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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过度还是不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 09:27 东方早报

  东北高速失踪323亿元存款的消息传出后不久,负责其存款的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分理处主任高山携款潜逃也随即爆出,此事件震动高层,而黑龙江的银行系统正因这件事而进行大规模的整顿。同时,加强金融监管的呼声再起。

  但《金融时报》日前撰文指出,在一项有关银行所面临风险的年度调查中,智库金融创新研究中心CentrefortheStudyofFinancialInnovation发现,多数的受访者都认为,过度
监管是金融业面临的最大威胁。

  “国内随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深入、监管收费等制度的实施,这个问题也开始受到关注。”厦门大学金融工程教授、博导郑振龙分析,监管是有成本的,既有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守法成本,还有因为监管带来的道德风险、对金融创新的抑制,甚至包括因监管滋生腐败行为等都可以看作是监管的成本。“应该说,这种预测确实反映了金融业内的一种心声或者说是担忧,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合理性。”监管过度?

  《金融时报》日前有文章指出,在一项有关银行所面临风险的年度调查中,压倒性多数的受访者都认为,过度监管是金融业面临的最大威胁。

  原因在于,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牛市结束后,市场引入了一些金融监管规定,这次调查进一步提供了证据,表明业界对上述金融监管的对抗性反应越来越大。

  这项基于全球440名银行家、监管人士和其他金融服务专家的调查表明,在未来1年,日益加大的国内和国际监管负担将是全球各银行面临的最大风险,因为新法规将给银行带来额外成本,并产生一种虚假的安全感。

  而银行机构则认为,制定规则是为了防范风险,况且有些商业银行确实存在非法行为。但被调查者抱怨说,遵守这些监管要求的成本正在削弱银行的盈利能力,并可能迫使边缘竞争者退出该行业。

  有观点认为,资本充足率是衡量一家银行风险抵御能力的指标,只要遵循巴塞尔委员会建议的8%的资本充足率,银行危机发生的机会就大大降低了。但有专家表示,资本充足的管制既与银行业的发展和效率无关,也与银行危机的发生无关。如果各银行只是为了执行新的规定,机械地满足8%的充足比例,无视其履行成本,或甚至为了达标而弄虚作假的话,这种努力就会得不偿失。“新巴塞尔协议限制过多、规定过严,有可能造成监管过度,这无形中将大大增加了银行的履行成本。”

  关于银行的履行成本,瑞士银行业联合会的一项统计可以作为参考。2004年,瑞士银行业联合会及其监管机构联邦银行委员会一起,曾就银行业监管是否过度的问题展开了讨论。

  瑞士的商业银行抱怨说,必须遵守的规则多如牛毛,统计显示,这些规则的金融成本按每年每位员工来计算,小银行为24000瑞士法郎,大银行为11000瑞士法郎,分别占总成本的9.8%和4.1%。

  孰是孰非?

  “银行高管普遍认为监管过度的问题,我想主要是由于高管人员特殊的身份决定的。”厦门大学金融工程教授、博导郑振龙分析说。

  一方面,银行高管人员要对董事会负责,承担着业绩与风险等考核压力;另一方面,高管人员又是监管当局市场准入监管的主要对象。对于他们来说,两者都不可偏颇,因此对金融监管的感触也更为深刻。

  而在中国,郑振龙认为,银行业高管人员的压力显得更为沉重。由于受到金融生态环境不佳的影响,银行业的高管人员既有来自各方的经营干预,又要承受经营业绩考核的压力,同时还要承担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这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责、权、利的不匹配,也可能产生对监管过度的抱怨。“实际上这些并不完全是监管过度造成的。”

  “国内如果说存在金融监管过度的抱怨,应该是集中在政府对金融业垄断上。”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说。

  此外,在当前的分业监管原则之下,商业银行的资产不能从事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的投资活动,这使得银行资产比较单一,难以通过资产多样化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加大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从长期来看,不利于金融业在竞争中发展。

  同时,监管的重点却在于严格审批新网点设置,要对存贷利率实行严格管制以及对创新业务品种严格审批。分析人士认为,这也是银行抱怨金融监管负担的重要原因。

  监管不足?

