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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的罪与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 09:27 东方早报

  来自台湾的高级经理人,罗氏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前中国区总裁王文雄近日因涉嫌受贿200多万元人民币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辞职仅6天的建行前董事长张恩照3月22日被曝已在美国卷入一起涉嫌贿赂的民事诉讼……这是最新的两条公司高管犯罪的新闻。

  而此前,2004年底到2005年初的一段时间里,上市公司高管频频出事,接二连三的落马,引来媒体和大众的惊呼。公司高管们一手把持大权,如果没有制约机制,私欲将会不断
膨胀。

  谁来制约董事会成员和高管?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可以作为两个最好的方法。但在国内,这两道屏障作用并不明显。有没有办法可以让职务犯罪防患于未然?出了事是盖上盖子还是揭开伤疤?专家认为,严刑峻法也是防止犯罪的利器之一。就中国的公司生存环境看,眼下只有严刑峻法才能遏止这个接二连三、逾演逾烈的高管犯罪。

  外企规章修订

  “很显然,在一系列的外资企业高管犯罪的案例里,我们可以看到,这些高管普遍是因为不熟悉中国法律,触犯了所在国法律还浑然不知。”中智上海外企服务公司法律顾问贺晓东分析说。

  工作性质使然,贺晓东服务的很多跨国企业,他们最初在国内使用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已经开始慢慢变化。

  “很多公司刚刚进入中国时,是以办事处的形式开始业务的,因此他们都是沿用总公司在全球的规章制度。”

  全球一致的制度保证了企业文化和价值观的一脉相承,但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由于其规章制度是全球适用的,因此与当地的法律法规结合并不是非常紧密。“对于很多经理人来说,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违法。”贺晓东指出。此时,跨国公司就必须根据所在国的大的法律框架,来修订自己已有的公司规章制度。

  “在为企业提供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的规划和制订过程中,我们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公司应该尽可能地使规章制度清晰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贺晓东举例说,细化的规章制度应该直接告诉高管人员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比如,应该在制度里面直接告诉他们,你不能因为业务需要而向相关部门或者人员行贿。”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对于每一个经理人来说,他会有标准来衡量自己的行为是否值得付出自己的职业生涯。”贺晓东说,除非企业的拥有者,很少有经理人会用个人的未来去违法换取公司的利益。

  “但由于这些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在其母国的法律制度下形成的,不可避免地会和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有一些冲突。”贺晓东说,如果其母国的法律制度非常严格,那么他们的公司规章就同样很严格;而如果其母国的法律制度不是那么严格,那么他们的公司规章制度也随之放松许多。“修改的原则就是,在大的法律框架之下,根据公司的文化和价值观的要求来进行修改。”

  每个国家的起刑点不同,对高管犯罪的判处也是不同的。罗氏中国区总经理的受贿数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已经是数额巨大,因此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在美国或者其他国家,情况可能不尽相同。”

  “签订《商业行为准则》也是一个很好的防范方法。”贺晓东举例说,美国的公司高管要签订这样一个准则,准则的内容包括:保证本人、家人不能够与服务企业有任何的业务往来,如果是上市公司,所持有股票超过规定的数量要向公司汇报等等。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教授认为,给予高管以适当的激励也是防范高管犯罪的一个有效途径。

  “经营者才能是复杂劳动和风险劳动的统一,为了补偿经营者较高的人力资本及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他们的收入比普通工人应当高出许多。如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必然会损伤他们的积极性。”

  高明华认为,从国情因素出发,高管年薪(基本薪金和奖金)在其总收入中的比重应控制在50%以内,而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比重应提高到30%以上,高管总收入可以允许达到员工收入的30倍甚至更高。但他同时也指出,资本市场的完善是一个必要的前提,“不过,要使薪酬机制尤其使股票及股票期权的长期激励功能发挥作用,关键是要完善资本市场,尤其要强化信息披露制度,使高管薪酬真正建立在公司绩效的基础上,并实现激励和约束的对称。”

  补齐制衡机制

  2004年年末到2005年年初,上市公司高管落马事件接二连三地出现,高管一手把持大权,没有制约机制,私欲不断膨胀。谁来制约董事会成员和高管?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可以作为两个最好的方法。但在国内,这两道屏障作用并不明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俊海教授认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我国《公司法》确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决定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尴尬。

  “尽管借鉴美国的外部董事制度,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完全是西方双层制模式同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单层制下外部董事制度有很大区别,在美国没有监事会的单层制公司治理结构中,外部董事拥有极大权限。”

  由于国内多数上市公司由国企转制而来,国有股、国有法人股控股上市公司现象比较普遍,大股东或母公司得以控制董事会和经理任免,公司经营游离于中小股东监督之外。

  而独立董事制度由于提名缺乏独立性;对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没有硬性规定,大学教授和学者、退休官员偏多;新酬差别很大,没有统一的标准,对独立董事没有考核评价机制;独立董事责权利不平衡等弊病,并没有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

  对于监事会的职能,刘俊海认为在受制于公司董事会或者高管的情况下,目前的情况并不乐观。他举例说,检查公司财务是监事会的主要监督职能,但如果监事会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工作,发生的费用需要公司高层报销,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必须将独立化、外部化及专业化后,才可能真正履行起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须用严刑峻法

  作为一个负面教材,安然CEO肯尼斯·莱一定会载入史册。在预料到公司要破产之前,他大肆抛售自己的股票,获得了巨额的财富,但在他身后,留下的是上万个家庭的生活陷入困境和上万个人的养老金无处领取。

  2002年7月,布什签署国会参众两院以绝对多数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其中规定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对财务报告签字担保,对参与欺诈行为的人将施以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刑期最高达20年。

  比较前几年上市公司高管出现问题后,司法介入速度慢,高管受到法律严惩少的情况,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从数家上市公司高管纷纷落马的事件可以看到,公安、纪检已经开始提前介入,其介入时间超前于监管机构。

  此外,一改从前上市公司以及高管受行政处罚多的惯例,最近一段时间,违规高管更多将会承担的是法律乃至刑事责任。

  而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不仅仅希望CEO被辞退,甚至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他们更希望不会血本无归。香港廉政公署以涉嫌贪污诈骗、挪用资金等罪名,拘捕“创维数码”主席黄宏生之前,因顾及股市波动,没有透露风声。香港联交所为保护股民,随后立刻对“创维数码”予以停牌。

  在《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规定,CEO和CFO此前一年的收入将被罚没———尽管这一年的收入可能并非其直接犯罪所得。美国证监会也有针对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基金以及对高管犯罪期间收入罚没的制度。

  “应该强化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立法引入个人破产制度、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和追究最终责任人无限责任制度,加重刑事处罚力度,在制度安排上有效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等内部人恶意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性质,操纵公司财务、滥用公司资金、转移公司资产与收益、进行破产欺诈等不法行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李兆熙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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