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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慧:增加职务犯罪成本【律师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 09:19 东方早报

  “职务犯罪是权力犯罪,所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保证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合理的运用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慧认为,严格的监督机制在预防职务犯罪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犯罪往往是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如今的经济活动比较活跃,经济犯罪现象可能就会更频繁。”朱慧说,“经理人的职务犯罪没有办法根除,只要有经济
活动,可能就会有这种现象。唯一能做的事情是尽量减少这种犯罪现象。”

  在朱慧看来,现在不少企业仅注重经理人的职业能力,而忽视了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

  “加强经理人个人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这不是一句空话。”他说,目前不少经理人的法律意识相当淡薄,“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为例,即使没有直接损害公司利益,但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收受数额达到一定金额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其他方面也存在这种问题,有些企业管理人员只知道有些行为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但是否触犯法律,却不知道”。

  企业该完善内部监管机制

  “仔细分析这些经理人的职务犯罪,你会发现一个很集中的特点,就是他们手中往往掌握着不小的权力。事实上,职务犯罪根本上也就是‘权力犯罪’,如何能够使他们手中的权力不被滥用,这才是能够有效预防经理人职务犯罪的最佳途径。”朱慧认为应该从“源头”上进行控制。

  “监管机制也应该从两方面来考虑。包括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整个行业甚至社会的监督。”朱慧分析。

  “虽然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了,但这一机制并不完善,一些企业的高管权力过大,在企业内部缺乏严格的监管机制,或者说这种监管机制是有的,但涉于某一高管的个人影响力,这些机构形同虚设。正因如此,才导致部分企业成为‘一言堂’,监督作用没能发挥。”

  朱慧以“最严重的高管外逃”事件为例,自2003年1月以来,共有10多位上市公司高管外逃,卷走的资金或造成的资金黑洞近百亿元。其中包括挪用公司资金7亿多元的ST南华董事长何竟棠、留下40多亿元贷款“窟窿”的奥园发展董事长刘波,以及在9.88亿元巨额担保面前“人间蒸发”的ST啤酒花董事长艾克拉木·艾沙由夫。而不久前,开开前总经理张晨也是携巨款潜逃后,才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面对层出不穷的失信事件和相关责任人,证券交易所只有“处分权”而没有“处罚权”。

  “来自监管当局的谴责、警告、终身禁入,或者极为有限的经济处罚,相对于违规可能带来的巨额收益,显然是‘九牛一毛’。”

  呼唤社会诚信

  相对企业内部的监管机制而言,朱慧认为,外部体制的约束作用更重要。“一个良好的外部体制对于预防经理人职务犯罪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尤其应该从法律法规上加强经理人职务犯罪的约束,要完善相关立法使之有法可依,加强执法,树立法律的权威。”

  他表示,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转轨期。法律和法规中针对这方面的犯罪虽然相对滞后,但是我国刑法对于职务侵占、商业受贿等基本的职务犯罪已有了规定,预防的关键是如何把刑法上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落到实处,同时通过立法对刑法的修订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处。

  “国外预防经理人的职务犯罪,在体制约束方面有许多就值得我们借鉴,比如制定专门的商业反受贿法,实行惩罚性的民事赔偿,实行市场禁入等等。”朱慧认为,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针对这个群体的法律和法规,可以向法制相对健全的国家学习。

  “对于一些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工程项目,涉及外包、贷款等方面,应该加强市场准入,加大监控力度,实行项目审计。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加大查处力度,以增加犯罪成本,尽量减少这一过程中的犯罪现象。”朱慧表示。

  他认为,预防经理人的职务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法律的规范,而且也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现在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从思想上滋长了经理人的职务犯罪行为。一些正常的工作业务往来,也会涉及‘好处费’,诚信社会的建立是预防这种职务犯罪的办法之一。”

  “归根结底,预防职务犯罪最好的办法是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完善的法律。”朱慧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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