  从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以来,我国政府监管部门一直致力于探索建立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监管体系。但在业内人士看来,国内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还需时日。“总体来看,我国金融监管的体系建立的时间较短,体系建立还不够成熟。”交通银行的一位人士表示。

  郑振龙教授介绍说,从中国目前金融监管的情况来看,自2003年银监会分设以来,基本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在这种格局下,中国的金融监管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问题。”

  郑振龙认为,金融规章制度未及时地立、改、废,表现为立法滞后于业务的发展需要,从而抑制了金融创新;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导致重复监管;监管能力较弱、监管手段单一客观上造成了监管当局过于谨慎,管得“太死”;金融生态环境总体较差,进一步造成了金融机构受监管的负担较重等等。

  “事实上,监管不足的问题更为突出一些。”郑振龙表示。“很多措施是应急性措施,出现问题才想到解决,监管没有形成系统。”某外资银行一位高层人士说。

  从国内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来看,是从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后才真正开展起来的。郑振龙表示,金融法制建设任务仍然较重;三个主要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和配合十分重要,虽然目前建立了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但日常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协作仍比较有限,监管“真空”远远超过重复监管;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金融稳定的职能也有待加强;另外,还有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国家隐性担保的放弃等配套机制的建立。

  而从当前监管的内容来看,金融监管仍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很少。也没有将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作为监管的重点,事实证明,这才是有效监管的基础。

  有效监管路径

  金融监管是一把双刃剑。金融监管可以减少金融系统的风险,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定,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但同时,如果监管过度,则可能加大成本,降低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

  如何实施合适的金融监管?在经济全球化、国际资本流动加速的背景下,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正在许多国家兴起。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在强化国家外部金融监管的同时,要逐步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自律机制。这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也是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此外,郑振龙认为,金融机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建设,金融消费者金融意识,市场约束等也是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组成部分。

  巴林银行巨亏暴露之前,一直被视为优秀的银行。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一方面,巴林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有问题,另一方面,英格兰银行在监管的有效性上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尽如人意。

  此外,政府对金融市场行政干预力度大,在市场准入和利率、汇率管制放松上还没有突破性的改革。而根据国际上的经验,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放松管制、金融混合管理的模式,国内金融业距离这一目标还相差很远。

  完善国际化监管手段与方法也是实施有效监管的必要一环。中国要彻底改变单调内向的管理策略,而要采取综合性的国际性的监管策略。

  “在全球金融自由化和一体化的条件下,混业经营的模式使银行面临着更多的风险,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活动层出不穷,不仅给银行自身同时也给各国监管当局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此,各国监管部门纷纷制定和完善相关监管规定,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功能监管为切入点,不断强化监管力度,而国际方面的金融监管合作也得到前所未有地加强。”郑振龙分析目前国际金融监管的总体状况时作出如是表示。

  财政部金融司孙晓霞副司长认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也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重要途径。“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应开展有效的金融监管双边及多边合作,建立定期的磋商和交流机制,加强对金融活动的跨境监管,建立国际金融安全的保障体系。”金融监管国际化的内容包括,加紧对证券业进行适当的合作监管,建立国际性合作协议,防止金融交易向缺乏监管的部门和地区转移;对金融衍生工具和对冲基金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运作寻求监管的对称与合作完善国际金融统计,加强会计与信息披露的国际合作与标准化。这些活动,对于中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和合作能力的强化大有裨益。

  2004年以来部分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监管机构职责,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也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次立法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改)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对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进行调整,其一,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其二,转换职能,由过去主要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其三,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改)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在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方面,新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增加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的内容,突出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明确了持续监管措施和外部审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9月1日起施行银监会在成立一年后发布新《细则》,标志着银监会在银行业对外开放和加强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方面又迈出新步伐。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对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开展监管统计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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