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谁动的谁的奶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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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 17:08 中国新时代 | |||||||||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纠纷中最常见的有三种类型:动了别人奶酪;自己的奶酪被别人动了;自己没动别人的奶酪,却被别人告了 文/本刊记者 焦 晶
2005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委员张荣彦满脸喜色。 在许多机构忙着减员增效的时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正在迅速增容。这个成立于1984年的部门,发展到2003年时有五六十人效力其中,到2004年底,这个数字扩展到“100”;2005年,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司职人员数量持续增加的背后,是申请专利无效案件的迅猛增长。与此同时,申请专利的数量也大幅增长。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予专利权190238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尤为可喜,比上年增长60%。 “这当然反映出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已经在提高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委员张荣彦对《中国新时代》评价说。张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任职多年,亲身感受着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视度的变化。 我国实施《专利法》始于1985年,至今不过20年时间。总体来看,知识产权、专利保护仍属“新生事物”,不得不承认,与国外企业娴熟运用专利保护相比,我国企业家对此的了解还处于初级阶段。 “但这却事关企业的命运。”张荣彦说,“比如伟哥的案子,一旦官司打输了,那些中国企业就面临很大的危机,即使不破产,也要面临巨额赔偿。”其时,“蓝色小药丸”专利案已经纠缠3年之久,尽管2004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已经宣告“伟哥(万艾可)”专利无效,但辉瑞公司不服,随后就该案提起了行政诉讼,事情只是画上了个逗号。 2005年1月20日,新一年的中外知识产权第一战也已经打响。英特尔(行情 论坛)美国总部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将深圳东进公司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额高达796万美元。 谁动了谁的奶酪 对知识产权问题最熟悉的企业家恐怕要属华为总裁任正非。在2004年初,他或许未必想得到自己在年底还会收获这样的称号:2004年中国知识产权十大风云人物。 这一称号的获得与著名的思科(行情 论坛)华为案紧密相连。还有此后轰动一时的华为沪科案。2004年12月7日,华为沪科案等来一审判决:3名被告被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刘宁、王志骏、秦学军分别被判处3年、3年和2年有期徒刑。 其实按通俗归类,知识产权纠纷中最常见的有三种类型:动了别人奶酪;自己的奶酪被别人动了;自己没动别人的奶酪,却被别人告了。 华为在一年之中就经历了后两种。从被动应战到主动出击,2004年,华为在知识产权维权路上留下了自己深深的脚印。 但事实上,专利并不神秘。张荣彦介绍,在我国,专利有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只有发明专利是经过检索审查的,而其他两类只要经过初步审查,合格的就可以授予。 但在低门槛的同时,获得专利权也并不意味对这项技术拥有绝对的垄断地位,由于其具有相对性,所以“专利权其实很不稳定”。鉴于其自身的模糊性,专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柔性”的特点,研究如何巧妙利用专利制度的现实意义,其实远大于耗时耗力地打官司。 如何避免动别人的奶酪是首先要警惕的。张荣彦据此为企业支招:“企业在对产品目标基本制定后,首先应当做一个检索,就是看当今世界同类产品的最先进的水平,都有哪些技术,其中哪些还处于专利保护中,哪些已经可以公开使用了。” 在此基础上,无论开发还是仿制,切忌掉入专利陷阱。值得注意的是,“专利陷阱”有些属于战略防卫性的;就是企业在开发一项新技术的过程中,对相关方面已经基本了解并有一定前瞻性,为防止同行介入这个领域,就通过申请专利“跑马圈地”。所以,国内企业首先要避免掉入陷阱,如果自己走到前列,不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当然,专利制度其实也有空子可钻,比如,专利产品经由第三方重新设计,即使它可以实现等同功效,但只要实现的方式有所不同,就不会被视为侵权。 原告与被告 别人动了自己的奶酪很多时候也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情况,其实是经常有的,无论大小企业都存在。”谈起华为沪科案,张荣彦认为不足为怪,“作为公司员工,往往了解公司的技术秘密,离开公司后加以运用。这种情况还是很普遍的。”这种情况下,拿起法律武器自然毋庸置疑,但其中反映出的收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纠纷风险值得所有企业家警惕。 尽管收购沪科的UT斯达康对一审判决结果强烈质疑,老总吴鹰明确地表示,将继续支持和配合这3名员工的下一步法律行动。但其因收购而卷入漩涡却不可否认。因为该事件,UT斯达康此前一项在深圳投资数亿元兴建研发基地的计划也被暂缓。 “其实收购、技术和设备的引进都具有相似特点。”张荣彦总结。专利复审委员会曾受理过这样一个案件:一家中国公司购买了日本甲公司的设备,但随后,对此项设备拥有专利权的日本乙公司却追来索赔。 不能排除类似情况有时还可能是故意设的陷阱,张荣彦认为:“签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将来一旦涉及到后续纠纷要由供货方来负责。”并购也是同样的问题,对并购来的技术是否对别的企业构成侵权,只有被并购的公司心里最清楚。并购前,在合同中规定由被并购方承担法律责任,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并购中的危险。因为专利法有明确规定,在不知情状况下侵犯专利权,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在国际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国内企业更多面临的还有第三种知识产权纠纷类型:自己感觉没有动别人的奶酪,却被人家告了。这样的纠纷更多地出现在中外企业之间,被形象地称为“专利大棒”。 2005年伊始,日本“专利大棒”就挥向了中国。较具代表性的事件就是,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突然宣布对中国南方汇通(资讯 行情 论坛)微硬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母公司南方汇通世华微硬盘有限公司及其联营研究机构RiospringInc.提出诉讼,控告该公司侵犯日立GST硬盘机的多项产品专利权。此前一段时间,日本专利大棒的目标为一批韩国大企业,东芝公司控告韩国现代半导体公司侵害其闪存专利,松下公司控告韩国LG电子侵害其等离子显示器专利,连韩国三星(行情 论坛)也未能幸免。 解决类似的“国际纠纷”,除了政府需要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外,企业专利意识的提高、娴熟地运用各种技巧及至最终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都有一定现实意义。 一切的一切表明,2005年,“知识产权”四个字,仍需企业家们睁大眼睛。 【哈佛六计】 2005年第1期的《哈佛商业评论》,给出6个保护知识产权的非法律手段。分别是: .先发制人,以产品强势压倒竞争对手或者将它们一开始就拒之门外; .同一行业的企业相互合作以阻止任何一方挖对方的墙脚或免费搭车; .通过核心业务与相邻次要业务的协同合作使自己免受对手与盗版者的侵犯; .将能控制的产品作为互补产品与核心产品捆绑销售; .调整经营范围; .最后一个策略是“走为上”,也即适时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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