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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鸿:自律+他律 【法官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 09:26 东方早报

  作为一名审理过多起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官,凌鸿认为,有经济活动的存在,职务犯罪现象就难免,加强职业经理人的法律意识和监督体制是尽量减少经理人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根本原因:利益驱动

  东方早报:

  您如何看待现在企业中经理人的职务犯罪现象?

  凌鸿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较为多发的企业经理人职务犯罪涉及贪污、挪用、收受贿赂等。从刑法规定看,如果行为人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或委派在非国有企业中从事工作的人员,相对应的罪名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活动的性质,相对应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公司人员受贿罪。

  东方早报:

  这些案件的特征是什么?

  凌鸿

  :职业经理人显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际上是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对那些已接受过系统学习和培训、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业界人士的统称。正是由于职业经理人较高的专业素养,他们在企业中的管理权力往往比较大,地位也比较高。同时还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他们虽然拥有良好的教育背景,但他们拥有的法律意识却不能与教育程度达成正比。

  东方早报:

  这种职务犯罪,是否有行业之分,哪个行业更容易出现这种情况?

  凌鸿

  :没有什么行业之分,可以这样说,只要存在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就有可能存在权力的滥用,就可能滋生职务犯罪。

  东方早报:

  以受贿罪为例,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凌鸿

  :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因此通常情况下,根本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利益驱动。

  防范:自律+他律

  东方早报:

  应该如何预防这种职务犯罪现象?

  凌鸿

  :应该是从两方面着手:自律和他律。要有比较好的约束机制。职业经理人应加强法律学习。

  东方早报:

  在您办的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中,涉案人员的法律意识如何?

  凌鸿

  :事实上,他们没有认识到受贿犯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从法律角度讲,这种行为损害的就是公务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务、职务的不可以收买性,并不以企业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为犯罪构成要件。

  东方早报:

  您说的他律包括哪些方面?是指企业和社会环境吗?

  凌鸿

  :可以这样说,除了职业经理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外,企业内部的监管机制和社会环境也很重要。这些职务犯罪的经理人,都存在着权力过大,监督不力。比如某个公司外包的业务,如果一个人查出来有问题,往往这个小组成员,从上到下都有问题。目前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或者说形式上有制约,但并未起到实际作用。有些管理人员在企业中影响力比较大,这种影响无形中成为其权力的延伸部分,别人有所顾忌,不敢行使对他的监督。

  经济运行也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风气的影响,社会环境在这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很多公司正常的业务往来,也会涉及到“好处费”。“好处费”成为业务活动的敲门砖、铺路石,而且大家对这种业界潜规则似乎也见怪不怪。

  东方早报:

  除了公司内部加强监督外,应该如何从行业的角度进行外部监管?

  凌鸿

  :潜规则的形成非一日之寒,要改变绝非易事。但行业可以整合企业力量,比如在本行业间推行打破这种潜规则的举措,形成新的有利于企业诚信、健康发展的良性规则。

  东方早报:

  从社会环境来讲,应该如何制造舆论环境,减少经理人职务犯罪的概率?

  凌鸿

  :应广泛开展法制教育、促进社会预防的形成。利用新闻媒体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氛围,使社会基础性预防网络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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