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刘俊海教授指出,预防犯罪,必须通过细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外部监督,从而保证各方利益。
东方早报
:高管犯罪的动机,有出于公司发展的目的,有出于个人私欲,前者看起来是一种无
奈之举。
刘俊海
:现在的企业高管,既要强调为公司股东赚取利润,另外一方面又要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有些公司的高管犯罪,是出于个人利益,为了做大业绩,多拿年薪。不管是公司决定还是个人决定,高管最终都会被追究责任。
东方早报
:从高管犯罪的案例来分析,他们的触礁原因是什么?
刘俊海
:对于公司高管来说,他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诚和勤勉的义务。忠诚义务是围绕“德”的,而勤勉义务则是围绕“才”的。高管犯罪,就是恶意违反对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承诺,不惜牺牲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来成全自己和第三方的利益。从目前来看,我发现,因为前者出问题的高管人员不少,但因为没有“才”而犯罪的高管几乎没有。
东方早报
:那如何预防呢
刘俊海
:首先应该严格遵守公司法以及刑法的规定。与此同时,要同时加强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必须强调高管的忠诚义务,包括不能发生侵犯公司利益行为。特别是要加强细节管理,比如公司的传真上有一份订单,秘书不在,总经理自己还有一个同类的公司,这笔生意就被总经理收入私人的囊中了。这种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行为,因为公司没有细致的规定而无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东方早报
:如何细化?
刘俊海
:有竞争力的公司应该出台有竞争力的规章制度,这个我们称之为“活法律”,它比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更有旺盛的生命力。对于高管的“自留地”,公司应该从忠诚义务的角度出发,规定其不能开设同类的公司,而如果一定要使用公司的商业机会,必须向公司交纳中介费用。一个好的制度建立起来,还需要找到合适的监督者。
东方早报
:外在的监督机制如何配合?
刘俊海
:现在的监督制度,外在的监督是不够的。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监事会的作用也没有发挥出来,比如监事会不能聘请外面的机构查账,因此要扩充监事会的职权,强化监事会的手段,避免内部对内部的监督,平级对平级的监督。还要改善独立董事的专业结构,增加法律、财会、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士,使得风险的控制更为有效。
另外,必须加强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监管,股东是最好的监督者,但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必须要逾越知情权的障碍。
东方早报
:在激励机制的层面上,由于激励不足,我们看到问题最多的应该是国有企业的高管,这方面您有什么评价?
刘俊海
:我说国企的高管是四类“猫”,一类是“褚时健”猫,他辛辛苦苦抓老鼠,但也胆敢偷吃主人的金鱼,在中国,高管的薪酬很低,而在美国,不是几百万就可以打发的;第二类是“雷锋”猫,他辛辛苦苦抓老鼠,不偷吃主人的金鱼,哪怕是给他也不吃;第三类是庸庸碌碌的猫,这一类是不抓老鼠,也不吃金鱼,让人无法信任他管理企业的能力;第四类是吃里扒外猫,不抓老鼠,专门偷吃金鱼,这是问题最大的猫,存在的数量也相对较多。
东方早报
:那么如何进行有效激励避免犯罪?
刘俊海
:目前MBO也存在一些问题,适度和公平的MBO是一个解决的途径。MBO的问题主要是信息披露不全、资金来源不明确、定价不公平等问题,允许公司内外人员都有权力来竞买。另外一个方式是实施年薪制,引入竞争机制,年薪要与公司和个人业绩挂钩,此外要兼顾各个方面的利益。而对于那些普通员工,也应该制定职工持股计划,在允许公司回购方面有一定的弹性。
东方早报
:罗氏高管收受贿赂,但从公司的角度来看,对公司的经济利益并没有造成损失,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法律如何接轨?
刘俊海
:的确他的做法并没有完全坑害公司的利益,但损害了公平竞争,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且伤害了公司的形象。
法律法规仅仅预留一些接口,就像买房子一样,事先预留的接口可能不够,也可能有问题,而公司的规章制度将立法者的法律规则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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