置机制、定价机制以及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的、动态性的、长期性的和业绩导向性的公司董事与经理人员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促进公司董事与经理人员维护公司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创造公司价值;九是要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和自律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外部约束作用,大力改善中介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内控机制和治理机制以及它们执业与运作的外部制度环境;十是要进一步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环境与实施机制,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诚信机制,强化上市公司执行层对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责任,包括足够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对财务欺诈行为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十一是要加大新闻媒体监督力度,增强媒体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十二是要建设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在发展法律制度和市场私人合约制度的同时,构建一种公正合规、诚实守信、廉洁正直、自由平等、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委托人最佳利益行事的社会文化和行为模式。

  (责任编辑:雪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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